已在解除勞動合同上簽字,月後還能找之前的公司索賠未提前月通知的代通金嗎

2022-03-28 20:35:45 字數 5492 閱讀 7365

1樓:風塵世射手

可以,如果公司未依法支付應付補嘗,六個月以內可以協商,協商無果有權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本人合法權益;

2樓:匿名使用者

啥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當時基於啥原因簽字的。若是賠償金較少,還是找工作吧。

3樓:

原則上是可以的,但也要看具體解除的原因,是按勞動法那一條接觸的。另外通知時間和解除時間的證據齊全,會簡單些。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可以;簽字離職已構成明確、充分證據。再說,你打那個代通金的主意幹嘛呢,安心找工、上班才是對的

5樓:靜東鉳麟

先去諮詢勞動局有關人物!再做定奪。萬事不要盲目的去執行

6樓:王元頁

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僱,沒提前一個月通知,而且沒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最晚離職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樓:玄韶

你要有確鑿的證據才可以的

8樓: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這是關鍵,不是所有的解除都應當支付代通知金的。如果符合法定情形,那麼可以主張代通知金。

只有以下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樓:暖而不躁

親,我想問最後你的代通知金得到了解決嗎?公司賠償了你沒有?如果賠償了又是怎樣的過程去追到的??麻煩看到回答我一下拜託你了!!

10樓:謿樾

既然已經簽字,視為您已經同意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能再主張代通金。

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要賠償嗎?

11樓:終竹鈕琴

勞動合同法中分別規定了企業可以立即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兩個方面的表現。原文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要提前通知,按雙方約定的日期解除即可。)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在確定勞動者有上述情況的可以依法立即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但公司方面必須要事實清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上述的情況,則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付一個月工資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這裡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樓主是碰到什麼情況的了。對照著看看吧,但願對你有所幫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對下列情況: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的三種情況,用人單位要麼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要麼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如果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隋善洪代玉

需要看一下勞動合同上面的條款,如果有違約當然可以申請賠償!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無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同時要求支付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不提前一個月通知,也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代通知金在以下情況下支付: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5樓:

沒有代通知金,可以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沒有理由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6樓:法源厚德

這樣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相當於補償金的雙倍的賠償金,何必去要一個月的代通金呢?!!

17樓:小葉律師

可以。你可以要求一個月工資及根據工作期限的補償。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提前十天通知我,請問賠償中有沒有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誰知道的請回答,多謝! 20

18樓:

公司這個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要給勞動者支付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是到期的,無效通知也沒有補償金,其他情況有代通金的。

縱橫法律網-上海凱曼律師事務所-周雪峰律師

2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你的,否則就需要支付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如果是隻提前了十天,就應當支付你至少二十天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合同未到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

2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雖然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並沒有按規定返還給你一份,但並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2、即使公司認為你面對客戶態度不好,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那也應該先對你進行培訓,或者為你提供新的工作崗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應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你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支付《勞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

沒必要理會人力資源部人員的說法,搞人力的竟然弄不清楚如何處理不勝任工作問題,也不通曉相關法律法規,從這些人身上折射出公司的管理太差,儘早離開未必是壞事。

22樓:今天wj心情不錯

這個不會有影響的,裡只是正常現象,只是在勞動局備案而已,對於你以後找工作是沒有任何影響的,當然也更不可能跟孩子扯上什麼關係。所以儘管主張自己的權益,不必聽信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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