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77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要遵守哪些法律

2021-03-23 16:05:48 字數 2711 閱讀 1751

1樓:醉意撩人殤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等沒有具體條款,意思為原則上不能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2樓:匿名使用者

要做哪方面的經營首先要符合你經營專案的一些法律規定,如辦公司,就按公司法規定該住址是否能作為公司註冊的地址等。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立法背景

在物權法起草徵求意見時,許多業主和常委委員反映,目前許多新建小區的業主擅自將原本用於居住的住宅改變為商業用房,開歌廳、餐廳等,造成小區秩序亂,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話,對這一問題,國家沒有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造成業主之間矛盾大,物業公司也缺乏管理的法律依據,建議物權法作出規定。

●條文解讀

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經營性用房,帶來許多弊端。例如,造成來往小區人員過多,外來人員雜且亂,干擾業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造成樓板的承重力過大,增加了小區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將住宅大量改為經營性用房,用於商業目的,也會造成國家稅費的大量流失。

因此,物權法頒佈前已有法規、規章對此作了規定,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作為規範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物權法,本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據此業主不得隨意改變住宅的居住用途,是業主應當遵守的最基本準則,也是業主必須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業主確實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崗無收入**,生活困難,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例如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要符合國家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定的前提下,還必須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

何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因改變住宅為經營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響的範圍、程度不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總之,不論是否為隔壁的業主,還是相鄰或者不相鄰的業主,凡是因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受到影響的業主,均是本條所說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

隨著這方面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和完善,國家有關部門還將對這一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另外,作為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範的建築區劃內有關建築物及其附屆設施的管理規約也可以依法對此問題作出規定。

住宅樓當庫房使用,觸犯什麼法律嗎?

3樓:痴心像馬戲

觸犯《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4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

《物權法》第77條明確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同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建築和公共設施用途的,應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普通住宅性質的住房是不能隨便改變用途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企業辦公場地進駐住宅樓。如果部分民宅繼續經營倉庫,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權益。

5樓:匯法網

觸犯了《物權法》。

《物權法》第77條明確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同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建築和公共設施用途的,應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普通住宅性質的住房是不能隨便改變用途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企業辦公場地進駐住宅樓。如果部分民宅繼續經營倉庫,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權益。

6樓:射蕉英雄

中介什麼責任也不用承擔。中介合同屬於「居間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您只不過是提供租賃的資訊、達成交易,即完成您合同的一切權利義務,合同終止。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整章

7樓:鄭州樑夢楠律師

住宅當做經營性用房應當徵得鄰居及其他受影響的業主同意,如果徵得利害關係人同意是合法的,最好能形成書面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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