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差幾個月工資不發。又找不到人。怎麼處理

2021-07-26 05:05:34 字數 1117 閱讀 5973

1樓:112333束脩

可以詳細說說你的情況,什麼時間入職,什麼時候停發的工資。有籤勞動合同嗎?有其他可以證明你們勞動關係的證據嗎?

公司地址總知道的吧,直接發一封律師函去單位。

如果老闆還拒不支付,你直接帶上勞動合同、銀行工資單流水去申請仲裁。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你首先需要落實老闆的下落,以作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點。其次需要有足以證明你為老闆打工,老闆欠你幾個月工資的證據或證明。

做不到以上兩點,是無法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老闆幾個月不發工資,又沒有相關證明,要怎麼辦

3樓:濤聲海韻

用人單位不發工資,而且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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