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合同後不想做了,能解除合同嗎

2022-01-31 18:59:28 字數 5039 閱讀 6871

1樓:七臺河李陽平

簽了合同不想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

如果是勞動合同,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外,解除合同(辭職)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是其它的經濟或商務合同也同樣可以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解除合同的方式:

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

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型別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

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

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複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採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脫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餘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複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緻、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2樓:景夏侯蘭

我報了一個平臺學習3d的,但是我不想學了,合同簽字了,我後悔了,這個合同要怎麼樣可以撤銷呢?

3樓:十

1、簽了合同不想幹了,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外,辭職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我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做了,能解約嗎?

4樓:橘子不如橙子

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後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就是合理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提前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霸氣航行天下

當然可以,勞動者有自由辭職的權利,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離職申請、正式工提前三十天離職申請即可辦理離職手續。

6樓:常懷曼

可能要給違約金,只能和對方商談。

7樓:ucbug遊戲攻略

不能,除非按合同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解約,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信就可以

合同不想履行了,如何解除?

9樓:華律網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

1.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手機使用者

一、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有以下兩種途徑:

(一)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二)具備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條件。只要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要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1.

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2.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3.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4.

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5.

乙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必然引起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未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無論根據約定還是根據法定解除合同時,都應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方解除。對方當事人接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後,認為解除條件不成就的而不同意解除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若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無法定或約定事由情形下合同的解除

(一)當事人協商解除;

(二)協商不成的,一方不同意解除的,合同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即是說,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的,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應繼續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也即是說,如果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也同意解除,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果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損失的,守約方仍可追償。

如果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守約方可根據《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就本案而言,在無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成就的前提下,一方若解除合同,會出現以下情況:一、

協商解除,根據雙方協商結果解除合同。

二、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意圖,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可能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能導致合同繼續履行。

三、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意圖,另一方同意解除,但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損失的額度可能包含對方因履行本合同已支出的費用、合同若履行可能獲得的利益,但應以簽訂合同時違約方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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