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何區別

2021-03-03 22:07:34 字數 3410 閱讀 4721

1樓:水果和沙拉

從民事權利能力來看,兩者的權利能力都是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都是從出生或成立時發生,從死亡或停止存在時消滅。但是它們也有許多不同之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廣泛性,即可以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具有限制性,也就是說只能享有從事特定範圍活動的權利。

2、公民之間權利能力是絕對平等的,而法人與法人之間,由於它成立時的經營範圍規定不同,因此權利能力也就不一樣。例如,一個兒童他與成年人一樣享有一切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法人則不然,一個商業法人同一個企業法人所享有的權利是不一樣的,做為商業法人可以有經營銷售權,做為企業法人就沒有經營銷售權。

3、自然人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內容上也不相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某些內容,法人是不能享有的,如財產繼承權。而法人所享有的某些權利能力,自然人也同樣不能享有,如銀行業務經營權,在我國就不允許自然人享有。

公民的行為能力與法人的行為能力都是以自己的行為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從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但是兩者也存在一些不同之處: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發生,同時消滅。自然人則由於年齡的精神狀態的不同,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分開。如不滿十歲的兒

童,具有全部民事權利能力,卻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般分為三種: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為能力的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總是一致的,這是它的又一個特點。上面我們已談到,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則不具有這一特點。

3、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組織,因此法人的與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的機關來行使的。而自然人則由其本人行使。

公民與法人有什麼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1、定義

公民指具有某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意識與臣民意識等相對,指一個國家的民眾對社會和國家治理的參與意識。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

2、特點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而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

3、權利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法人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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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其他權利:

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法人的其他特色: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能夠提供經費**。

這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得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

3樓:剛之淚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從法人成立時起發生,至法人撤銷或解散時消滅;

(2)法人不享有與公民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專屬公民的某些權利如結婚、收養等法人不可能享有。法人作為社會組織,因其權利能力出自法律擬製,故其民事權利能力受到較大的限制;

(3)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因法人各自經營範圍的不同而分別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因而各個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一定的侷限性,並且相互間呈現出差異。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何特點?

4樓:央央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特點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屬社會組織體,其人格是比照自然人的人格由法律擬定的。但它們的民事權利能力卻因一個是自然人體,一個是社會組織,而各不相同。

主要表現如下:

①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不同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 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消滅;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②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除包括的一般民事活動範圍外,只限於批准、登記、章程規定以及法律准許的特定業務範圍。在這些範圍之外,它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廣泛享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繼承權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法人不能享有。

反之,法人專門享有的某些權利,如法人組織機構權,一定範圍內的名稱專用權,自然人則不得享有。

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各有不同。

法人因其設立的目的、業務範圍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如企業法人與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各不相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除因公職而受有限制外,則不分差異,而一律平等。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是什麼?

5樓:球酋

從民事權利能力來看,兩者的權利能力都是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都是從出生或成立時發生,從死亡或停止存在時消滅。但是它們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公民的行為能力與法人的行為能力都是以自己的行為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從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但是兩者也存在一些不同之處: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發生,同時消滅。自然人則由於年齡的精神狀態的不同,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分開。如不滿十歲的兒童,具有全部民事權利能力,卻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般分為三種: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為能力的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總是一致的,這是它的又一個特點。上面我們已談到,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則不具有這一特點;

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組織,因此法人的與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的機關來行使的。而自然人則由其本人行使。

1.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廣泛性,即可以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具有限制性,也就是說只能享有從事特定範圍活動的權利;

2.公民之間權利能力是絕對平等的,而法人與法人之間,由於它成立時的經營範圍規定不同,因此權利能力也就不一樣。例如,一個兒童他與成年人一樣享有一切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法人則不然,一個商業法人同一個企業法人所享有的權利是不一樣的,做為商業法人可以有經營銷售權,做為企業法人就沒有經營銷售權;

3.自然人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內容上也不相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某些內容,法人是不能享有的,如財產繼承權。

而法人所享有的某些權利能力,自然人也同樣不能享有,如銀行業務經營權,在我國就不允許自然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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