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子女,現老人已去世,大女兒也先於老人去世,現在其他5位子女想賣了老人名下的房產 是否需要

2021-08-04 07:33:17 字數 4521 閱讀 1248

1樓:

需要大女兒的子女簽字。

老人去世了,繼承人也去世了,其他兒女有繼承權嗎 5

2樓:華律網

去世其子女有沒有繼承權要看具體情況:孫子女作為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於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只能繼承子女的繼承份額。但是,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的程式。

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遺囑裡絲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識表達清晰,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所立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麼該遺囑和子女沒有任何關係。不過為了避免糾紛,最好對老人所立遺囑進行公證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

那麼孫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後,遺產分配進入法定繼承分配程式時可以主張權利。因為說了,在老人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孫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遺囑且未提及分配給孫子女,那屬於老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合法處置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樓:潭元綠

老人去世了一個,還有一個,可他的兒,兒媳婦也去世了,繼承人應該是孫子,還是老人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按遺囑處理,即小兒子1~2間,剩餘是大兒子的,女兒無該套房產的繼承權。因為遺囑優先於自然。

女兒不因盡贍養義務而具有推翻遺囑權利,但如女兒生活較為貧困,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出補償。

該贈與遺囑如涉及到對剩下房產分配,應該不僅僅是贈與公證。

5樓:匿名使用者

1、要知道大兒子的兒女是否有繼承權,關鍵看大兒子什麼時候過世的。如果是先於老人過世的,那麼大兒子的子女無法代位繼承其財產,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如果大兒子是後於老人過世的,那麼其子女可以繼承這3-4間房子,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2、大女兒對公證書中提到的財產沒有繼承權,對老人的其他沒有提到的財產有三分之一的繼承權。

3、有遺囑的繼承是高於法定繼承的,既然遺囑中沒有提到大女兒有繼承權,儘管他盡了贍養義務,還是沒有繼承權。

4、贈與公證書中如果有遺囑的內容的,可以當作遺囑使用。

6樓:巨人

1.由大兒子的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才按第二順序繼承.

7樓:黃心明

1、大兒子的子女擁有代位繼承權,可以繼承

2、大女兒對遺囑未提及的遺產有繼承權,份額為1/33、大女兒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可以得到部分遺產(你傻啊,明知道房子已經給了另外2個你還要惹這麻煩,你要真是做好人那做到底算啦,法院即使支援了也不多的)

4、贈與公證書不是遺囑,其證明的內容不是老人希望身後將房產遺贈,而是證明該房產已贈與,已歸小兒子所有(未過戶,無影響)

補充:答案和第二問一樣

8樓:愛答好問

1、大兒子已經去世,大兒子的財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因父母去世,則由其配偶和子女繼承。

2、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大女兒對老人的財產沒有繼承權。

3、因有遺囑繼承(就是老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別人無法干涉)在先,雖老人一直由大女兒贍養也無法改變遺囑繼承的效力。除非有證據能推翻二老做的遺囑。

4、以下效力依次遞減:公證遺囑、書面遺囑、口頭遺囑。所以贈與公證書的效力最高。小兒子的公證書是證據之一,可以使用,有遺囑的效益。

9樓:

1,大兒子先於老人死,按對於這3--4間房子按法定繼承,大兒子的子女繼承其父的那一部分;如果大兒子後於老人死,則大兒子的女子及其大媳婦對這3--4間房子有繼承權

2,如果大兒子先於老人死,該房子女兒有繼承權,但是僅限於這3--4間房子;如果大兒子後於老人死,該房子女兒無繼承權

3,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並不喪失繼承權.

4,贈予公證中那遺囑部分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

老對以上觀點無論是否採納,本人將不負任何責任.

農村裡的宅基地,老人(已去世)共有4個子女(其中兩個子女在老人過世前也已去世,但誼過世的子女也有後 20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繼承法,如老人生前無遺囑,去世後,子女,去世子女的子女有繼承權,是繼承順序和份額不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已過世的是不能分的!必須是在世的直系親屬

老人已把房子過戶給其孫子,其他子女不知情,現老人已去世,其他子女還能否索要房產份額?

12樓:雨戀

首先房子是兩位老人健在的時購買的,根據你的敘述,房產證上應該只有老人的回名字,老伴答

是沒有名字的,該房子是屬於他們夫妻的共有財產,老伴是先過世額,根據繼承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老伴享有該房產的一半的財產,這部分財產由老人和他的子女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買賣合同公證的時候,忽略了配偶已去世,存在繼承權的問題。但是因為其他子女並未贍養過老人,並從未回來探望過老人,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參考資料來自:長沙樓盤網

13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意見屬於bai個人見解,如du

有不妥zhi,請諒解。

這裡有個細節可能dao忽略了。回房子在兩答位老人健在時購買,系老人們的共有財產(可能產權證上只有老漢的名字,但老伴系**共有人)。按照繼承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買賣合同公證的時候,忽略了配偶已去世,存在繼承權的問題。

要看如何起訴了。1直接起訴合同無效,理由賣方隱瞞財產的繼承問題,買方系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是其賣方的媳婦也知道該房產存在繼承權的問題。非善意取得。2其他子女有權起訴要回繼承份額。

14樓:匿名使用者

在這種情況下老又有遺囑寫名房產歸老伴所有,這個遺囑有效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要回,因為房產現在的產權人是老人的孫子,與老人無關,所以其它子女不能要回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房子已經屬於孫子的財產了,他們沒有資格索要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 房產證有本案登記 是孫子的 其他人沒有任何辦法取得房產

18樓:達叔

不能,已經過戶了就是他的個人財產了,誰也不能找他要!

19樓:真_愛的滋味

根據法律來說,是不能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但子女知情又怎麼份額?

老人去世時,子女健在,幾年後給老人立碑,一個女兒已經去世了,還要寫上去世女兒?

21樓:匿名使用者

寫上為好!

因為立碑就是為了緬懷,既然是一家人,就必須寫上,緬懷自己的家人!

你這樣問估計就是想問寫上和風俗習慣是否相合,其實不必過多考慮風俗習慣,關鍵還是緬懷和追思自己的親人,從這一點出發,其他一切都不重要。

為了活著的人更好才是最好!

22樓:cygcyg曹豔國

這沒有特殊的講究吧!誰立的碑就寫誰的名字就可以了!女兒已經去世就沒有必要寫了,必竟都是活著的人給去世的人立碑,沒聽說過死去的人給另外一個死去的人立碑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應該在一個碑上。當然可以寫上子女是那些人寫上子孫後代的名義

24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確實是子女家在幾年以後給老人。寫上吧!

25樓:enid琦琦

當然要寫上去世的女兒了啊,老人去世,說明這個女兒已經很大了,不是嬰兒,我們這邊有嬰兒去世不寫的,但長大了的都會寫,雖然老人去世很惋惜的事情,但是他的女兒無論如何都是他的子女,老人立碑當然要寫她了

26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寫去世女兒的名字,我們這裡立碑都不寫去世的兒女名字。

27樓:王茂成功人士

這個肯定要寫的,必經她是你們以前的家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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