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壓電纜能否在同電纜溝內敷設,高低壓電纜能否在同一個電纜溝內敷設?

2022-03-01 16:15:41 字數 6076 閱讀 4915

1樓:紹春輝卿

如果確實無法分開高低壓側電纜溝,最起碼要高,低壓應該分兩側,或分上下層,高壓在底層,低壓在上層敷設。規範要求是高壓一側電纜溝,低壓出線一側電纜溝

2樓:旅行家滷蛋

回答可以,一般情況下,高壓電纜與低壓電纜儘量不要放在同一電纜溝中,但是擺放有要求,高壓電纜和通訊、控制電纜不應放在同一層支架上,另外,因高壓電纜散熱較大,低壓電纜宜放在高壓電纜的下層。施工中,常見的是高壓電纜與控制電纜、通訊電纜放於同一電纜溝中。低壓電纜很少見,一般都是走橋架。

規範如下:

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都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

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對自容式鉛包充油電纜,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20倍計。

電纜群敷設在同一通道中位於同側的多層支架上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訊號電纜、通訊電纜的順序排列。

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櫃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於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原則來配置。

(2) 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於同一層支架,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訊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需實行耐火分隔時,宜適當配置在不同層次的支架上。

更多8條

:高低壓電纜能否在同一個電纜溝內敷設?如果不可以。能告訴我在哪地方找到明文規定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電纜企業的,有一份關於安裝敷設的國標,發您郵箱,請查收!

高低壓電纜不能鋪設高低壓電纜能同溝嗎電纜敷設裝置

4樓:纜

電纜敷設國家標準gb50217-94 (電纜敷設)

gb50217-94 (5 電纜敷設)

5 電纜敷設

5.1 一般規定

5.1.1 電纜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

(2) 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使電纜較短。

(3) 便於敷設、維護。

(4) 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使供油裝置較合理配置。

5.1.2 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都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

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對自容式鉛包充油電纜,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20倍計。

5.1.3 電纜群敷設在同一通道中位於同側的多層支架上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訊號電纜、通訊電纜的順序排列。

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櫃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於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原則來配置。

(2)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於同一層支架,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訊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需實行耐火分隔時,宜適當配置在不同層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配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制和訊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迭置。

(2) 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迴路可採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迴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迭置。

(3) 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間宜有35mm空隙。

5.1.5

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間距離,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常感應電壓不超過允許值,並使按持續工作電流選擇電纜截面儘可能較小的原則來確定。

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單芯電力電纜,有兩回線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時,應計入相互影響。

5.1.6 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與公用通訊線路相距較近時,宜維持技術經濟上有利的電纜路徑,必要時可採取下列抑制感應電勢的措施:

(1) 使電纜支架形成電氣通路,且計入其他並行電纜抑制因素的影響。

(2) 對電纜隧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實行鋼筋網焊接連通。

(3) 沿電纜線路適當附加並行的金屬遮蔽線或罩盒等。

5.1.7 明敷的電纜不宜平行敷設於熱力管道上部。電纜與管道之間無隔板防護時,相互間距應符合電纜與管道相互間允許距離的規定(表5.1.7)。

電纜與管道相互間允許距離(mm) 表5.1.7

電纜與管道之間走向 電力電纜 控制和訊號電纜

熱力管道 平行 1000 500

交叉 500 250

其他管道 平行 150 100

5.1.8 需抑制電氣干擾強度的弱電迴路控制和訊號電纜,除遵照本規範第3.6.5條~第3.6.8條規定外,當需要時可採取下列措施:

(1) 與電力電纜並行敷設時相互間距,在可能範圍內宜遠離;對電壓高、電流大的電力電纜間距更宜較遠。

(2) 敷設於配電裝置內的控制和訊號電纜,與耦合電容器或電容式電壓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針接地處的距離,宜在可能範圍內遠離。

(3) 沿控制和訊號電纜可平行敷設遮蔽線或將電纜敷設於鋼製管、盒中。

5.1.9

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響環境溫升持續超過5℃的供熱管路。有重要回路電纜時,嚴禁含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

5.1.10 **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的要求。

5.1.10.1 在可能範圍應使電纜距**釋放源較遠,敷設在**危險較小的場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鎧裝電纜採取穿管或置於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

(2) 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鎧裝電纜應埋砂。

5.1.10.2 電纜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在管道上方。

(2) 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在管道下方。

5.1.10.3 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的牆、板孔洞處,應以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5.1.10.4 電纜線路中間不應有接頭。

