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降工資有什麼說法,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是否有辦法爭取自己合理利益

2022-02-23 10:04:39 字數 5062 閱讀 6542

1樓:汲泰秋梵

本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如果你們有簽訂勞動合同,你的工資就不會被隨便改掉了,但你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就無法申辯了,不過,這對你也是利好的事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你單位面臨給你雙倍工資補償金的危險。你可以以此控告你那家無理的單位。 (可以先和單位協商,或者不成再往街道、鄉鎮勞動仲裁委員會檢舉,不成再到縣區級別的勞動局甚至上升到法院) 保護合法權益,祝你成功!!

2樓:萬噸love念念

公司單方面降工資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可以向勞動監察科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是否有辦法爭取自己合理利益

3樓: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可以舉報或者仲裁。

在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也是扣剋工資的行為,剋扣系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同時如果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的,還應當支付剋扣工資數目的25%的經濟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1、你說的情況實質是降低你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就是所謂底薪),你有權拒絕接受。

2、但麻煩是你無法證明以前的工資結構,你最多能證明每月工資金額,但這個金額是由哪些明細組成的你無法證明。公司可以賴賬說我們以前一直就是底薪加提成,根本沒變化啊。加班工資也一樣,公司也可以賴賬說你底薪就是最低工資,以前發的工資裡已經包含了提成和加班工資了。

3、勞資關係不和諧的話,及早撤退吧,不然會繼續吃虧下去。反正你只幹了六個月,就算要補償金,也不過是補償一個月工資。如果覺得打官司煩,那就走人,也沒啥心疼的。

如果想維權,就用勞動合同法38條的理由(例如拖欠加班工資、不交社保之類)被迫辭職,要求補償金,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及拖欠額25%的額外補償。

4、提醒一下,38條理由辭職時立即辭職,不用提前30天通知。因私人原因辭職才需要提前30天,那不但沒違約金,還是你單方違約,有可能賠償公司損失的。

5樓:寶瓶哦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而且單方面降低工資,可以拒絕接受,並要求賠償。

勞動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簽定合同才有依據,公司只要不違反勞動法是沒辦法。

公司單方面降薪合法嗎

7樓:華律網

公司單方面降薪不合法,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屬於無效。

8樓:小然然與小鑫鑫

不符合情況下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可單方變更內容介紹:

1、勞動者由於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以上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後工資也得到相應地調整。

2、勞動者由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並明確註明違反規定降職降薪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還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式,比如經過職工大會民主程式等,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進行公示,確保勞動者知道單位存在此規章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條款內容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9樓:長袖拂愁

用人單位單方將勞動者降職降薪後是屬於違法的。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一致的體現,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對其員工實施管理職能,包括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並非是允許用人單位任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任意降低勞動者的報酬。

實踐中,因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引發的勞動糾紛已經成為當前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一種重要型別。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用人單位利用其人事隸屬性的優勢地位在合同中強行加入「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等霸王條款的事例比較多發。有時用人單位甚至因為無法找到合理的辭退理由,而惡意將勞動者調離原崗位,企圖達到迫使其自動辭職的目的。

用人單位變動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應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的合理依據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當具有「充分合理性」,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至於證明程度,應當能夠證明降職降薪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及企業內部經民主程式制定且經過公示的規章制度。調整後的崗位適合勞動者能力。

關於降職降薪問題,根據法律規定,降職降薪可視為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且勞動者可以拒絕不合理的降職降薪要求。擅自將勞動者降職降薪,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單方將勞動者降職降薪後是屬於違法的。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一致的體現,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對其員工實施管理職能,包括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並非是允許用人單位任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任意降低勞動者的報酬。

10樓:深圳商務律師

工資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降低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有爭議可以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找工會。

11樓:教育法律

公司單方面降薪合不合法?這裡真的說不清楚,如果你們企業的效益太差了。那他降薪也是大勢所趨啊!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上應該註明工資數字,你們被單位鑽空子了。

公司有權利給員工降工資嗎

13樓:躬耕皖江

公司沒有權利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如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是不合法的。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綜上所述公司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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