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的案例解析誰有商標搶注案例,可以給我參考一下嗎

2021-03-04 09:53:40 字數 5539 閱讀 8155

1樓:匿名使用者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物件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充套件,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注。

商標搶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廣義的商標搶注包括以上情形,還包括搶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稱或其他在社會上有一定聲譽的名稱等在先權利為自己的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商標搶注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搶注未註冊商標。我國商標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公告期3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

我國商標法未賦予未註冊商標使用人任何排他權,在某種商標未註冊而有使用的情形,該使用人無權阻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或先申請註冊。只有在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與未使用人同日申請註冊時,根據我國商標使用和申請註冊的現狀,照顧使用在先的申請人,使之能獲准註冊。這個範圍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進行申請註冊,不得違反在先申請原則。

未註冊商標使用人選擇不將其使用的商標進行申請註冊這是他的權利;如果其為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做了大量的廣告投入卻未申請,或晚於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商標註冊,結果被他人搶先申請商標註冊,這僅能說明:1.自主決定導致其顧此失彼;2.

商標權利意識淡薄;3.眠於權利之上。這當然不能給他提供法律上的保護。

在商標專用權註冊取得制國家,只要經營主體商標權利意識強烈,在使用商標之前或使用同時就申請商標註冊,就不會發生搶先註冊商標的事件。視所有的搶先註冊商標的行為為非法的觀點,其實質是主張使用取得商標專用權,因而從根本上否定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這與我國《商標法》是相悖的。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有條件地確認搶先註冊他人先使用的商標行為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在堅持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法律對於絕對的申請在先原則作了合理調整。強調申請在先必須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不允許盜竊他人已經使用並且已經建立信譽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申請註冊,彌補了絕對註冊原則的缺陷,防止事實上的不公平情況的出現。

(二)搶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權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但受到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地域性決定了一個商標在某一個或幾個特定國家地區獲得保護,在註冊國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則不能獲得保護。這就可能使甲在丙國將a商標在b種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註冊,如甲未在丁國為同樣的申請註冊,則可能會有乙將a商標或近似a商標的商標在b種或類似b種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丁國申請註冊或先於甲申請註冊並獲得核准。

雖然此種搶先註冊商標的行為在道德上似有可議之處,但在法律上該註冊並無不當。

以往由於我國經營者的商標意識比較淡薄,其在我國所有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有一定或較好聲譽的商標被他人在該國或地區搶先註冊,導致我國經營者在該國或該地區不能使用在中國註冊的原商標,最終退出該國或地區的市場;或者雖然繼續使用該商標並佔有市場,但付出了高額的**以求得對方轉讓商標所有權;還有的不得不另起「爐灶」。經濟利益上吃了虧,在法律上卻無能為力。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國內的一些企業和個人為了謀求經濟利益,在國內搶先註冊國外的知名商標的情況也逐漸屢見不鮮。

(三)搶注馳名商標搶注馳名商標比搶注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己註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馳名商標在他國或地區被他人搶先註冊後,該馳名商標的原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能否在該國或地區獲得保護,最終完全取決於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認定。認為他人的搶先註冊正當的,原商標所有人將在其轄區內失去該商標的所有權,不能得到保護;反之,如認為註冊不正當的,則能獲得保護。

(四)搶注其他在先權利目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一個比較突出的矛盾就是權利衝突問題,一些在後權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惡意將他人已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著作權等其他權利註冊為商標。

解決不同型別智慧財產權的權利衝突問題,現行法律已有一項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這一原則是民法公平、誠信原則的體現,並在專利法、商標法中都有具體的規定。從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看,圍繞專利權、商標權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並不存在誰高誰低、誰強誰弱之分。

如果發生權利衝突,就適用「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

綜上所述,面對形式多樣的商標搶注行為,只有明確他們各自的法律性質,才能通過已有的商標法律制度予以迎頭痛擊,以維**律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例項解析:我的商標被別人搶注了,該怎樣拿回來

2樓:成都眾品森

您好!這種情況可以找智慧財產權**公司看能否聯絡到搶注您商標的人,進行協商、購買

誰有商標搶注案例,可以給我參考一下嗎

3樓:同輝同泰

國內的一些大品牌在擴充套件國際市場時發生過很多被搶注的事情,題主可以查詢一下老乾媽,聯想以及少林等商標的故事,老乾媽在擴充套件英國市場時發現已經被搶注,聯想原來的商標legend在擴充套件國外市場時也是發現已經有100個國家有註冊,不得已改名為lenove

商標搶注的原因分析

4樓:哈比

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成為商標搶注的理論基礎

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採用「註冊原則」、「使用原則」和「混合原則」這三種方式。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

