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做了兩個月,公司說達不到他的標準,現在辭退,公司每個月少發2019元,這樣做合法嗎

2021-06-04 02:08:35 字數 2769 閱讀 4686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的標準是什麼?!你是否知曉?且是在應聘時即已明確公示的?!

如果沒有公示,屬於強找理由的辭退,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公司每個月少發2000元,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涉嫌剋扣工資,應予補發。

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你們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這些條款,如果沒有的話肯定是不合理的,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可去勞動部門投訴。

3樓:

公司這麼做不合法,你可以先向公司討要所欠的工資,如果這家公司不給,你就去勞動仲裁部門舉報投訴,一般這種情況勞動仲裁部門都會給予支援的。

4樓:

當初工作時有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有簽訂就走勞動法程式

沒有簽定直接到勞動局投訴

公司說達不到他的標準

那麼公司要出據證明他們的標準是什麼

以及這個公司標準是否在你應聘時

和你說清楚沒有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每個月少發2000元,無故剋扣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有合同約定的工資的,那就該按合同約定發放,如果沒有約定,也只能接受少發了

7樓:聆聽心情

我覺得這樣的公司就是一個詐騙公司,他只是在剝削員工的一些勞動成果,其實我們可以去告他。

老闆拖欠工資 欠我總共6500元工資 現在公司沒開了 就說只發2000元(半月的工資)給我 我該怎麼辦 ?

8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拖 欠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和單位協商,要求單位支付工資。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結清工資,並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單位在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 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9樓:書生之見是我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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