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日本國憲法》的內容有A憲法性法律檔案

2021-03-03 20:39:08 字數 4631 閱讀 5162

1樓:第534位訪客

選be時點指標的特點

1、不具有可加性。不同時點上的兩個時點指標數值相加不具有實際意義。

2、數值大小與登記時間的間隔長短無關。時點指標僅僅反映社會經濟現象在一瞬間上的數量,每隔多長時間登記一次對它沒有影響。

3、指標數值是間斷計數的。時點指標沒有必要進行連續登記,有的也是不可能連續進行登記的,如:一國的總人口數。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日本國憲法》的主要內容有( )。

2樓:◎牙牙

《日本國憲法》的主要內容有( )。

離問題結束還有 12 天 19 小時 提問者:彯膤哋荖厷 | 瀏覽次數:12次

a. 否定皇權神授

b. 否定二元君主立憲制

c. 確立了權力分立原則

d. 規定了國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e. 做了放棄戰爭和不保持武裝力量的規定

3樓:高飛易和

acde。b是《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內容。

簡述《日本國憲法》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

4樓:陳老狂

日本共有兩套憲法.分別為大日本帝國憲法及日本國憲法.

大日本帝國憲法,是日本基於近代立憲主義而制定的首部憲法,公佈於2023年(明治22年)2月11日,並於2023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況下,該部憲法也被稱作「明治憲法」或「帝國憲法」。與現行有效的日本國憲法相對應,也經常被稱作「舊憲法」。

在亞洲諸國中,該部憲法的歷史僅次於土耳其奧斯曼帝國的《奧斯曼帝國憲法》,在東亞範圍內,則是首部近代意義上的憲法。但是在實際運用中,奧斯曼帝國憲法並沒有發揮實質性的功能,因此可以說大日本帝國憲法是亞洲首部真正得到實行的近代憲法。或許與憲法釋出敕令上提到的「不可磨滅之大典」有關,在制定日本國憲法前的大半個世紀裡,這部憲法沒有經歷任何修改或變更。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這部憲法的名稱中帶有「大日本帝國」的文字,但當時並不是日本正式的國號,一直到昭和11年(2023年)日本的國號才正式統一稱為「大日本帝國」。

該部憲法,兼具立憲主義和國體論的要素,一方面基於立憲主義確立了議會制度,但另一方面議會的許可權也受到國體的制約和限制。

[編輯]立憲主義的要素

帝國憲法中具備如下一些立憲主義的要素。

憲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及祕密通訊等權利,但其前提是上述權利仍受到相關法律的保留。

上述權利,是天皇恩賜給臣民的權利。但在日本國憲法中,這些權利是永久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權。此外,舊憲法中規定,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或「在法律範圍內」,上述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或「安定秩序」的概念。

這一點也與日本國憲法不同,後者僅僅規定了「社會公眾的福利」是限制基本人權的唯一要素。但是,也有一種學說認為,日本現行憲法根據「社會公眾的福利」對人權的限制也是一種根據法律的限制,因此與舊憲法相比,只是限制程度有差異,並沒有本質的不同。從這種立場出發,舊憲法作為一國基本**,明文規定了基本人權,這一點在當時的社會觀念中也可被認為是相當超前的。

確立了三權分立體制:立法權由帝國議會行使,行政權由國務大臣掌控,司法權由法院支配。

憲法第3章規定設立帝國議會,眾議院由民選的議員組成。

帝國議會具有法律的同意權,關於臣民權利、義務等帶有法律保留的內容,未經帝國議會同意不得變更。另外,帝國議會也有法案提出權和預算同意權,可以通過審議預算來監督行政權力。此外,也有條件地具有上奏權和建議權(儘管最終需要天皇的認可和國務大臣的署名,但議會可以通過行使建議權對政策進行事實上的參與。

)。憲法第4章規定,天皇的行為應得到國務大臣的輔助。(大臣責任制或大臣進言制)。

關於內閣或內閣總理大臣的規定,主要見諸內閣官制。內閣總理大臣雖然位居國務大臣之首,但其地位與各大臣平等,也沒有對其他國務大臣的指揮監督權或任免權,因此在表面上其許可權並不大。[5]但是,內閣總理大臣具有機務奏宣權(奏請並宣讀天皇的許可的許可權)以及對國務大臣的奏薦權(奏請天皇任命的許可權),因此在實際上仍具有強大的權力。

確立了司法權的獨立。

司法權由天皇授權給法院行使,這意味著司法權的獨立。另外,日本採用了歐洲大陸型的司法制度,對行政訴訟的管轄權,不是由司法法院,而是由專門的行政法院管轄。關於這一制度的依據,可以參考伊藤博文編寫的《憲法**》,書中提到行政權也需要從司法權中獨立出來。

[編輯]國體的要素

舊憲法中國體的要素如下:

接受皇祖皇宗「天壤無窮之巨集謨」的神意,根據天皇繼承「國家統治大權」的上諭,天皇被置於國家元首和統治權的總攬者的地位。所謂「國體」,就是規定天皇統治日本的基本體制。

