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沒有規律女方離婚就不能住婆家的

2021-06-24 17:13:44 字數 6218 閱讀 7931

1樓:孤膽狙殺

離婚以後就沒有婆家了,當然更沒有什麼規定說不能住婆家的

2樓:善慶生

離婚了就不是婆家了,離婚不離家很容易出事的

3樓:無敵

只要 婆家願意咯, 不願意也不會讓你住咯。

4樓:

商量商量,我想他願意估計也可以的,

離婚後子女判給對方,子女屬於哪個家庭的成員,有什麼法律依據?

5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子女判給對方子女當然屬於對方那個家庭成員啊。這個當然有法律依據啊,有法院的判決書啊。不過是哪個家庭成員跟你跟子女的親屬關係,血緣關係是不變的。

6樓:冉趣人生

這位朋友,你好,如果你們已經離婚了,那麼你們的子女就屬於離異家庭了。

7樓:英子妮

子女判給誰?誰就有監護權?就屬於誰家的家庭成員,但另一方有探望權,一人是父子母子關係

8樓:琴韻博達

離婚後子女判給對方針,給誰哪個家庭的成員有什麼子女永遠是你們的共同子女?不管離不離婚?不管判給誰?都有撫養的義務,所以不能推卸責任,一定要把孩子撫養長大

9樓:力挽狂瀾

我和自戀不管判給對方,誰是你多屬於那個家庭的成員?因為是有法律依據的

10樓:猶月靈

離婚後,子女判給對方,子女屬於監護人家庭成員,這就法律依據。

11樓:成琴韻

離婚後,女子被判給對方子女屬於哪個家庭的成員有什麼?那應該判給男方的,那就是南方的南方的家庭成員。

12樓:早餐吃過了

離婚後子女判給對方子女屬於哪個家庭的成員,這在離婚協議書上都是問清楚明白的寫著。

13樓:在仙佛寺講葡萄牙語的鳳梨

離婚後子女判給對方,子女不屬於對方家庭的成員,戶口上在對方的戶口簿那裡這就是法律的依據。

離婚後子女算是家庭成員

14樓:清泉

應該是的,因為法律意義上家庭成員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範圍內的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15樓:

在本國領的證,應當使用本國法律.協議離婚的,可共同到當地涉外離婚登記處申請離婚.訴訟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即,你親屬的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以上依據如下,意見僅供參考: 凡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自願結婚、復婚和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婚姻登記。申請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出國人員與我國公民之間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可共同到當地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麼

16樓:張巨集超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對比一下勞動。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扶養。

廠房買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勞動。解除勞動合同。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17樓:期待社群教育

我不太記得,在《民政》婚姻管理那章你看看,有沒有你要找的答案

父母離婚,孩子家庭成員關係怎麼寫

18樓:柯豫淑芬睿

親屬關係公證

一、親屬關係公證

是指有涉外業務權的公證處(你可以打**先諮詢一下你們當地的公證處是否有此許可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式證明申請人與關係人之間親屬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親屬關係公證書,主要用於出入境簽證,我國公民到國外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申請減免稅收、申請勞工**賠償、領取撫卹金等事項。

二、親屬關係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公證證明的主要內容為:申請人、關係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及申請人與關係人的相互稱謂。無論是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關係,只要符合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的親屬範圍,均可給予公證證明,如當事人要求辦理表兄弟姐妹公證,只要能查證屬實,就可以辦理公證。

三、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影印件,已登出戶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記載戶籍情況的證明。

2.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人身份證件。

3.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或勞資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當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4.被證明的域外親屬的身份證件的影印件及有關來往書信等。

5.被證明的國內親屬的身份證件、戶口本及結婚證等。(你的父母已離婚,應當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等文書)

6.經過中間人證明的親屬關係,應提交中間人身份證明和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7.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 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應注意事項:

1.親屬之間的稱謂應準確,應當使用我國法定的統一稱謂,輩分均應清楚,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公證員應審查親屬關係產生的真實性、合法性,以防申請人利用虛假的“親屬關係”為名,騙取公證書,達到出國的目的。

3.對用於繼承目的親屬關係公證,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關係人無論是否死亡,均應列入公證書中,並應瞭解被繼承的財產狀況,生前有無遺囑、遺贈撫養協議及法定繼承人的有關情況,並做好談話筆錄。

4.親屬關係證書中一般不得采用“婚前”或“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因為一些國家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規定。

5.注意使用國(地區)的有關法律規定。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要求赴該國自費留學的我國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公證處經查證屬實後,應依法證明當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員及其出生日期和居住地點。再例如,澳大利亞對於子女在澳大利亞,父母赴澳探望子女或定居而辦理的親屬關係公證,澳方要求需載明“申請人只有以上幾個子女”,公證處應據實出具。

和我相處兩年的男友在家庭的逼迫下和別人結婚,多久法律允許離婚?

19樓:匿名使用者

看了你的問題,非常同情你的處境,現回答如下:

我國《婚姻法》第11條全文如下: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現在的關鍵是界定你男友的此次婚姻是否屬於“因脅迫結婚”。我認為還不能算,因為法律中所說的“脅迫”一般是指當事人不能反抗的外因脅迫,“父母絕食”尚不足以達到這個程度。我舉一個刑法中的例子,加以說明:

刑法中規定的“**罪”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婦女意願,與之發生性行為。經典的案例有:某單位領導一位部下的妻子說,“如果你不願跟我**,我就開除你老公”,這位妻子無奈與領導發生了性關係。

從刑法理論來說,領導確實採用了脅迫手段,但此手段還不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因此不構成**罪。

同理,你男友的父母採用絕食手段脅迫他結婚,但還不能構成法律中所指的“因脅迫而結婚”。

但是,不是“脅迫結婚”,不代表不能離婚,因為婚姻的關鍵和基礎是男女二人的感情,現在這樣的局面完全可以說明你男友和那個女的完全沒有感情基礎。我的建議是:

1,先讓你男友找那個女的好好談談,說明兩人沒有感情,協議離婚。

2,如果協議不成,男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在此過程中可以指出當時結婚是由於父母絕食造成的,雖然這不構成“脅迫結婚”但至少可以證明夫妻之間沒有感情,相信法院會酌情采納的,但是需要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當時父母為了迫使他同意結婚,採取了絕食的方式。證據的形式,可以是證人證言等。

3,千萬提醒你的男友,在目前準備離婚的狀態下,不要與該女**,最好能夠分鋪睡覺或者分房間睡覺,這是證明夫妻之間沒有感情的有力證據。相反,如果你男友一方面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面又管不住自己的“慾望”,夫妻之間該有的事情都有了,那我只能問:他如何讓法官相信他與妻子沒有感情?

最後給你一個忠告:從我個人的觀點來說,如果你的男友在這種情況下都不能控制住自己的“原始慾望”,你覺得他真的愛你嗎?對於真正的愛情,是要用自己的行動來證明的!

我不是懷疑他,只是給你一點忠告罷了。

我給你留了站內信,有我的qq,如有幫助可以加我。

20樓:

你跟我情況很像。

我是找了一個女朋友。

也是他家裡畢他嫁了一個大她8歲的男人。

他想離婚,但是沒有人幫助她。

那個男人經常威脅她。

跟她交往了,我才知道。

雖然,在道理上來說,我是一個正常家庭的第三者。

但是,我們畢竟有感情,也想真心在一起。

像你男朋友這樣的情況,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訴。

應該不存在時間問題,處理起來也難度不大。

我在網上幫你找了點,最新婚姻法有關離婚的東西。

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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