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軍嫂探親假如何規定屬公假還是事假課

2022-03-05 14:06:41 字數 6122 閱讀 5249

1樓:

教師有寒暑兩假,所以沒有所謂的額外的探親假了。但是你愛人有。部隊都有相應的探親假的。

按照部隊的規定一年2次。你愛人的探親假屬公假,可以報銷核定範圍內容的路費。教師應該不在這個範圍。

2樓:搬磚的人

教師(軍嫂)是有寒暑假的,而且其假期多於年假天數,所以是沒有年假和探親假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樓:蘇雲濛濛

事假,但一般因為教師本身有兩個大假了,所以一般學校不願再多給假了。

如果校方願給假,那課務方面自行和別的老師商量,路費上,一年報一次,部隊來去時的路費,學校報回來的路費

探親假的車票可以報銷嗎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您當時請的是事假,並沒有申請探請假的,路費依法是不能報銷的,建議和公司協商處理。

關於教師探親車旅費報銷的問題,謝謝!(急)

5樓:匿名使用者

未婚教師每年有兩次探親假,報銷路費,要回父母戶口所在地,否則就不給報了,遺憾。

6樓:

按規定回父母戶口所在地探親才能報銷往返路費,父母均在外地打工,有的遠有的近,流動性強,全憑你說了算,單位根本無法控制,找來老家的火車票報銷符合政策規定。

國家對請假(事假、病假、婚假及產假等)有什麼規定

7樓:**

請假事由分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公假、工傷假及產假等七種。

具體規定如下:

1.事假:事假是因為職工因為私事請假,是否批准用人單位具有自主權,企業職工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報酬。

依據: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59]中勞薪字第67號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2.病假:病假,是職工患病,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

但急診的,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後即使補辦手續。

職工病假期間,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經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解除勞動關係,辦理病退休或者領取病殘津貼。

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支付醫療補償金。

3.婚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國家層面還沒有對此作出適用於所有單位的規定。 原勞動部曾於2023年6月1日釋出(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於2023年2月20日釋出《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

4.產假:女職工生育的,享受產假98天(其中包括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其中,合法生育的,按所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濟支付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生育期工資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高於本人工資的,所在單位不得截留。

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正常出勤工資標準支付。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5.喪假:

喪假指的是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6.公假: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 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即在工作時間請假去參加的法定活動,經申請批准,在此期間不扣薪水。

7.工傷假:工傷假是指發生工傷事故後,**和休養所需要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裡工資照發。因此工傷假期就是指員工發生工傷,需要停工進行**並保留薪資的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8樓:匿名使用者

一、事假

事假是因為職工因為私事請假,是否批准用人單位具有自主權,企業職工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報酬。

依據勞動部

《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

[59]中勞薪字第67號

1.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二、病假

病假,是職工患病,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但急診的,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後即使補辦手續。

職工病假期間,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經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解除勞動關係,辦理病退休或者領取病殘津貼;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支付醫療補償金。

依據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

勞辦發(1997)18號

二、《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鑑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三、婚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國家層面還沒有對此作出適用於所有單位的規定。 原勞動部曾於2023年6月1日釋出(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於2023年2月20日釋出《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

四、產假

女職工生育的,享受產假98天(其中包括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按所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

1、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濟支付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生育期工資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高於本人工資的,所在單位不得截留。

2、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正常出勤工資標準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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