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二審駁回上訴,要求重審,是否交回一審法院複核

2022-03-22 15:36:59 字數 5432 閱讀 5203

1樓:找浩浩

一、既然已經駁回上訴了,就沒有重審理了,結果是維持原判,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樓:別古看法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駁回上訴的結果是「維持原判。」,怎麼可能「要求重審」呢?只有在「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的情況下,才可能「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你說的情況,如果「駁回上訴」了,那就是維持原判了。如果是發回重審了,那就是「撤銷原判」。如果是撤銷原判,有兩種可能:

一種是由二審法院直接改判;另一種是「交回一審法院」重審,請注意,是「重審」,不是「複核」。

《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樓:蜀南刀客

怎麼會交回一審法院複核啊?一審法院直接就重審了,要是真有問題那也是上一級法院來複核

民事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再次裁定駁回起訴,

4樓:佛惜寒

發回重審後還是按照一審程式繼續審理,對一審裁定不符,上訴即可。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再行上訴,瞭解駁回起訴的緣故,並進行說明,一般情況法院會受理的,除非你的證據明顯的不全

6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再行上訴的話,二審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能會作出發回重審、指定其他法院受理、指令原審法院受理的裁定。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時,裁定書上應該會寫明原因。看清楚了,也許是你起訴的證據或者訴訟請求根本上得不到支援。

7樓:渠樑

並進行說明,一般情況法院會受理的

民事訴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但認為一審法院程式違法,要求重審,是什麼意思,我方該怎麼辦

8樓:哈哈親愛的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內起訴權利,依照容法定程式裁定予以駁回。如果一審程式嚴重違法,足以影響實體公正的,二審法院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

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9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意思是我們是原告方我們已經上訴兩次了法院不以判決駁回我們試試喜球我們該怎麼辦呢

10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要重審就不用重新立案,直接審理就行了。若原告仍然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其可能會上訴,經過二審判決生效或一審原告不再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後,對方再起訴也不會受理的,這是民事訴訟法的一事不再理。

11樓:手機使用者

感覺你說的不是很清楚。既然駁回上訴就應該是維持原判。如果發回重審內,則一審法院容

當然要重新立案。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法院就會判決駁回去訴訟請求。你方應當對對方的證據進行質證,並提出質證意見。而不是申請法院不予立案。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案件發回重審,你方可以按重審程式進行應訴答辯,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主張自己內

的訴訟權利容。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遞交上訴狀之後 二審法院決定發回重審或維持原判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1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審結時限是三個月,裁定時限是三十日,如果決定發回重審的,有原法庭組成合議庭,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十五日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法院工作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四十條 二、重、再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裁定上訴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二審調解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撤回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二審適用程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15樓:小魚教育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二審處理原則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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