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後房產還是共同財產嗎,復婚後夫妻原有的共同財產還是共有的嗎?

2022-01-07 05:04:09 字數 5396 閱讀 3827

1樓:南霸天

如果是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共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婚姻法》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捷高朗

雖然是復婚,但復婚的效力等同於結婚,應按照法律關於結婚的規定處理。

房子分給了女方,說明離婚後,女方對該房子享有獨立的所有權。那麼在復婚時,該房子就屬於女方個人的婚前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房子不屬於他們二人的共同財產。 所以這個房子不屬於共同財產,而為女方所有。

除非你們復婚前約定該房子為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復婚後夫妻原有的共同財產還是共有的嗎?

3樓:華律網

很多人在離婚時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大多將共有財產分割完畢,再次復婚時對曾經分割完畢的財產不知歸屬如何確定。故而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財產歸屬還是應該遵照《婚姻法》關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規定處理。《婚姻法》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因為離婚時雙方已將前一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所以復婚時該部分財產已經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共有,否則該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樓:熱愛影視者

一般來說,離婚之後財產的劃分就屬於個人財產範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

復婚僅是曾經是夫妻關係的人再次結婚,並不因結婚物件的不同,使婚前個人的財產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復婚而影響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離婚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未予清償的,在復婚後可追及離婚期間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即個人債務,而非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復婚當事人在復婚前已不存在婚姻關係,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進行了分割,其離婚狀態下各自所有的財產,復婚後應仍為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前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原則精神,表現為一種法定權屬。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復婚對婚姻當事人的規定並無特別之處,其登記程式適用結婚登記程式。亦即在法律上仍為結婚。因此,「婚前個人財產」之「婚前」概念,與「復婚前」概念邏輯涵義一致。

適用最高法院「婚前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規定。

原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已約定和經法律文書確定依法進行了處分,具有法律效力。

復婚後如果變更其權屬,則無依據。所以,在復婚後,如果復婚當事人對原共同財產無新的約定或者無新的有力證據,則應依離婚時的處分,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復婚後夫妻原有的共同財產還是共有的嗎

5樓:華律網

很多人在離婚時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大多將共有財產分割完畢,再次復婚時對曾經分割完畢的財產不知歸屬如何確定。故而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財產歸屬還是應該遵照《婚姻法》關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規定處理。《婚姻法》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因為離婚時雙方已將前一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所以復婚時該部分財產已經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共有,否則該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樓:健身**很簡單

一般來說,離婚之後財產的劃分就屬於個人財產範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

復婚僅是曾經是夫妻關係的人再次結婚,並不因結婚物件的不同,使婚前個人的財產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復婚而影響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離婚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未予清償的,在復婚後可追及離婚期間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即個人債務,而非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復婚當事人在復婚前已不存在婚姻關係,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進行了分割,其離婚狀態下各自所有的財產,復婚後應仍為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前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原則精神,表現為一種法定權屬。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復婚對婚姻當事人的規定並無特別之處,其登記程式適用結婚登記程式。亦即在法律上仍為結婚。

因此,「婚前個人財產」之「婚前」概念,與「復婚前」概念邏輯涵義一致。適用最高法院「婚前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的規定。原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已約定和經法律文書確定依法進行了處分,具有法律效力。

復婚後如果變更其權屬,則無依據。所以,在復婚後,如果復婚當事人對原共同財產無新的約定或者無新的有力證據,則應依離婚時的處分,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從復婚領證開始後才算是婚後財產,也才是同有財產吧。你可以在律伴,諮詢下律師的。不需費

復婚後的財產是共有財產嗎?

8樓:華律網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9樓:

區別不同情況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原則之一: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1.父母夠房贈與——原則:歸個人;例外明確歸雙方的。【婚姻法解釋2 22條】

2.婚前一方所欠債務——原則:個人債務;例外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婚姻法解釋2 23條】

(二)原則之二:婚後取得財產,共同共有。

1.「取得」——現實取得;確定取得。【婚姻法解釋2 11.12條】

2.無償取得,如:接受贈與、遺贈、繼承。

原則:共有財產。

例外:明確歸個人。【婚姻法解釋2 22條】【婚姻法 18】

3.一個人財產的受益——共有財產。【婚姻法解釋2 11條】

4.婚後共有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共有財產原則之一: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5.軍人一次性復員費、擇業費——共有財產=年平均數*婚姻年限

年平均數=總額/所管年頭(70-入伍年頭)。【婚姻法解釋(2) 14條】

6.一方名義所欠債務,如果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則否。

以上是我們老師講課的時候記下的....你對著上面提供的發條看一下吧!

然後....

對你的問題參照上面列的情況1.首先他們已經離婚,夫妻關係沒了,又因為購買了2套房子都是男方的名義所以財產屬於男方2.復婚的話有兩種情況a.

有約定的話可以成為婚後財產b.沒約定的話屬於男方。

3.不復婚當如屬於男方,至於為了買這2套房子,儘管女方還背了很多的債務,那應是借款合同之類的

4.如果男方和另一個女人再婚,男方的子女是否有繼承財產的權利?是否就要和另一個女方的子女共同享有?回答是先看遺囑,然後看法定繼承認得範圍(查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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