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制人死亡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2-03-18 12:56:08 字數 5831 閱讀 8677

1樓:戚廣利

過失制人死亡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陳金華

這是侵權之債,因此債務屬於侵權人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只能執行侵權人的財產,不能執行其配偶的財產,如不能執行其配偶的工資、其配偶名下的存款。如果涉及到執行的標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在執行時也要析產,只能執行屬於侵權人的份額,例如:侵權人和其配偶共同共有的房屋,可以拍賣,但只能拍賣二分之一的份額。

如果其配偶同意的,可以拍賣全部份額,擔拍賣所得的款項的一半是歸屬於其配偶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描述的這種情況,當然是可以的了。也就是說,他是過失,而不是故意的行為。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

只要是在婚後。所有的財產及債務。均為共同財產。

那麼他屬於過失傷到人了。那麼法院是有權執行這些共同財產的。法律也是允許這麼規定的。

4樓:駱雨天

可以。過失致人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是要執行罪犯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之中包含罪犯的個人財產,所以可以依法執行。但是,執行的範圍僅限於罪犯個人的部分,不能擴大範圍執行。

5樓:寒豆小姐

在夫妻另一方沒有和一方共同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下,民事賠償中不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執行屬於侵權人的個人財產,和共有財產中屬於侵權人的份額財產。

6樓:風險預警網

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補償的。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採納。

7樓:李曾光律師

過失致人死亡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加害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有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加害方的部分,可以執行。

8樓:瞪附吃屹

你們是夫妻

無論是誰的

都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所以你說的用夫妻共同財產

賠償是應該的是可以的

9樓:自由de寒暄

只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當事人自己的份額,是指夫妻要先析產,把屬於當事人自己的那一部分用於執行,而不是可以執行兩個人全部的財產!

10樓:

可以的,可以執行共同財產中屬於夫妻一方的份額。

11樓:匿名使用者

過失致人死亡,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以下的那部分,共同財產中歸屬配偶的那一半不能執行。

12樓:國基律師喻威華

可以的,畢竟是夫妻共同財產,屬於犯罪夫妻一方的可以執行

起訴,請問夫妻個人債務可以執行共同財產嗎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需要結合債務形成的時間、用途等情況具體分析。一般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想配偶主張該權利的,法院不會支援。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14樓:暴風雪影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的另一方沒有責任負擔。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離婚協議書要求對方償還

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財產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可以執行必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看判決中要求被告承擔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是,可。

強制執行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17樓:華律網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

凡不在前述列舉範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離婚協議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原協議內容。

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原告可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19樓:衡然召懷綠

夫妻共同財產能被強制執行,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婚姻法》第19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個人債務可以執行共同財產嗎

20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通常情況下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除非有特別約定1、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2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22樓:南京離婚律師李本虎

夫妻一方個人負債,另一方名下財產是否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23樓:寶貝馬龍

首先個人的債務看是否屬實,一,在法律上講。如果他個人的債務。是否你他當時有證據。

是他個人所為。與你無關。=。

賭\抽\這也是他個人行為。除轉這=條。那麼別的都是共同債務

24樓:李永輝律師

個人債務只能實行共有財產中的個人部分。

25樓:雷剛

不僅僅是這兩條還有因為個人行為違法,對他人造成的傷害被法院判處賠償責任的這也屬於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司法解釋已經很明確的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6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財產中屬個人的部分,是可以被執行的

27樓:dis摩羯

原則上不可以

但是如果對方同意就可以的

28樓:我尼瑪

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

債務性質,可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9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

3、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找法網:網頁連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結合《婚姻法》、《物權法》等,可知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其與被執行人配偶協商,且須申請執行人認可;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

財產份額確定後,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3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死亡後,再去買的保險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3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一般是不屬於的,死亡之後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

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

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後收益是基於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後者則為共同共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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