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規定法醫鑑定時間是多少,派出所告訴我必須等治療結束後才給鑑定,在醫院不給做,有依據嗎

2021-04-10 11:13:14 字數 700 閱讀 6777

1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復說的沒錯

法醫鑑制定要求 1、受害人到場

bai2、病歷原件du及其zhi影印件 ct報告單等醫療材料dao3、受害人身份證明

公安局的法醫鑑定只是區分 輕微傷(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和 輕傷及其以上(適用刑法)

你到不了場 或是醫院沒有完全**結束 也是可以做的(前提是法醫同意)但是沒有**結束就做 的確會影響你的傷情鑑定內容打個比方:你受傷因恢復不好導致毀容 但是做鑑定時你還未形成傷痕 作出個輕微傷

後期你再要求做鑑定 你方必須和侵害人一方協商在何處做司法鑑定(公安局只做一次,不收錢)

建議你還是等好了再去做

即使覺得應該是輕傷卻做出了輕微傷 你還可以申請做第二次(自己掏錢)不會影響你案件的辦理

2樓:獨腳神獸

出院後一個月做複查才能確定明確的傷勢情況,癒合情況,以第二次複查結果為準。

3樓:我要吻擺渡

像你說的情形,必須考慮到骨骼受傷後癒合的情況,才能確定傷情程度的劃分。派出所對你的解釋沒錯。

4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傷情鑑定復需要傷勢恢復到一制定程度,才能進行準確的法醫鑑定。

但都需要傷情**、法醫鑑定委託書和傷情**。派出所可以先行對嫌疑人進行傳喚,但是如果沒有法醫做出的輕傷以上的鑑定結論,頂多15天的拘留就要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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