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則限制的理論基礎及其表現

2021-08-10 11:39:18 字數 3480 閱讀 8141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自由指的是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等幾個方面.

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其中核心內容為“約定優先原則”(當事人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1、締結合同的自由

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

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

4、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

6、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

7、選擇i裁判的自由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 資本主義發展到現代,人類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原先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不復存在。隨著壟斷的出現,勞動者與僱主、大企業與消費者、出租者與租借者之間地位的不對等日益明顯,彼此之間的矛盾開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領域,傳統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則受到懷疑。對合同正義的追求,成了現代合同法限制合同自由的一把銳利**,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 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則以社會為本位。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自覺按照市場制度中對待的互惠性原則辦事。

(3)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均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4)我國新合同法第六條明確確立了這一原則,並且,新合同法將這一原則貫徹到整部合同法當中,使之非常豐富,而不是流於一句空洞的口號。這主要體現在:

一是在合同成立前,規定先合同義務。傳統民法認為,只有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才互負權利義務。而現代合同法則規定合同成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形成“合理信賴利益”由此派生出相應的協作、通知、照顧、保護及保密等附隨義務。

這種附隨義務在合同訂立階段稱為先合同義務,違反此義務的當事人應承但締約上過失責任。新合同法第四十三條對保密義務的規定便是典型的先合同義務,第四十二條則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規定附隨義務。

新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又規定:

“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三是在合同終止後,規定後合同義務。傳統民法認為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而現代民法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為更周到的保護當事人利益,創設出後合同義務。

如新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作、保密等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有效彌補了合同自由對合同正義背離的不足,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帝王條款”而得到遵守。

(二)某些種類合同訂立的強制性 強制訂立某些種類的合同,限制和剝奪了某些合同當事人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和選擇合同對方的自由,如果拒絕訂立合同,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合同法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 (三)設立合同無效條款 新合同法比之《民法通則》,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嚴格,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也是司法實踐人士對待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共識。

但是,新合同法還是規定了一些強制性規範,禁止當事人違反這些規範規範或規定,當事人違反強制性規範的合同條款一律無效。這在諸多法律裡均有規定,例如《擔保法》規定,定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合同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損害公共利益的;(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四)某些種類合同訂立須審查先置 新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說明,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合同才生效,如若使合同生效,則必先辦理相應的批准、登記手續。

雖然合同自由原則受到了諸多限制,但這都是為維護為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所必須的,並沒有動搖合同自願原則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則依然是合同法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

試述合同自由原則極其在合同法上的具體表現

3樓:戚廣利

合同自由原則在合同法上的主要表現有:

1、合同法第4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2、合同法設定了許多規則,但這些規則大多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而加以改變,即當事人的合意具有優先於合同法的任意性規範而適用的效力,這種效力簡單地概括就是約定優先的原則;

3、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和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的自由,當事人在法律範圍內享有的這些自由都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4樓:陳薄田

合同擬定,合同簽訂,合同執行,合同解除和終結,合同自由包含合同

合同自由原則的意義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在不牴觸法律的基礎上享有自由!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自由原則限制的相應措施,分點回答,拜託各位大神了

6樓:善佑運

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則1.我國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則及其限制的體現關於是否在我國新的合同編中明文規定“合同自由原則”,一直存在著較大爭議。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的建議稿中,就有學者在立法方案中建議將“合同自由原則”規定為首要原則。

在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中,許多學者也建議明文規定合同自由原則為基本原則。我國當前的《合同法》中並沒有將合同自由明確地作為一項合同,但是合同自由原則在《合同法》中有所體現。例如,《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遵循自願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法》第10條賦予當事人可約定合同形式,第12條賦予當事人約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等,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本著自由原則訂立合同。

當然,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如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遵守國家政策。

”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中也對合同自由原則作了限制,如在第3條中規定: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7條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道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從上文的介紹可以看出,我國合同自由原則以及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均沒有以明確的條文表現出來,而是隱含有關法律以及《合同法》總則和分則的相關條文中。

有關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的案例分析題

7樓:未獲獎

電影院公映影片,只要發出了,上映通知,就構成了針對不特定人的要約,乙購票的行為構成了承諾。合同生效。

本案例牽扯締約過失責任或消費歧視。跟合同自由沒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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