從法理上將天皇統治權進行正當化的國體論主要由兩個類別。一種是憲法起草者之一井上毅等人主導的國體論,另一種是高山樗牛、井上哲次郎等人主導的「家秩序國體論」。憲法制定之初,以前者為主流觀點,但在甲午戰爭和天皇機關說事件之後,後者的學說漸漸成為國家權威的通說。

天皇擁有被稱為「天皇大權」的廣泛許可權。

例如根據獨立命令而制定法規的權力(第9條)、締結條約(第13條)等不受議會制約而行使的權力等,在其他君主立憲制國家找不到類似的規定。另外,雖說是天皇的許可權,但在實踐中,往往是內閣經過天皇瞭解許可後代為行使其許可權。

帝國議會並非立法機關,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輔助機關。

議會作為立法輔助機關,在制定法律時需要天皇的許可和國務大臣的署名。另外,天皇也保留了釋出緊急敕令和獨立命令的許可權。而帝國議會也沒有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利。

作為帝國議會的一部分,由非民選產生的貴族院行使與眾議院幾乎同等的許可權。

作為制約內閣的機構,設定了樞密院等機關。

此外,還有元老、重臣會議、御前會議等未經法律規定的眾多議事機關。

獨立天皇的統帥權,規定陸海軍不對議會負責。

採取皇室自律主義,將皇室典範等重要的憲法性檔案從憲法典中割裂出來,使得議會無法干預。

宮中(皇室、宮內省、內大臣府)與府中(**)的分離是基本原則,互不干涉。但是,執掌宮中事務的內大臣往往在內閣總理大臣的推選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宮中與府中的界線也並非完全清晰可分。

《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是自2023年來日本建立立法的檔案,提供了日本**的國會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權利。根據憲法,天皇是國家名義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國家的精神領袖)。這套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

這套憲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軍佔領(allied occupation)時期撰寫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國制度。這套憲法自採用以來,沒有什麼大改動。

日本國憲法中時常被列舉的三大原則是:尊重基本人權、國民主權(主權在民)及和平主義(放棄戰爭)。日本政治以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對個人(個人尊嚴)的尊重為基調執行。

在三大原則當中,尊重基本人權是最根本的原則.正因為每個人各自得到作為人類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慮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國民主權(主權在民)。於是,在個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國家及社會,和平主義(放棄戰爭)的原則也被採用了。

三大原則當中的尊重基本人權及國民主權,就算在各國近代的憲法也受到重視.在其他國家的憲法中,許多時以三權分立代替和平主義。尊重基本人權的背後有自由主義,國民主權的背後有民主主義.兩主義的融合,也稱為自由民主主義(liberal democracy)。這並不是把兩項主義的地位並列。

自由民主主義是以自由主義為基礎,實現自由主義為手段,而採行民主主義;這是迴應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數作為依歸,大肆地蹂躪自由的苦痛歷史而建立出來的考慮方法。還有,自由主義及尊重基本人權正是憲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權,被視為根本法理、根本規範;即使是經過修憲,這些理念也被視為不容否認的共識。

但即使維持尊重基本人權的理念,也有修正個別規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個別人權的規定,只要沒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權的內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義、民主主義及和平主義是作為日本國憲法背後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這三主義似乎也有自身對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義與公眾福利對立,民主主義與間接民主制對立,和平主義與行使自衛權對立。

以下對尊重基本人權、國民主權及和平主義(放棄戰爭)加以說明。

尊重基本人權是對個人擁有人權的尊重,自由主義的表現.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國家壓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權在第3章具體地列舉出來.在該章所列舉的,是在憲法上受保障的人權.除了明文規定的權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認許的人權.(知情權,私隱權等)為了避免權力肆意行使而壓抑個人的人權,統治機構於是設定至不使權力集中至一個機構(三權分立,地方自治);為了不使個人受到摧殘,憲法就以自由主義為原則設立出來.

尊重基本人權,在舊時,就是要儘可能地人類的自由思想與活動,是以這樣的自由主義作為基調而成的政治理念.作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義,就意味從依據國家權力而作出壓制中得來的自由.為了把這種從國家而來的自由展示出來,許多時稱立憲主義,這是在對國家權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來.在民主政治的實現過程中,排除籍國家權力而來的強制,作為保障個人權利的理念而支援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在政治上來說,是市民自由的擴大;經濟上來說,是維持自由政策;更進一步來說,正因為自由主義是以確保個人幸福為目的,隨著個人變成集體,自由主義被把握著為決定國家應走的路向.在日本國憲法,國家組織的規定和國民主權的考慮相互關連,沿襲著自由主義.

在現代,由於初期實行自由經濟政策產生了貧富懸殊,自由主義受到社會權(所得的再分配)而來的修正.另外,隨著現代的民主主義強烈依存於對個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義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國納粹黨在民主制中誕生,引致極大的禍害,也讓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國民自由的制度,不能被說是民主主義.故此,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變得密不可分而成為立憲民主主義(自由民主主義).即使在日本國憲法,在個人自由與國家之間出現衝突時,自由也被規定成優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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