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檔案轉移到被安置單位是否就確定已被安置

2021-03-04 09:32:39 字數 5239 閱讀 5322

1樓:小肥仔

是的。退伍士兵接收安置程式

1、退伍士兵回到接收地30日內,持退伍證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到戶口落戶地市、區(市)安置部門辦理報到和停發優待金手續,同時辦理預備役登記;安置部門向人控辦、公安局辦理戶口審批手續後,出具戶口介紹信,憑介紹信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2、退伍士兵自帶檔案者,安置部門不予接收。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報到者,安置部門將檔案退回原部隊;

3、城鎮非農業戶口退伍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單位的,報到後在辦理落戶審批手續的同時,辦理復工復職手續,7日內將復工復職介紹信交所在單位主管部門;

4、城鎮非農業戶口入伍的退伍士兵,入伍前無工作單位,退出現役後由市及區(市)安置部門負責安置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

退伍義務兵的安置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

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口糧。

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卹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援。

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物件。

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徵兵、優待、安置一條龍"的做法,在應徵入伍的同時,落實退伍後安置去向。

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徵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

對應予安排工作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各級**在分配指令性名額時,事先要與有關接收單位協商。各接收單位包括**、省屬企事業單位都應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安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任務。在當年勞動指標下達前,可先行安置,最後統一結算,所需勞動指標應予保證。

(二)有關部門如需向社會招用幹部,在同等條件下,要首先在退伍軍人中考核錄用。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軍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五)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應在報到後一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同意後,有關部門應當允許,並在審批場地、辦理執照方面給予優先。自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六)根據不同情況,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

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立二等功和參戰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安排工作時應儘量做到按專業、特長對口安置;

無正當理由而本人堅決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

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只出具落戶證明,不負責安排工作,由縣、市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由原徵集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2樓:墨汁諾

一、退伍軍人安置;

1、工作物件

退伍士兵、軍隊轉業志願兵、軍隊復員幹部。

2、工作程式

二、退伍士兵接收安置程式

1、退伍士兵回到接收地30日內,持退伍證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到戶口落戶地市、區(市)安置部門辦理報到和停發優待金手續,同時辦理預備役登記;安置部門向人控辦、公安局辦理戶口審批手續後,出具戶口介紹信,憑介紹信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2、退伍士兵自帶檔案者,安置部門不予接收。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報到者,安置部門將檔案退回原部隊;

3、城鎮非農業戶口退伍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單位的,報到後在辦理落戶審批手續的同時,辦理復工復職手續,7日內將復工復職介紹信交所在單位主管部門;

4、城鎮非農業戶口入伍的退伍士兵,入伍前無工作單位,退出現役後由市及區(市)安置部門負責安置工作;

5、城鎮非農業戶口退伍士兵申請自謀職業,不需**安置工作的人員,在報到後1個月內,向安置部門提出個人申請;

6、農業戶口入伍的退伍士兵,**不負責安置工作。報到後,其本人檔案轉移到戶口所在地武裝部保管。

三、軍隊轉業志願兵接收安置程式

1、轉業志願兵持《退伍證》、省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簽發的《接收安置志願兵通知書》和部隊出具的行政介紹信,並攜帶戶口簿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在省「雙安」辦規定的報到時限內,到市及各區(市)安置部門報到,同時辦理預備役登記手續;

2、對報到手續齊全的轉業志願兵,市及各區(市)安置部門負責向人控辦、公安局辦理戶口審批手續,出具戶口介紹信,憑介紹信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安置後,其本人檔案由安置部門向用人單位轉移。

四、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時限

1、退伍士兵安置工作計劃下達後,1個月內安置派遣完畢。退伍軍人持安置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通知書》,7日內到用人單位報到;

2、用人單位憑市及各區(市)安置部門出具的就業介紹信和《就業報到通知書》,1個月內安排退伍士兵上崗;

3、已安置工作的退伍軍人,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報到者,用人單位將其檔案退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

五、軍隊復員幹部接收程式

1、復員幹部持由省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簽發的《復員幹部接收通知書》、《復員證》及戶口簿等其他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在《復員幹部接收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到市及各區(市)安置部門辦理報到手續;

2、復員幹部攜帶各種證件和其他證明材料報到後,由安置部門向人控辦、公安局辦理戶口審批手續,出具戶口介紹信,憑介紹信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3、復員幹部本人檔案,在辦理落戶手續時一併轉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保管。

六、法規、政策依據

1、***《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2、***、**軍委《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3、省**《山東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擴充套件資料: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釋出

第五條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前, 省、 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先安置,待國家計劃下達後統一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 安排工作時,應當儘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條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 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卹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末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當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准予復學。

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 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週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並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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