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誰知道成都彭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具體規定 現在實施的

2022-01-10 19:28:25 字數 6105 閱讀 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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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關於印發《彭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彭府發[2001]158號

各鄉鎮人民**、市**各部門:

《彭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已經市**第五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彭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建設專案依法及時用地和徵地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彭州市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房屋拆遷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徵地工作。

鄉鎮人民**應協助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向被徵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單位應按通知規定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徵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組織的徵地拆遷補償登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由徵地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單位,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兩項費用按實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所在鄉鎮人民**代管,並建立資金專戶。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兩項合計最高不超過被徵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耕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之和每畝最高不超過3萬元,青苗補償費每畝最高不超過1000元(非耕地不予補償),詳見附件一。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耕地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准的種植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詳見附件二,附件三。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 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 經現場勘測定界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 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 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九條 被徵地單位的水、電、氣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

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通訊線路、供電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遷改安裝費用補償。**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準補償。

土地被徵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徵地單位負責恢復,不能恢復的酌情給予補償。

第十條 徵地中涉及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徵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5%-10%的標準支付補償費。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被徵地單位與所在的鄉鎮人民**用於土地被徵用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並向農民公佈,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地單位與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負責處理。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委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批准後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四)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徵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徵用的,按徵用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人均佔有耕地數量為農轉非人數,按每個勞動力平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安置勞動力的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實際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徵地範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週歲以上不滿60週歲,女性年齡18週歲以上不滿50週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物件。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物件的安置,實行自謀職業、貨幣安置等辦法。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物件自謀職業安置的,由被徵地單位與所在鄉鎮人民**將每人共計10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物件。

第十五條 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0週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物件。退養安置物件,由被徵地單位與所在鄉鎮人民**將每人共計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六條 不滿18週歲的農轉非人員,由被徵地單位與徵用土地所在鄉鎮人民**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十七條 自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範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 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供養物件,由被徵地單位與所在鄉鎮人民**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市民政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 對原戶口在徵地範圍內的現役士兵,被徵地單位與所在鄉鎮人民**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市民政局,待其退伍回原籍後,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 對戶口在徵地範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人員,被徵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所在地鄉鎮人民**,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由所在鄉鎮人民**按規定安置。

第四章 房屋拆遷安置

第二十一條 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個人建設用地許可證》的被拆除房屋的戶主,為房屋拆遷安置物件。

第二十二條 被徵地農戶的拆遷,由徵地單位會同鄉鎮人民**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所在地的村莊集鎮規劃重新確定居住區,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標準,即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含3人)的按3人計算;4人的按4人計算;5人以上(含5人)的按5人計算,劃定土地,按規劃自行修建。今後全市將逐步推行統拆統建的住房安置辦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徵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人民**批准,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專戶儲存。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省、市人民**的重點建設專案對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頒佈實施前,已辦理徵地手續但未完成徵地拆遷及補償的徵地專案,已辦理徵地手續但補償費用未結算的徵地專案,以及已辦理統徵土地手續但未按規定支付安置費用的徵地專案,仍按彭州市人民**原四號令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標準;

附件二:地上附著物補、賠償標準;

附件三:種植專業戶補償標準。

附件一:

土地補償費標準

型別 補償標準(元/畝) 備註

耕地 4800.00-11600.00 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按800-1160元計算,補償6-10倍

其他土地 2400.00-5800.00 按耕地補償標準減半補償

青苗補償費標準:600.00-1000.00/畝

安置補助費標準

類別 補償標準(元/畝) 備註

耕地 8000.00-17400.00 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按800-1160元計算,

補償10-15倍

其他土地 4000.00-8700.00 按耕地的補償標準減半補償

附件二:

地上附著物補、賠償標準

類別 單位 規格 標準(元) 獎金 備註

竹 斤 去尖支枝 0.30 補償兩倍

樹 根 φ3cm以下 1.00 黃柏、杜仲、香樟、楠木等增加一倍補償

φ3-5 cm 5.00

φ5-10 cm 10.00

φ10-20 cm 20.00

φ20 cm以上 30.00

房屋 平方米 樓房 170.00 30.00 「獎金「是指在簽訂拆遷協議的規定時間內,全部拆除建築物給予的獎勵。內裝飾不予補償

小青瓦房 110.00 30.00

水泥瓦房 80.00 20.00

草房 80.00 20.00

簡易棚 30.00 10.00

晒壩 平方米 混凝土 10.00

三合土 5.00

圍牆 平方米 磚圍牆 20.00

土圍牆 10.00

灶 眼 一般灶 30.00

瓷磚灶 50.00

井 口 人工挖井

(飲用水) 200.00 10米以上每增加1米加10元

鋼管井 100.00

沼氣池 口 磚混 200.00

廢池 100.00

墳墓 座 土、陶 40.00

糞池 立方米 磚混 30.00

三合土 15.00

簡易池 10.00

地磚 平方米 彩磚 10.00-30.00

望 平方米 竹板、紙板、塑料 10.00

石膏、木板 30.00

外牆面磚 平方米 鋼磚 25.00

瓷磚 15.00

馬賽克 10.00

水磨石地磚 平方米 7.00

琉璃瓦 平方米 35.00

水塔 立方米 磚混 80.00 桶不予補償(作遷移處理)

水池 立方米 磚砌 10.00

水溝 米 磚砌 3.00

水廁 個 陶瓷 60.00

水錶 只 30.00

電錶 只 20.00

案板 個 磚砌 5.00

洗衣板 個 磚砌 5.00

魚塘 畝 磚混、石頭漿砌 2000-2500

土塘 1000-1500

說明:1、花臺計入晒壩面積,按晒壩標準補償,瓷磚另計;2、龍門以長乘寬計算,按樓房、小青瓦、水泥瓦等計算補償標準,外牆面磚另計;3、有線電視、**遷移按廣電、電信部門當時規定的標準補償。4、水錶、電錶必須有證才給予補償。

5、凡能整體遷移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附件三:

種植專業戶補償標準

類別 規格 合理種植量(株/畝) 標準(元/畝) 備註

葡萄 盛果 400-450 2000-4000 低於合理種植量的,按株樹折算面積補償;每畝超過合理種植量的部分不予補償

掛果 1500-2000

大苗 1000-1500

小苗 800-900 600-1000

果樹 盛果 100-200 4000-5000

掛果 3000-4000

大苗 1500-2500

小苗 400-450 8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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