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2021-03-27 23:48:34 字數 1236 閱讀 1479

1樓:華律網

根據不同的實習性質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訓實習,是畢業生的就業實習,應認為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勤工儉學型實習中,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務關係,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合同法調整,不屬於勞動關係。(1)培訓型實習。

作為學校教學計劃的一部分,由學校統一安排到實踐部門進行的實習,為培訓型實習。培訓型實習,應當看做是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提升學生的技術能力,也不能視為就業。(2) 勤工儉學型實習。

為獲得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在校生個人利用業餘時間進行的勤工儉學活動,可以被稱為勤工儉學型實習。這種實習活動,大學生與其服務的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指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樓:手機使用者

實習生與實習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目前在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這裡對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做了列舉,未將實習生包含在內,因此實習生可以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另外一種意見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

理由是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學生而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且《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條也規定: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目前司法實踐中主流意見基本上傾向於第二種意見,即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另外,教育部、財政部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對實習生的權利義務也做了一些規定,如「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

8小時」,「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本案中實習單位安排實習生天天加班本來就屬於違法行為,雖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實習生「加班工資」做出規定,但從保護實習生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可比照勞動法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支付加班報酬。

學校是學生實習的組織者,學校應當對實習生進行相應的輔導,應當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實習生與企業之間屬於勞動關係嗎,法律是如何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描述,若沒有畢業,在實習單位工作不屬於勞動關係,屬於勞務關係。

實習單位與學校之間有什麼關係,實習生單位對學校的教學 管理和其他工作有何意見及建議

對於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理論和實物界目前爭議很大,尚無定論。根據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2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勞動部明顯將勤工助學排除在勞動關係的範圍外。在傳統的實習模式即教學實習中,大...

單位到學校招收實習生,有可能留用嗎

我們那個時候是先在學校報名 透過面試的 與就業房簽訂就業協議 一共三份 單位學校個人各一份的 但是每個學校的流程都不太一樣 有些公司明確表示招實習生的,是真的嗎,他們到底圖什麼 是真的。一是想從中發現人才,為以後的招聘做儲備 二是企業與 工作報告部門有約定,招實習生會有補貼。你要辨別,有的公司招實習...

我是大四實習生,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實習協議(不是三方,也不是勞動合同)。沒滿實習期想走,協議上說要提

實習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於法無據,不是勞動法律調整的專範圍。用人單位不籤屬勞動合同用工屬違法,按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你可以離職,不用擔心會記錄檔案 檔案還在學校 如果需要,你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