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子女是否仍享有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2021-09-02 06:11:43 字數 4041 閱讀 2448

1樓:命中註定的

根據《婚姻法》第26條:「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根據《收養法》第23條: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上述法律我們可以明確的知道,合法收養關係確認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即形成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消除,上述權利亦包括法定繼承權。因此收養關係確認後,養子女可以從養父母處享受法定繼承權,但卻喪失了對其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權。

但是,養子女對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擔了贍養義務的,則應另當別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合法收養的子女對其親生父母是喪失法定繼承權,但是如果確實對親生父母承擔了贍養的義務,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適當的遺產。

另外,實踐中,親生父母合法送養子女後,仍然會對子女念念不忘,這種血緣關係不會簡單基於冰冷的法律條文而徹底斷絕,因此,如果親生父母希望被收養子女繼承遺產的,儘可能生前對遺產進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發生糾紛。

2樓:理依雲

他們沒有繼承權!

所以樓主放心!

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

3樓:北葵向暖與風相擁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確立的話,對其生父母的遺產就沒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4樓:happy言欷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而這裡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還包括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應當注意的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因扶養關係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一種擬製的血親關係,它們之間形成這種關係後,繼子女與其生父母的關係並不會因此而解除,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及生父母之間形成了雙重的父母子女關係。因此,繼子女在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後,對生父母的遺產還有繼承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但應當注意的是,養子女與養父母形成收養關係後,彼此之間就形成了父母子女關係,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就相應的解除了。對此,《收養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養子女已經與其生父母不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情況下,養子女當然對其生父母的遺產不再享有繼承權。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

5樓:陳金華

1、收養關係成立的,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關係成立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即雙方之間無法律上父母子女的關係。

2、《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親生子女和養子女,都具有相同的繼承權,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7樓:秋杉

原則上沒有,但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8樓:戶念之

過繼給別人的子女對生身父母遺產享受繼承權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經改了姓,那應該就沒有継承權,沒改姓可以爭取的z

10樓:流星雨的巴黎

有,繼承法第十條明確提出過

11樓:律問問

沒有。因為已經與養父母確定撫養關係。對養父母的財產有繼承權。

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遺囑生效的情況下,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割繼承,在沒有遺囑或者遺囑失效的情況下,發生法定繼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何為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蔘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並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孩子被收養,親生父母是否仍有繼承權

12樓:陳金華

孩子被合法收養,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即消滅,雙方之間互沒繼承權。但如果孩子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分得適當的遺產。

養子女有繼承權嗎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可以。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但這種擬製的關係其法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係。根據 繼承法 第十條規定,配偶 子女 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係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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