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交了辭職申請,但沒辦理離職手續,可以作自動離職處理嗎

2022-03-14 22:25:36 字數 3959 閱讀 6125

1樓:匿名使用者

是說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就不來上班了吧?先按曠工計,然後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交了辭職申請,但沒辦理離職手續,可以作自動離職處理嗎

2樓:

員工交了辭職申請,但沒辦理離職手續,可以作自動離職處理。自動離職是指員工擅自離職而強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員工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1、《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十日告知單位並做好交接工作。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

辭職不辦離職手續的後果:

1、在公司未領的工資極大的可能不能再領。

2、如果公司給你上了三險一金,那公司也會把你的保險扣下來。如果你的檔案在該公司,那也會被扣下。你如果想要在同一個城市中找工作,那你的新公司就沒法給你上保險。

3、有些比較正規的公司,要你以前公司的離職證明才能入職,這個證明你是肯定沒的的了,不過大部分公司還是沒有這道手續的。

4、失業金的問題:如果是你辭職,就沒有失業金;如果是公司辭你,就有失業金。

差別就在於你工作的公司是什麼性質,以及領導的性格了。如果在檔案裡填了這麼一條「由於你無故曠工,並且不接受處罰,公司辭退了你」,那麼以後會很受影響。

5、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

3樓:匿名使用者

1、如員工遞交辭職申請至今已經超過三十日,可視為員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在員工遞交辭職申請的三十日後自然解除,但在這三十日內,員工如未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工作,可在該三十日的工資範圍內按規章制度辦理;2、如員工遞交辭職申請至今尚未超過三十日,則目前員工與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您可以現在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也可以等三十日後自動解除勞動關係;3、員工的社保關係等的解除,仍需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如因用人單位不辦理給員工造成損失的,仍可能引發糾紛,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完善離職制度,無論員工是否要求,仍按程式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理據: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員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情況下,如您為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可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就其解除勞動合同一事達成了一致,如您未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就解除勞動合同一事未達成一致。

4樓:江淮一楠

以下處理辦法供你參考:

1、嚴格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2、想方設法聯絡到員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這些資訊在員工入職時就應當填寫),通知其本人或委託**人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3、辦理離職手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清查財務、檔案和社保關係的接續(這些知識在員工入職前的培訓中就應當說明)。

4、公司的相關制度不應當與法律相悖,否則將視為無效檔案。

員工申請辭職,卻不配合辦離職手續怎麼辦?

5樓:墨汁諾

如果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不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

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物、檔案資料及清償債務。

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清理,

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6樓:匿名使用者

不郵寄回來個人的離職申請。按照公司礦工規定,及時發放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並在相關報紙上登報公告,暫不發工資,規避企業風險。

7樓:水6元

就敘述內容,回答如下:

該員工已經遞交辭職報告,辭職後想休息多少個15天都行。

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給該員工**郵寄辭職證明即可。

8樓:匿名使用者

在沒有以程式辦理的請假申請,沒有經過領導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離崗,這樣可以論為礦工處理。這麼多天了不上班又沒提前申請離職,可以論為自動離職,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從你們開始催促員工補交辭職申請時,公司可以要求該員工回來上班到離職期滿後該員工才算是按照程式和制度履行了合同約定。我們這礦工一天就扣除員工百分之三百的工資,你自己算著扣吧,扣了之後最後也剩不了多少了。

暫時說這麼多先

單位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但還沒有籤解除勞動合同書,應該怎麼辦

9樓:墨汁諾

單位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沒有籤解除勞動合同書,要求單位提供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書,否則反饋到當地勞動局或勞動監察部門,要求單位出具。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10樓:

問題不大。如果是員工自己辭職,只要有員工的書面辭職,就足夠。

如果是單位解僱,且是協議補償,不是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補償的,最好還是要員工籤。其實,這解除勞動合同書本來就應該在辦離職手續的時候辦,人家都離職了,甚至到別的單位上班了,就沒有義務配合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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