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間公司無任何理由辭退員工是否違反勞動法

2021-12-31 23:51:37 字數 5271 閱讀 6072

1樓:金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說明用人單位必須充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能辭退,沒有證據的是不能隨便辭退的。要拿實際工作表現與招聘要求對比。

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樓:

1、試用期被解聘需要用人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隨意地辭退員工而不需要任何理由」。

(「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是解除正式員工的法定條件,而且,制度要通過民主制定、合法、員工同意,達到嚴重的程度。)

2、「試用期間每月1100rmb..食宿自理..

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後每月1800rmb(加上生活補貼和購買社保的費用..這是公司當時招聘我朋友時提的薪資待遇」

1)勞動合同期限至少滿三年,試用期才能為三個月。

2)〈勞動合同法〉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1100rmb-食宿是否低於當地標準?

)3)試用期滿後購買社保,是不是公司沒有給你朋友買社保?

3、根據你所述和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1)賠償金。

不管你朋友與公司是否簽定合同,因為合同已經解除,就不能再適用沒簽合同而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87條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老勞動合同(這是不分是否在試用期的)應支付賠償金。標準是實際工作時間的贏得工資的平均數,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2)補足「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及這部分 x 25% 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依法補足上班期間的社保。

4、「是的話..我的朋友該怎麼去維權」建議你朋友直接到這家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我回復的第3點的內容。而且,這樣的小案子是仲裁終局制,公司無法拖著不給你朋友錢的。

ps:提醒下,如果你還在這家公司上班,有與這位朋友的關係不是普通朋友,且被老闆知道,你也要做好共進退的打算。說句實話,這樣的鳥公司做也沒意思,對其他員工肯定也存在其他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連續出現這種情況,估計是公司所謂的節約成本的招式了,一般情況下,前臺文員不會有1800元的薪資的,除非是一些特殊行業,如五星級酒店等!

你朋友可以到勞動局去起訴企業,要求仲裁!

主要理由:

試用期辭退無理由,且沒有經過任何轉崗培訓!要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但你朋友最好準備好證據,就是這家企業的員工證明,如工卡等!

如果其沒有支付星期六等加班費,可以一起要求其進行支付。

如果企業還沒有和她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其再支付工作時間減1的月份工資,即假如你朋友在這家企業工作了4個月,則要求其支付3個月的工資!

最後要求其支付的賠償金總額為以上各項之和。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間公司無任何理由辭退員工是否違反勞動法?

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違反《勞動合同法》。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6樓:星空穎雪

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這家公司辭退你的理由是不正當的。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但要注意,這是你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需要保留工作證之類的能夠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工作過的東西。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說明用人單位必須充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能辭退,沒有證據的是不能隨便辭退的。要拿實際工作表現與招聘要求對比。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期間被用人單位無理辭退,未籤試用期合同,應該獲得什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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