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對財產分割的書面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需要公證嗎?離婚時如果一方反悔,協議還有效嗎

2022-01-15 09:04:05 字數 3700 閱讀 5349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需要公證,公證後效力更明確。離婚時反悔協議有效。協議中可以規定財產分割後,個人債務自行承擔,離婚後個人債務將按照協議自行承擔。

2樓:孫法官說法

具有法律效力。如離婚,應按協議分割。

關於債務問題,夫妻雙方都有承擔的責任,但承擔責任後,根據協議,可要求另一方退還。

3樓:曲奕律師

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證,當然公證後效力更大。除非反悔的理由如果足夠充分,有法律效力,否則,一般協議還是有效的。

4樓:海眺

有效,能公證最好,無公證最好有相關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只要不涉及到法律禁止性條款或他人財產,無強迫,都應視為有效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雙方是自願的,沒有強迫、脅迫等違背當事人意願的情勢發生,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應該是有法律效力的。

公證與否全屬自願,並不影響該協議的效力。

離婚是一方的個人債務說法不明,若是雙方協議約定的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個人債務,對不知情的第三方而言是沒有約束力的,但在夫妻雙方之間是有約束力的。

6樓:笑談古和今

婚姻關係的本質是一種身份關係,但這種特定的身份關係同時伴隨著一定的財產關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見,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

公證不是婚內夫妻對財產分割書面協議有效的必然形式,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離婚時如果一方反悔,協議仍然有效。

離婚時一方有個人債務,另一方也要共同承擔。

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有法律效力 可以辦理公證。如果債權人知道夫妻財產協議,一方無需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雙方財產分割協議,沒有公證,只有雙方簽字,離婚時如其中一方反悔,此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受法律保護嗎? 10

8樓:

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一方反悔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該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訂立該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一般是不予以支援的。所以此協議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訂立的合同、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公證的法律文書的效力大於未經公證的效力而已。

10樓:

受法律保護,你可以放心!要是對方反悔,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

看你協議中寫的是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還是簽字並公證之日起生效,前者的話沒有公證也有效。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在民事訴訟中,公證的文書其證明力高於普通文書,但沒有公證的文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應受法律保護。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13樓:愚人談娛樂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15樓:淮南程律師

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婚姻財產是私事,要依據意思自治原則,儘量遵照當事人的約定

17樓:匿名使用者

當時是平等自願簽署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有債務的情況下,一方放棄財產權只留下債務的,涉嫌逃避債權,這樣的財產分割協議法律不予認同

18樓:苦

具體還是諮詢一下律師,比較清楚

有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未公證,一方死亡,財產協議有效嗎?

19樓:華律網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0樓:勞動爭議張律師

法律沒有禁止,都是成年人有權利處理自己的財產,協議是有限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基於當時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有效

22樓:江畔獨行

有效。協議有雙方的簽名嗎?有見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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