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出走半年的女人。突然回來起訴離婚並且爭奪撫養權。有什麼目的。她其實並不想要孩子

2022-03-24 03:40:43 字數 1956 閱讀 2629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知道男方不會放棄孩子的撫養權

所以才這樣起訴

希望法院判決離婚才是真正的目的

建議不同意離婚,把案件拖下去

不讓女人的離婚目的實現

2樓:中原小象

她的目的只有她自己知道,外人怎麼可能知道?

但是她所做的一切都是法律賦予她的合法權力。

因此你與其徒勞追問所謂的「目的何在」,不如積極應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力。

3樓:滄州李春靜律師

你好,如果你也想要孩子撫養權應盡力爭取。爭奪撫養權,也許是她的訴訟策略,也許是她的真實意圖,但無論如何都應當積極應訴,建議委託專業律師。

4樓:最愛薅羊毛

離家出走半年,婚姻家庭肯定是出了問題。回來起訴離婚,是想以這樣的方式解決問題,作為孩子的母親,有權要求孩子的撫養權。既然起訴離婚,就交給法律決定吧。

相關法律對判決離婚和撫養權都有明確規定。

5樓:仰夏侯雲

就該問題而言,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也就是說,雙方雖然離婚,但是作為孩子的合法監護人,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權力和義務,如果雙方就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撫養會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依照《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

6樓:m宇宙一塵埃

也許是想要一筆錢,她要孩子你就給她,看她能咋的?

老婆離家出走一年多,其間對小孩不管不問,沒有盡母親的義務,現在回來起訴離婚並要求獲得一個小孩的撫養

7樓:愛穿拖鞋

爭取兩個子女的扶養權比較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8樓:唯愛魚線

如果你拖著會對你更不利,建議積極應訴,爭取女兒撫養權

一個離家出走的女人回來是要還是不要。她一旦提出離婚,我該怎麼辦。

9樓:感動的小鳥

當然不要了,沒意思,如果你要,以後後悔來不及的!

10樓:

結局只能等來無奈,自己選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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