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所負債務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2021-04-16 22:58:09 字數 5611 閱讀 4976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陳某與白某結婚後,丈夫陳某為夫妻共同生活向外借款。結婚兩年後,陳專某因遭遇交屬通事故,重傷不治死亡。此時,債務還沒有還清,妻子白某需要繼續償還嗎?

律師答疑

債權人向白某主張權利時,白某不能拒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陳某生前所欠之債是為共同生活而借,對此妻子白某有繼續償還的義務。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理薈萃

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擔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

丈夫生前欠信用卡債,死後債務需要妻子償還嗎?

2樓:之何勿思

當然不能,丈夫死亡後,其名下有一套房子,這個可作為還款的物品的。已經按照遺產繼承辦理過戶給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這個是丈夫死後才發生的,而之前發生的借款私人的約定,說丈夫死亡後財產全歸妻兒所有,此約定並無公正,僅有夫妻雙方的簽名和手印,屬於私下約定。

這個有法律效力,但是前提是丈夫把自己欠款還了後,剩餘的才可歸妻子的。

如果房子拍賣後不足還銀行的款,那夫妻共有的財產也要把丈夫的部分拍賣的,當然如果還不夠,那就要妻子提供確實沒花那筆錢的證據。否則妻子可能要還錢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償還

丈夫死亡之後,其債務不會消失。留下的房子,無論這個房子繼承者是誰,都有義務償還債務,如果房子的價值不夠還款,繼承者沒有義務償還剩餘部分。

4樓:愛青鳥

是否屬於共同債務要看這個債務是否是丈夫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欠下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個債務不需要妻子進行償還。

丈夫死亡之後,其債務不會消失,如果有財產被繼承,比如說留下的房子,無論這個房子繼承者是誰,都有義務償還債務,如果房子的價值不夠還款,那麼繼承者沒有義務償還剩餘部分。

5樓:只叫生死相許

當然不能不了了之,丈夫死亡後,其名下有一套房子,這個可作為還款的物品的。已經按照遺產繼承辦理過戶給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這個是丈夫死後才發生的,而之前發生的借款

私人的約定,說丈夫死亡後財產全歸妻兒所有,此約定並無公正,僅有夫妻雙方的簽名和手印,屬於私下約定。這個有法律效力,但是前提是丈夫把自己欠款還了後,剩餘的才可歸妻子的。

如果房子拍賣後不足還銀行的款,那夫妻共有的財產也要把丈夫的部分拍賣的,當然如果還不夠,那就要妻子提供確實沒花那筆錢的證據。否則妻子可能要還錢了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信用卡在夫妻兩人存續期間辦理的,信用卡的欠款屬於夫妻兩個人的共同債務,妻子需要還款,有還款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7樓:心中的風景

你好,這個基本上是不用妻子來償還的,除非有證據證明,該信用卡所支出的費用主要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

8樓:沫愛橋

丈夫生前欠的信用卡,死後債務需要他的妻子償還的,而且這個都是必須要還給銀行的,不然會起訴的。

丈夫欠債妻子並不知情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9樓:中顧法律網

一、丈夫欠債怎麼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所以要回答丈夫欠債怎麼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這一問題,首先要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的處理辦法如下:

(1)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於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

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 具體怎麼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2)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3)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援。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0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自然就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這點即使在離婚的時候也是不會改變的。然而有時候可能出現丈夫欠債但是妻子不知情的情況,此時作為妻子是否還需要還債?

12樓:法律實務研究

不知情,且沒有用於家庭生活的,妻子不承擔。故意以此為由,逃避共同債務的,除外。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5樓:啊

共同債務要一起還得,只要沒有離婚,所以沒辦法的

16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如歸是婚前債務,就不用償還。婚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是可以不用承擔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法律真毛病嗎?人在婚姻中就要防著離婚的準備,丈夫辦信用卡可以不要妻子到場,還不上了,確要妻子共同承擔,除非能證明不是用於家庭,我就想問問,怎麼證明,

婚後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債務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30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等。

19樓:taotao_不絕

丈夫所欠bai的債務一班應視du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zhi法規定有一dao

種情況視版為個人債務:

第十九權

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也就是夫妻要有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並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相信中國人一般不會作此約定。

另外即使是個人名義借的債,想必也多是用於共同的家庭生活,所以也理應視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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