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書名可以重名嗎,這算不算侵權

2021-03-03 23:32:27 字數 5003 閱讀 6636

1樓:宮澤薈

如果只是名字一樣不算侵權,但是內容要是大概一樣的話,還是修改一下的好,就算你把書名換掉,讀者也不會喜歡讀一篇幾乎一樣的問,而且內容大致一樣的,出版社會建議你重新修改或者直接不讓你出版。

2樓:風璟雪月翾

內容一致,無論名字一不一樣都算侵權,名字重名,內容不一則無關係

**重名算不上侵權?

3樓:雖染

不算,但你這算是同人吧??或者是借設定,也就是說非你一人獨自原創,在明知道會被人批評「抄別人創意」還要使用,除非你的故事寫的真的很好,否則會收到來自道德上的打壓。

但當然,你如果同人寫得好應該就沒問題,舉個例子,日本的《文豪野犬》就是借用的歷代文學史上名作家的名字編了一個嶄新的世界觀的故事,比如《大奧》性轉版,就是將原本的大奧故事性轉後發生的新故事而寫,也就是說,如果你所寫的故事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和故事性,比如你寫的是現代版的《神鵰俠侶》,或是都市小人物間故事版的《神鵰俠侶》,那麼就沒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範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

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髮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5樓:雪色魅魔

當然不算啦要是算的話這個世界上侵權的人多了去了。走自己的路,讓別人去說吧,有人說的話,那就走別人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

假設我起的一本**名字與網上已有的一本**同名,這算不算侵權?

6樓:**假面人

我認為這並不算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因此,我國定義作品必須首先明確獨創性的定義,創作是作品的源泉,是以作品為載體的著作權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它規定了著作權理論中其他範疇的實質內容和相互關係。而對作品獨創性之界定,必須與作品創作活動相聯絡,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揭示作品獨創性的本質內涵。

目前,司法實踐中較為統

一、清晰的觀點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獨立創作、非竊取他人並具有適度創作高度的表達方式。

那麼如何判斷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必須注意四點:

一、獨立創作和適當借鑑的程度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一般來說,在創作作品過程中,很難擯棄前人的創作,完全開天闢地地提出新觀點、新思想。借鑑他人創作成果,並在已有成績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會科技文化發展的趨勢。

換句話說,獨創不是絕對的,在獨創和抄襲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而程度是劃分兩者之間界限的標準。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思想內容創作的相同作品,可有複數的著作權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題、靈感及構思的自由,是作品創作的需要。

但是,對於「借用」程度之判斷,實踐中還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按照著作權法的傳統理論,以及各國一般的著作權法和實踐,作品獨創性要求僅限於作品的表達,而不及於作品思想內容。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解決了作品獨創性的外延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雖未確立思想和表達的區分,但在我國的著作權學界,著作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已經成為通說。

三、表達方式是否唯一

唯一表達即有限表達,又稱為思想與表達的結合,是指對於思想只有有限的幾種表達方式。「唯一表達」情況下,作者就思想的創作空間是相當狹窄的,創作很難具有獨創性,並且其他人如果要表達同樣的思想,也只能使用與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達形式。如果一個智力成果在表現形式上是唯一的,那麼無論他是否具有獨創性都將被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的範圍。

判斷原告主張的權利是否為唯一表達,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權具有關鍵性的作品和意義。舉例來說,如前述案例三,原告主張單詞「poke」,諧音中文表述是「破殼」或者「剖客」。該單詞的思想創作空間是相當狹窄的,其他人如果要採用諧音的方式表達該單詞,只能使用與作者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表達方式。

因此原告有關諧音的主張也將被排除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四、素材是否為公有領域

《著作權法》覆蓋的「著作權世界」分為作者與其他著作權人、受到保護的表達以及以「原始資料」為核心的公有領域。公有領域涉及公眾的權利,在公有領域中公眾權利幾乎不能被賦予私人財產權。著作權保護的真正領域是被私人所佔有的領域,不被保護的領域是公有領域。

例如,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獨立創作的結果,因此,其屬於公有領域,不能作為著作權給予專有。對公有領域的準確判斷,涉及著作權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涉及著作權保護和限制的問題,因此需要科學掌控。

以上是司法解釋。

樓主,你的**只是名字和另一部**相同,內容完全不同;既然作為文學作品獨創性的集中表現部分——正文——是完全不同的,那就稱不上侵權或是剽竊他人作品了。完全不必擔心。

我舉個我知道的例子,有兩個有名的網路作家,撒空空和橘花散裡都寫了部叫《無肉不歡》的作品,兩者的內容完全不同,沒有人說過有侵權的嫌疑。倒是晉江的蜀客寫的《重紫》因為內容在很多地方與fresh果果的《仙俠奇緣之花千骨》相似,兩個作者的粉絲就是否構成抄襲的問題,都快吵翻天啦。所以樓主你在這方面不用擔心。

7樓:微明

不算侵權,又不是商標,不懂不要亂出主意。如果自己認為這個名字好,就堅持下去。

8樓:飛車v寶寶

算!你還是改個名吧,別惹這些事。祝你好運!

9樓:夏寒凝

不算侵權,我看過已出版的文學作品裡也會有重名的,只要內容不相干,署明作者應該沒問題。但是重名畢竟是有些麻煩的,作為讀者搜起來會比較容易混淆吧?建議最好改一下。

但如果認為這個名字真的很好,那就堅持下去吧!

10樓:521小巧

這個不能算 只要內容不同 就沒問題 其實現實中就有很多同名書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算 而且你也寫註冊不了同本**名字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要是你已經申請註冊了商標。他就算侵權。

我想寫**,但是已經發表後發現主人公名字或者書名和別人相同怎麼辦,這算不算侵權

13樓:淑女工坊

那需要看一看你是在那一個**發表的文啦,如果是在**

閱讀網、言情**等一些大型的**閱讀**的話,可能需要閱讀發文條款、合約,但是如果是在一些小型的**的話,也是需要閱讀條款和合約的。而且,是要看一下發文時間的,如果是在同一**主角名有重複的話,可以修改,但如果不是一個**的話,可以不需修改,而書名也是相同。

14樓:小小龍語者

相同不算侵權

退一步來說

如果你的書名和豬腳名字都和他相同只要內容不一樣就不算侵權網上的**有的只是**名字和豬腳名字不同但內容相同的也有啊 但也沒看見他們怎麼樣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啦,放心些,情節不一樣就好

16樓:寂寞由心而生

應該不算例如歌曲傷不起我聽過的2種 歌詞不一樣但是你聽說過它倆誰侵權誰嗎

17樓:summer夏小夜

只要不是i兩者都相同,應該不算吧。

18樓:噷妜

不算的吧。。。寫**這是難免的

**人物名稱與現實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權??

19樓:灰塵葬禮

**人物名字恰巧與現實人物名字雷同,目前中國的法律規定是要看**作者的主客觀意識的~

如果文學作品和涉及實現人物姓名相同且地域性遠,人為干擾因素小,無主觀意識命名的情況下是不夠成侵權的~

20樓:翎羽齋

要看編者是否有意。若是名家寫的**與現實人物名字雷同,那不算是侵權。

21樓:橙惡陽善

一般是不算的,希望能夠註明「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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