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體結構的法律定義,請問改變房屋結構違法什麼法律?

2021-09-07 16:57:46 字數 5156 閱讀 9075

1樓:

房屋主體結構的法律定義: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主體結構型別

一般多層和高層房屋結構體系分為:混合結構、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框架-筒體結構、筒中筒和多束筒結構、巨框框架結構、以及其他型別結構。

1、混合結構

混合結構是多層民用房屋中最常用的一種結構形式。其形式是指牆體、基礎等豎向構件均採用砌體結構,而樓蓋、屋蓋等水平構件則採用鋼筋混凝土樑板結構。

2、框架結構

用鋼筋混凝土樑和柱進行有機結合,形成框架,構成結構的受力和傳力體系,通常鋼筋混凝土樑柱剛接,承受豎向、水平荷載,這種結構稱為框架結構體系。

3、剪力牆結構

鋼筋混凝土縱牆與樓蓋剛接,能承受很大的豎向、水平荷載的結構剪力牆結構

2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主體結構的法律界定,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受建築物上的各種負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建築物的主體工程是建築物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房屋主體結構的法律界定

房屋的主體結構是指在房屋建築中,由若干構件連線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

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受建築物上的各種負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建築物的主體工程是建築物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於《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中所稱的「房屋主體結構」問題,我們認為應作廣義理解,作為一個完整的房屋建築工程,它既應包括房屋地下隱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應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說地下與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

根據建築法的規定房屋建築工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部分。本條中未將各部分進行詳細列舉,一是考慮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中的提法相一致,再就是考慮到建築法中對此亦有具體的規定。

所以在適用本條規定時,一定要全面理解其含義。

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地基基礎工程中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礎傳遞的上部結構負載的土體或巖體。為保證建築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載作用下不致產生破壞,其次組成地基的地層因某些原因產生的變形不能過大,否則將會使建築物遭到破壞,無法滿足使用要求。

建築物的基礎工程,是指結構所承受的各種分用傳遞到地基上的結構組成部分。它是建築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築物的基礎可以按照基礎埋置深度、建築材料、基礎變形特徵和結構形式進行分類。

從以上可看出,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在建築物整體構造中起到的重要作用。關於屋面防水工程,是指建築物的屋頂、牆壁以及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等均防止出現漏水的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樓面工程,門窗工程等。

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主要指電氣的線路、開關、電錶的安裝,電氣照明器具的安裝,給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裝等。供熱、供冷系統工程,包括暖氣裝置、**空調裝置等的安裝工程。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房屋主體結構的一種比較權威的定義:

房屋的主體結構:指在房屋建築中,由若干構件連線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受建築物上的各種負載,如:

地基、承重牆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

但具體應用到實踐中,分清一棟房屋的哪些部分屬於主體結構,哪些部分不屬於主體結構,需要根據建築物的不同結構進行區分,主體結構主要包括地基、屋面和承重牆。地基、屋面比較好確認,難以確認的是承重牆,承重牆依據房屋的建築結構形式區別很大,現在常見的建築結構形式主要有磚混結構、框架結構和剪力牆結構等。

4樓:好心情站

房屋的主體結構是指在房屋建築中,由若干構件連線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間體系。主體結構要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用以承受建築物上的各種負載,如:地基、承重牆等,建築物主體結構可以由一種或者多種材料構成。

一般多層和高層房屋結構體系分為:混合結構、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框架-筒體結構、筒中筒和多束筒結構、巨框框架結構、以及其他型別結構。

5樓:御·夜迦

具體看一下《物權法》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七章【相鄰關係】和第八章【共有】的內容吧

請問改變房屋結構違法什麼法律?

6樓:武珈藍許

改變房屋結構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改變房屋結構要具體視情節輕重確定的。

二、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樑、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樑、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線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7樓:80後的生活點滴

一、改變房屋結構要具體視情節輕重確定的。

二、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樑、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樑、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線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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