5.1.11 非鎧裝電纜用於下列場所、部位時,應採用具有機械強度的管或罩加以保護:

(1) 非電氣人員經常活動場所的地坪以上2m範圍、地中引出的地坪下0.3m深電纜區段。

(2) 可能有載重裝置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

5.1.12 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使用在戶外時,宜有罩、蓋等遮陽。

5.1.13 電纜敷設在有週期性振動的易振場所,應採用能減少電纜承受附加應力或避免金屬疲勞斷裂的措施。可採取下列方法

高低壓電纜能否在同一個電纜溝內敷設? 50

5樓:匿名使用者

能。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 gb50168—2006)中規定如下:

1、電力電纜間及其與控制電纜間或不同使用部門的電纜間,當電纜無穿管或無隔板隔開時,最小平行淨距為0.5m。

2、電力電纜間及其與控制電纜間或不同使用部門的電纜間,當電纜穿管或用隔板隔開時,最小平行淨距可降低為0.1m。

3、高電壓等級的電纜宜敷設在低電壓等級電纜的下面。

6樓:趙文星空絮雨

可以,電纜敷設國家標準gb50217-94 (電纜敷設)

gb50217-94 (5 電纜敷設)

5 電纜敷設

5.1 一般規定

5.1.1 電纜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

(2) 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使電纜較短。

(3) 便於敷設、維護。

(4) 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使供油裝置較合理配置。

5.1.2 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都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

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對自容式鉛包充油電纜,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20倍計。

5.1.3 電纜群敷設在同一通道中位於同側的多層支架上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訊號電纜、通訊電纜的順序排列。

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櫃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於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原則來配置。

(2) 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於同一層支架,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訊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需實行耐火分隔時,宜適當配置在不同層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配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制和訊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迭置。

(2) 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迴路可採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迴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迭置。

(3) 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間宜有35mm空隙。

5.1.5 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間距離,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常感應電壓不超過允許值,並使按持續工作電流選擇電纜截面儘可能較小的原則來確定。

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單芯電力電纜,有兩回線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時,應計入相互影響。

5.1.6 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與公用通訊線路相距較近時,宜維持技術經濟上有利的電纜路徑,必要時可採取下列抑制感應電勢的措施:

(1) 使電纜支架形成電氣通路,且計入其他並行電纜抑制因素的影響。

(2) 對電纜隧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實行鋼筋網焊接連通。

(3) 沿電纜線路適當附加並行的金屬遮蔽線或罩盒等。

5.1.7 明敷的電纜不宜平行敷設於熱力管道上部。電纜與管道之間無隔板防護時,相互間距應符合電纜與管道相互間允許距離的規定

電纜與管道相互間允許距離(mm)        表5.1.7

電纜與管道之間走向 電力電纜 控制和訊號電纜

熱力管道 平行 1000 500

交叉 500 250

其他管道 平行 150 100

5.1.8 需抑制電氣干擾強度的弱電迴路控制和訊號電纜,除遵照本規範第3.6.5條~第3.6.8條規定外,當需要時可採取下列措施:

(1) 與電力電纜並行敷設時相互間距,在可能範圍內宜遠離;對電壓高、電流大的電力電纜間距更宜較遠。

(2) 敷設於配電裝置內的控制和訊號電纜,與耦合電容器或電容式電壓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針接地處的距離,宜在可能範圍內遠離。

(3) 沿控制和訊號電纜可平行敷設遮蔽線或將電纜敷設於鋼製管、盒中。

5.1.9 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響環境溫升持續超過5℃的供熱管路。有重要回路電纜時,嚴禁含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

5.1.10 **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的要求。

5.1.10.1 在可能範圍應使電纜距**釋放源較遠,敷設在**危險較小的場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鎧裝電纜採取穿管或置於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

(2) 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鎧裝電纜應埋砂。

5.1.10.2 電纜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在管道上方。

(2) 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在管道下方。

5.1.10.3 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的牆、板孔洞處,應以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5.1.10.4 電纜線路中間不應有接頭。

5.1.11 非鎧裝電纜用於下列場所、部位時,應採用具有機械強度的管或罩加以保護:

(1) 非電氣人員經常活動場所的地坪以上2m範圍、地中引出的地坪下0.3m深電纜區段。

(2) 可能有載重裝置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

5.1.12 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使用在戶外時,宜有罩、蓋等遮陽。

5.1.13 電纜敷設在有週期性振動的易振場所,應採用能減少電纜承受附加應力或避免金屬疲勞斷裂的措施。可採取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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