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什麼?請在具體的分析一下,謝謝

2021-03-03 21:35:35 字數 4067 閱讀 1110

1樓:fly海盜兔

法的形式要件指的是法律,法律檔案,規則制度,等等一系列的形式表達的產物。實質是指法律產生了什麼實質性的影響,比如。有人犯罪,受到處罰。

因為人知道有法律約束而不去做違背法律的事情,這也是法律實質性的影響。 根據以上所說。你可以引用理解。

什麼是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是口頭形式。即行為人用口頭語言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當面交談和**洽談等直接對話方式,也包括託人帶口信等。

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的法律行為,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進行。口頭形式簡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沒有文字根據而缺乏客觀記載,不便於調查取證。因此,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數額不大或者可及時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不宜適用於數額較大,內容複雜,非即時可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是書面形式。即行為人用文字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這種形式根據確鑿,客觀外形明顯,易於查證,對於穩定經濟關係,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都有積極作用。

因此,標的數額較大,不能即時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應採用書面形式。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行為是你想要把自己內心得真實意思發生法律效力得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合法。

4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是指法律關係構成或成立的要件,主要是:法律主體(人或單位)、法律客體(法律社會關係)、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和法律事物的客觀情況(時間、空間)

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分別是什麼?

5樓:特特拉姆咯哦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

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係,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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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後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一個價值判斷。

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一般秩序及促進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該行為即為有效,反之無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於不同的國家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價值判斷的內容不一樣,那麼,法律行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無效的內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不一樣。如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在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的方法誘使對方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因未成年人採取欺詐手段而主張該合同為無效。而與我國臺灣地區、法國、日本民法規定不同。

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並不因為合同的主體的一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採取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乃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礎意思表示進行內容補充,或者說,為私法自治得以進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一個完整內容補充的途徑。如果缺少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那麼,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沒有補正的途徑。

一個有內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麼無效,要麼效力待定的結局。

在實踐中,就會造成大量無效法律行為的存在。而法律行為的生效從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補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

其四,從合同解釋方法上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一個事實判斷,既然是一個事實,事實的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法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交易的正常進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補正。

但由於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國家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種評價,法院就不能依職權補正,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規定的範圍內,作出是否撤消與追認的意思表示。

6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包括:

(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其中,第一條是一切民事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

第二條是民事行為中的表意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表意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三條設權性是指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屬性。

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這一條,就無法區別於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因為,它也具備前兩條。比如,催告債務的履行這種準法律行為,如果沒有意思表示就無法進行催告行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沒有意思表示。

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只能按法定的內容發生,而不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因此,準法律行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為那樣,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屬性,即設權性。例如,催告債務行為,其效力並不按債權人催告的內容發生,而按時效中斷、行使解除權、追究遲延責任等法定的內容發生。

可見,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具備前兩條,還要具備第三條時才能成為能區別於準法律行為在內的其他一切民事行為的獨立行為概念。有的民法學者在講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時,只提當事人、目的(即標的)與意思表示,這顯然是不夠完整準確的。因為,準法律行為也都具備這些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充分條件。如買賣與租賃法律行為,兩者除了均要具備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還要具備標的物所有權及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後者還要具備標的物使用權及其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為其賦予肯定的保護性效力所必要的條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有效要件是指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包括:(1)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實;(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為使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外的充分條件,叫作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有效要件。無**權、無處分權或處分權不完備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有本人或權利關係人的同意;附條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等等。

7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於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登記形式)優於一般書面形式。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法律一般以年齡、精神和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公民行為能力的依據: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一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週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一18週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人。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原則上合同或者行為,成立的時候,就斷定是有效的了,但是成立有效的合同或者行為,會基於2個法律事實而不生效。那就是有關機關的審批,或者附條件和期限的民事行為。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想知道民事法律行為

的生效條件嗎?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

(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成立要件有(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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