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注:劉春茂主編《中國民法學·智慧財產權》第609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版。

)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

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

中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可見,我國採用的是註冊原則。

它是以申請註冊作為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誰最先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就屬於誰。而在先使用不能作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即使商標使用者已經在商業上使用某一商標,如果沒有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也不能獲取商標專用權,其使用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申請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不能認定商標搶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性

在立法上,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商標搶注行為屬不正當行為。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行為屬於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但是,何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沒有認定標準,公眾熟知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商標,沒有法律標準和認定程式;能否從商標知名度的高低和廣告費用投入的多少來評判,缺乏法律依據,使大部分被搶注商標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在理論上,有學者認為商標搶注行為是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很難認定,認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注:宋晶「談商標搶注現象與商標權確立制度的完善」《智慧財產權》2023年第3期。

)理由是,搶注行為只具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部分特徵。因為雖然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已創出信譽的商標行為屬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原則,且獲得了不當利益的行為,但是這部分不當利益並不構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為法律並未規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標而應得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另外,搶注行為並不是欺騙或不正當,因為對於商標實行註冊在先原則,你如果不先申請註冊,別人當然可以先申請註冊,並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法律並未規定其為非法,所以判定搶注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審查制度不合理

中國註冊商標審查制度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首先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過於寬泛。凡是領取到營業執照的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都可申請商標註冊,而不問申請人是否已經從事生產經營,也不問申請的註冊商標是否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符。

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但是什麼樣的人對哪些商品或服務可申請商標註冊,法律沒有規定。從而導致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不一致,造成申請人申請註冊的泛濫,使大部分註冊商標成為不依附於商品的「閒置商標」。其次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判定商標專用權歸屬,中國採用的是「在先申請原則」。商標法第18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由於我國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是以商標局收到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申請及相應的有關資料之日為準。(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12條。

)所以商標法認定的申請日期,有時並不能正確顯示商標申請人的申請日期。例如,上海霞露日用品廠的「霞露」商標案,其商標註冊申請報送日期是2023年6月14日,但由於工商行政部門的工作延誤,商標局於2023年3月15日才收到申請,期間江蘇無錫美容品廠已於2023年12月30日申請並初步審定了「霞露」商標。使上海霞露日用品廠使用了將近5年的「霞露」商標,最終還是被他人搶注。

(注:參見楊金琪主編《最新智慧財產權案例精粹與處理指南》第404頁,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不利用國內馳名商標的創立與保護

中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國應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依法對構成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在該國已經馳名的商標,予以保護,不管該商標是否註冊,也就是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也應加以保護。中國已加入該公約,負有履行該公約的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依照《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對《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馳名商標被他人註冊,或被他人抄襲、模仿使用於同種或類似商品時,直接援引《巴黎公約》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處理,(注:參見曹中強「對於『商標法』修改的幾點建議」《智慧財產權》2023年第1期。)不管該商標是註冊商標還是非註冊商標。

這就出現這樣情況,我國法律對國內商標只保護註冊商標,對國外商標則既保護註冊商標,又保護非註冊商標(當然是該國認定的馳名商標)。在法律上形成外國商標的「超國民待遇」,使國內非註冊商標享受不到《巴黎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原因是我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成為馳名商標。

(注:參見陳志剛「論馳名商標」《蘭州大學學報》第50頁,2023年第2期。)根據註冊原則,非註冊商標使用人沒有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搶注,這樣的商標如何馳名。

因此,目前的商標專用權制度,不但不利於創立和保護國內馳名商標,而且與《巴黎公約》的要求也不一致。

商標搶注的應對措施,商標搶注的對抗措施

對國內的商標被國外或其它地區搶注的,被搶注的企業一定要積極應對。首先了解所在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企業應儘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標被搶注的實際情況,並儘早考慮在搶注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準備對搶注商標提出異議。當然,依據國際慣例及絕大多數國家的規定,異議應當是在該搶注商標取得公告以後才能正式提交。即使沒能在異議...

什麼是惡意搶注商標惡意搶注商標是如何認定的呢

惡意搶注商標如何認定我國 商標法 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 或者代表 合作 地緣 地域 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2 被...

商標被惡意搶注怎麼辦,遇到商標惡意搶注怎麼辦

對於商標被在先註冊,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可以向商標局提出 異議申請 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 異議複審 可以申請 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 可以向法院起訴 可以 申請無效宣告 只要有證據證明在先註冊的商標有違反 商標法 禁止性規定的,這個商標就有被撤銷或宣告無效的可能。當商標被惡意搶注時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