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是什麼意思

2021-03-03 20:37:52 字數 363 閱讀 5566

1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通過法條來看,你問的這個問題很簡單了,就是已經設定抵押的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是不能轉讓的。但可以有一個例外,就是購買人(買受人)替債務人償還了其對抵押權人的債務,這樣債務消滅了,抵押權相應也就消滅了,那自然就可以轉讓給買受人了。

至於買受人替債務人償還的那部分利益,買受人可以抵作價款或者要求原債務人返還。

抵押物受讓人的代為清償,銀行有權拒絕嘛

復 物權法 第191條規定 抵制押bai 期間,抵押人未du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zhi抵押dao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這個法條的意思是,抵押人擅自轉讓財產在法律上面是不允許的,是為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的,那麼就把受讓人也連帶進來,為的是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在受讓人代為清償之後...

打尖和承讓是什麼意思,承讓人與受讓人分別是什麼意思?(經濟法中)

打尖京津一帶行路途中吃便飯叫 打尖 但經考證,發現 打尖 應該是 打火 清人福格 聽雨叢談 卷11記 今人行役,於日中投店而飯,謂之打尖。皆不喻其字義,或曰中途為住宿之間,乃誤 間 而為 尖 也。謹按 翠華尋幸 謂中頓曰 中火 又見宋元人 謂途中之餐曰 打火 自是因 火 字而誤為 尖 也。這在 和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