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的姓氏怎麼更改,戶口本上的名字和姓氏可以改?需要什麼資料

2021-12-21 09:37:03 字數 5187 閱讀 2364

1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 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於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 列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後交主管所長批准後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2樓:匿名使用者

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委會開證明 證明要改姓氏緣由 蓋該單位鮮章 到管轄戶口派出所辦理

3樓:渠融桖

到居委會開具證明 然後到派出所戶籍科去辦理

4樓:暴安夢

怎麼寫自己的姓氏證明

戶口本上的名字和姓氏可以改?需要什麼資料

5樓:不一樣噠社會喵

戶口簿上面的名字和姓氏是可以申請更改的,需要公民帶上戶口簿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諮詢辦理。未滿18週歲還需要監護人陪同前往申請更改的。

由於各地對於公民戶籍資料修改的要求不同,具體需要的資料建議到當地戶籍部門進行諮詢為準,一般情況,公民名字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5、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6、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和以前的戶口證件等權威原始依據、單位人事部門的人事檔案證明。 ;

7、國內**醫院成功實施變性手術後出具的性別鑑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居民改名字的辦理程式:

1、由公民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2、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

3、縣(市、區)局審批後,由派出所辦理。

二、申報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符合辦理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辦理條件: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並共同到場;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戶口本上的姓氏可以改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戶口本改名字比較麻煩,具體如下:

人們是可以更改自己的名字的,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等。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是:

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單位職工需所在單位人事部們准予變更的證明;其他證明。

改名之後的身份證,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名字和戶口本名字需要一致,修改之後戶籍檔案裡面會註明自己的曾用名。滿16歲辦理身份證時候,一起把身份證的名字也修改,不用浪費,上大學、工作之後改名字影響比較大,比較麻煩。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8樓:

可以。公民若需要修改戶口本上的姓氏,需要本人帶上有效的戶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等資料到戶籍部門諮詢並申請補辦的,理由合理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是給予更改名字的。

公民需要申請更改名字,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進行辦理:

1、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5、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6、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和以前的戶口證件等權威原始依據、單位人事部門的人事檔案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

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9樓:匿名使用者

能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未滿18週歲的公民,如果確實想改名的,可由父母或者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審批後予以更改;對18週歲以上成年人要求改名,理由充分經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更改姓名,同時,還需要到市級公證機關辦理《宣告書》公證,並承擔更名以後引起的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對於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是不予更改姓名的。就是說,更改姓名,有著嚴格的法律界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1.被收養或解除收養關係需要更改姓名的;

2.未滿18週歲,由於父母離婚雙方取得一致意見申請更改姓名的;

3.姓名中有難於書寫辨認的冷僻字或姓名諧音明顯不當,有辱人格易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本人姓名與初次登記的檔案姓名不符的;

5.同音異字的、公安機關登記錯誤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規定是當事人可以持有身份證,戶口本,出身醫學證明,到戶籍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修改姓名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11樓:玄逸無咎

法理上可以改姓,但實際操作中,各地情況不一。

姓名原則上不輕易更改,但有下列情況經批准的可以更改:

(1)因父母離異更名;(2)再婚子女更名;(3)被收養人更名;(4)同一單位或同學校、同班級有重名重姓;(5)名字冷僻、怪異使用不便;(6)確因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2、更正姓名的審批。對正在受偵查、正在受刑罰(含監外執行的五種罪犯)、勞動教養、正在被羈寸甲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步驟手續:成年人更改戶口和身份證,首先在當地派出所,開據一份戶口變更的材料,首先由當地派出所相關負責人(所長以及戶籍科科長簽字),然後到縣級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戶籍科,由相關領導人簽字,然後回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科進行更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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