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與原告律師是親屬關係,審判長是不是應該回避,有法律依據沒有

2022-03-15 13:10:05 字數 1340 閱讀 3187

1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迴避。《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2樓:匿名使用者

據你簡述,有法可依的,應該回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2號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3樓:劇博簡

你好,是的,這種情況下是應該回避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

原告有請求審判長迴避的權利嗎

4樓:阿元

所有當事人都有權申請審判員和審判長迴避,原告當然也有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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