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於遺產分配及生前的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2022-02-04 07:53:05 字數 5336 閱讀 3341

1樓:永不暗淡的光

關於遺產繼承適用繼承法,對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遺產的數額為限來承擔。

比如夫妻倆有50萬存款,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丈夫去世的話,該共同財產50萬,25萬是妻子的,另外25萬屬於其丈夫的遺產,要是她丈夫沒有遺囑那就按法定繼承,要是她丈夫父母都在世,他們還有兩個孩子的話,那麼25萬由他父母、妻子、兩個孩子共同繼承,也就是每人能繼承5萬元。

要是死者欠債50萬,那麼繼承人也就以繼承的財產為限來承擔債務,即每人就把繼承的5萬拿出來替死者還錢,債權人能得25萬,剩下的25萬欠款由於死者死亡也無其他財產將得不到償還。死者繼承人也沒有義務替死者還剩下的債務。

2樓:深圳馬成律師團

1、遺產繼承問題是由《繼承法》來規範調整。

2、對於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處理,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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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遺產分為兩種繼承1法定繼承2遺囑繼承,死者遺產先償還債務,有剩餘的按照上述兩種方式繼承。

夫妻一方去世,逝者生前有債務,另一方需要償還嗎?其子女要承擔償還

4樓:麥穗兒談教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夫妻有共同償還的義務,一方死亡不免除另一方的償還義務。如是個人債務可先用其遺產償還,不足部分再由配偶償還。如果子女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的話,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其的債務,沒有繼承的話,是可以不償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間存在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一、處理死者生前債務糾紛,首要的是確定債務的性質。

不同性質的債務決定了不同的清償主體和用以清償債務的財產範圍,這對於債權人實現權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死者生前所欠家庭共同債務。死者生前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家庭共同債務,除了死者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外,其他家庭成員仍應以家庭共同財產和各自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死者生前所欠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死亡的,除了死者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承擔清償責任外,死者的配偶仍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其個人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死者生前個人債務。死者生前除家庭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以外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死者的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處理死者生前債務糾紛的常見法律問題。

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問題。

在出現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形下,死者生前債務(此處僅指其個人債務)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的行為得以免除的是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並不能產生消滅死者生前債務的法律後果。

換言之,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只是使債權人暫時失去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主體而已,債權依舊存在。但我國目前法律對此種情形下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無明文規定。

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對死者生前的債權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權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對死者生前的債權怠於行使的,應參照上述法律規定處理,只要符合四個法定條件,即可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5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的角度講,父母負債與子女無關。但是妻子可能承擔清償義務,要看是否是夫妻共同借款以及借款用途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6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婚姻法》《繼承法》

婚姻存續期間內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有證據證明為個人債務。所以逝者生前的債務,其配偶很有可能需要償還

其子女如果有繼承死者財產,就根據繼承的份額承擔死者生前的債務

7樓:匿名使用者

債務人死亡,死者配偶需要承擔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

死者子女如果作為繼承人繼承了死者遺產,那麼死者子女需要承擔遺產價值以內債務的清償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繼承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8樓:巢思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2、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後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

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離婚後債務糾紛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9樓:命中註定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償還。

離婚時對夫妻債務分割未能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判決分割。對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對於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

以上就是對離婚債務怎麼分,如何處理的簡單分析。在實際生活中,對於婚內一方借款,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還要看證據。有證據表明婚內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的,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因此,當夫妻離婚債務糾紛時,首先還是考慮哪些債務是個人債務,哪些債務是共同債務,然後根據法律的規定予以分割即可。

新的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具體是怎樣實施的??

10樓:上海楊律師

離婚財產分割一般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存在分割的問題。為此離婚財產分割首先要認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方法、比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一些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只要根據這些財產分割原則盡力蒐集證據,盡力說服法官,方能實現權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化,所以如何把握法院判決財產分割的尺度,如何蒐集證據說服法官,這才有了律師施展才華的舞臺。

這些原則有:

一、離婚財產分割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撫養子女的一方及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撫養子女的一方或女方。畢竟,夫妻離婚,受影響最大的可能就是子女,為此在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上,給予撫養子女的一方必要的照顧,也是為給子女提供一個更好一些的生活環境,法律這樣照顧性的規定也更合情合理,更符合保護婦女兒童的立法宗旨。

從我國傳統習俗上,婦女從事家務勞動可能更多一些;從生理特點上,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二、離婚財產分割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離婚財產分割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同離婚財產分割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並不衝突,因為離婚財產分割只有照顧到子女和女方利益,方能實現離婚財產分割實質上的男女平等。其實男女平等原則不僅反映在我國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三、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在2023年婚姻法修改時並未寫入新婚姻法,可以說此項原則已經被婚姻法立法擯棄。但是,司法審判實踐中,各地基層法院為了顯示法律對婚姻過錯方的懲戒,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還是會如有如無的體現出該項司法原則。

四、離婚財產分割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僅僅是離婚財產分割,在我國民法領域,當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說是最高原則。我國法院對任何糾紛的解決均堅持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五、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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