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工廠發生工傷 在後續治療當中沒有恢復正常當如何處理

2022-03-12 17:11:02 字數 3694 閱讀 5178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期間,還未恢復,那麼就需要根據醫院醫囑進行**,在醫療期結束之後,員工自行**,在傷情穩定,並且達到一定醫療期之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出的傷 殘等級索取傷 殘賠償。

工傷流程如下:

1、及時送往醫院**。

2、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如果單位未按時申請,員工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

3、**及休息期。員工在醫院**和休息期間,單位按月支付員工工資,工資保持原待遇不變。

4、勞動能力鑑定。員工在達到一定醫療期後,可申請傷 殘鑑定。

5、工傷待遇稽核。員工在**完畢或者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後可申請工傷待遇,報銷醫療費用以及領取一次性傷 殘補助金等。

6、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應該支付有傷 殘人員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社保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 金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 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 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 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 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 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 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 殘就業補助金。

2樓:風暴咆哮

如果離開工作單位需要一次性補償工傷鑑定級別的國家規定補助金額

一年前發生工傷事故,經****後未申請工傷認定,現身體異常,如何維權? 20

3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如果該職工受傷已超出一年時效,那麼將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工傷經辦機構將不予受理改認定申請,也無法通過人身傷害獲得賠償(人身傷害賠償的時效也是一年,超出訴訟時效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3.有什麼疑問,可以撥打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後續**費由誰承擔?

4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有在職和離職兩種不同情況。

【在職期間】

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如果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全部**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離職期間】

離職後的工傷後續**費用問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

四、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傷殘等級在五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職工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合同屆滿時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就沒有為職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3.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工傷,**中止後仍需繼續**,勞動關係終止後此項費用由誰承擔呢?這需要分明具體情況,主要有在職和離職兩種不同結果。 在職期間,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如果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全部**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關於職工離職後的工傷後續**費用問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

四、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傷殘等級在五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職工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合同屆滿時終止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就沒有為職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何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目前尚無對此作出具體解釋,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是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對職工需要醫治所花費的一種經濟補償。 勞動關係終止後,工傷後續**費用是否由用人單位承擔,目前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律界人士現存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無須承擔工傷後續**費。

該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屬於職工自願終止勞動關係後的一種醫療費用的概略補償,工傷職工可能有後續**可能不存在後續**,如果有後續**,該醫療補助應可以填補**損失了。是否終止勞動關係取決於職工自己,職工應當預見到終止勞動關係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後續**和**費所需費用,自願終止勞動關係是對自身後續醫療支出的一種風險承擔,根據民事活動的公平合理原則,用人單位無須再承擔工傷職工的後續**費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工傷職工受傷是在工作期間受傷,所發生的**費用是發生工傷後的延續**,後續**費用都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理由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定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待遇。 第三種意見認為,工傷職工後續**費用的承擔以超出醫療補助部分為限,如果工傷職工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足以支付後續**費用的,應由用人單位就超出醫療補助金的範圍的部分予以承擔。

筆者傾向於第三種意見,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有獲得救濟賠償的權利,**工傷是勞動者恢復身體健康和延續勞動能力的必經過程,勞動者是服務企業生產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勞動者不應為此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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