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換公司債券與可轉債的區別是什麼

2022-02-16 03:55:06 字數 4919 閱讀 7934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股東發行的債券,到期可選擇與發行債券的股東進行可交換債券與公司**的交換。

可轉換債券是公司發行的,到期可選擇按事先協議中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公司**。

【法律依據】

根據《上市公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或者不轉換**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2樓:國海**

你好,可轉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的區別:

(1)發債和償債的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據法規不同。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後者側重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管理,不一定用於投資專案。可轉換債券一般是用於投資專案;

(4)所轉換股份**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份;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總股本的變化,可轉換公司債券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3樓:廣發**網際網路營業部

可交換公司債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在於:1、發行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股東;可轉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本身。

2、供轉換的股份**不同。可交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為上市公司股東自身持有的股份;可轉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為上市公司未來發行的股份。3、轉換成**後股本規模不同。

可交換債券轉股後不增加總股本;可轉換債券轉股後將增加總股本。

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4樓:暮夏淺眠

1、發債和償債的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據法規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後者側重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

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管理,不一定用於投資專案。可轉換債券一般是用於投資專案;

4、所轉換股份**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份;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

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總股本的變化,可轉換公司債券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5樓:國海**

你好,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發債目的、所換股份的**、對公司股本的影響、抵押擔保方式、轉股價的確定方式、轉換為**的期限等方面都有區別。例如,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1、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專案,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專案。

3、所換股份的**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交易**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轉換為**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

風險揭示:本資訊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資訊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資訊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控制和風險控制。

6樓:廣發**網際網路營業部

可交換公司債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在於:1、發行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股東;可轉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本身。

2、供轉換的股份**不同。可交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為上市公司股東自身持有的股份;可轉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為上市公司未來發行的股份。3、轉換成**後股本規模不同。

可交換債券轉股後不增加總股本;可轉換債券轉股後將增加總股本。

7樓:devil小豬蹄子

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在於它們的性質不一樣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交換債券是由不同於上市公司的第三方(此第三方需持有該上市公司**)發行,而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為融資而自行發行的。所以當轉股後,由可交換債轉換的**只是上市公司的存量,並不增加上市公司的股本,而可轉債轉換的**是增量,要增加上市公司股本。

一般較為常見的情況是,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是可交換債的第三方,以自身持有的**為轉換標的,向投資者發行的交換債。

9樓:易書科技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

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將債券轉換成為**,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本條內容**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可交換債 與 可轉換債券 有什麼關係

10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母公司發行債券前,需要將其持有上市子公司**到指定機構凍結,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

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債券嵌入了看漲期權、修正轉股期權、贖回期權、回售期權後形成的複雜衍生產品,可交換債券發行徵求意見稿也指出可交換債券主要條款參照可轉債發行條款執行,其中對修正條款、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等設計和可轉債相應條塊設計沒有實質性區別。

11樓:鼎級理財

一、定義:

可交換公司債券(exchangeable bonds,簡稱為 eb)是成熟市場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它賦予債券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

可轉換公司債券(convertible bonds,簡稱cb)是一種公司債券,它賦予持有人在發債後一定時間內,可依據本身的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依約定的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或者另外一家公司**的權利。

二、相同點:

1、 面值相同。都是每張人民幣一百元。

2、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長不超過六年。

3、 發行利率較低。發行利率一般都會大幅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4、 都規定了轉換期和轉換比率。

5、 都可約定贖回和回售條款。即當轉換(股)價高於會低於標的**一定幅度後,公司可以贖回,投資者可以回售債券。而可交換債券在實際操作是否約定,還要看以後的具體募集發行條款,以往發行的可轉換債券都約定了這兩個條款。

三、不同點

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專案,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專案。

3、 所換股份的**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交易**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為**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

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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