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修改戶口本上的民族戶口本上民族寫錯了能改麼?

2021-03-05 21:03:34 字數 3495 閱讀 9446

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

行政許可條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隨父或隨母,在滿18週歲前由父母商定,滿18週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對歷史上錯定或有關部門登記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提供的相關證明,給予出具核改證明。

程式: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當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書面申請及有關的證明材料;

2、當事人要將更改民族成份申請、有關證明材料及本人戶口本交承辦人初審,基本合格後,由承辦人報市民宗局審批。

國家規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須有足夠的證明材料。如果是他們故意刁難,可到民宗局舉報。

變更、恢復民族成份須知(摘自北京市民族委員會**)

一、變更和恢復民族成份的審批由各區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核准;

二、申請人戶口所在派出所根據核准證明予以變更、恢復。

三、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

四、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為憑確定。

五、現役軍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據其父或母所在部隊(部門)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現役軍人民族成份證明確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滿20週歲,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數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復民族成份不受年齡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週歲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週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係、婚姻關係,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請變更、恢復民族成份,須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證明(戶口卡)、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本人申請。

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國公民正確表達民族成份的權利,做好民族成份填報工作,現對公民確定民族成份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任何人不得以國家未確認的族稱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週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週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週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週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係,婚姻關係,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規定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後,方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八、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後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則處理:

1、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徵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徵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須在入籍後的兩年內申請辦理。

2、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自願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工作部門批准。

3、父母一方為中國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籍後已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填報中國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規定填報為我國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按少數民族對待。

九、凡採取搞假報告、假證明和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准許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因騙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幹、招工、升學以及其他優惠待遇的,應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族工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但要報上級民族工作部門備案。

十一、過去有關確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檔案、規定與本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

十二、本規定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規定,民族已經市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確認的,公民可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

二、憑本人或父母提出的書面申請報告、市級以上民族事務委員會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群警務指導處審批才可辦理。

居民更改民族成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居民民族成分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成分在滿十八週歲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週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分在十八週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週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係,婚姻關係,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6)是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分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要根據國家民委和公安部共同頒佈的《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來辦理,有效避免隨意更改民族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潛規則啊 老爸老媽有錢才行得通 不過你是學生的話 我建議別因為10分去改了自己的民族 不如現在好好學習以後那10分根本就不需要了

戶口本上民族寫錯了能改麼?

5樓:飄零下線

完全可以修改的,公民修改民族的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屬區縣(自治縣、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書面申請。並領取填寫民族成份更改申請表。

二、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更改民族成份的資格初審、出據相關證明,在申請表上籤署是否同意更改民族成份意見並加蓋公章。

三、根據戶籍所屬區縣(自治縣、市)民宗工作部門要求,申請人應提供如下更改民族成份的相關材料:

1、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所在鄉鎮人民**或街道辦事處民族成份基本情況證明。

2、申請人戶口簿首頁戶籍人口增減記載影印件。

3、申請人父母少數民族成份戶口頁、身份證影印件。

4、申請人戶口簿中戶口頁及身份證影印件。

5、申請人年滿二十週歲以上,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均系少數民族,申請人與家庭主要成員關係證明。

四、由申請人所屬區縣(自治縣、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後,簽署更改建議意見並加蓋公章,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審查更改。

五、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對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後,提出更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更改民族成份證明。申請人持市民宗委更改民族成份的證明及審查後的申請表到申請人戶籍所屬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續。

6樓:紅風箏

能改,不過得公安局給你改,你自己改了犯法。這事有點麻煩,但不是不能操作。

7樓:錦衣衛—指揮使

可以改的

公民可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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