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糾紛屬於鄰里糾紛嗎,有哪些相關的法律

2021-03-03 20:40:23 字數 3714 閱讀 6113

1樓:大明

一般情況下,是的,主要規定在民法總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

2樓:頓永修召己

不一定,不是所有的bai

相鄰權糾紛

du都是鄰里糾紛zhi,鄰里糾紛與相鄰權dao糾紛在概念上是交叉關回系。

鄰里糾紛是日常答生活用詞,按照通常解釋,鄰里糾紛指的是相鄰家庭居所之間的糾紛。其特點之一是事務的瑣碎性,如倒垃圾、潑髒水、擱雜物、晾衣服等。

相鄰權糾紛屬於鄰里糾紛嗎,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3樓:

這種情況你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處理,對方有義務採取措施將你家的排水問題解決好。

如果對方不接受,你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相鄰權糾紛為由起訴對方,要求對方排除妨礙,因為對方的房子已經建好,不可能要對方將房屋拆掉。

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4樓:野顏兆瓊詩

鄰里糾紛

應該包括

相鄰權糾紛

的。鄰里糾紛:可以是一般

民事權利

義務糾紛,也是可以是由此產生的

行政治安

糾紛或刑事糾紛。相鄰權糾紛,在

物權法上是

相鄰關係

糾紛,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

不動產的

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其僅指雙方

在不動產上所發生的糾紛。不動產的相鄰

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

、公平合理的

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遵守相應的

容忍義務。

鄰里關係相關的法律法規?

5樓:雙魚中哥甲天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九十七條: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九十九條: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6樓:熱心網友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物業管理條例(2007修訂)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7樓:匿名使用者

鄰里關係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如有參考價值請採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97.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98.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99.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  100.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01.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援。

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102.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03.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

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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