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體現了我國堅持依法治國的原則嗎

2021-03-03 21:28:21 字數 3739 閱讀 6099

1樓:匿名使用者

近年來的成都"孫偉銘案"、南京"張明寶案"、廣東"黎景全案"等因醉駕引發的惡**通事故頻頻**,屢屢引發社會強烈關注。醉酒駕車違法行為面臨的,從過去的行政處罰,上升到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是一個值得肯定的嘗試。

酒後駕駛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違法成本太低,缺乏震懾和懲戒作用,駕駛員心存僥倖。刑法的嚴厲性和威懾力,有助於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性,如果醉駕有可能蹲大獄,再有"酒量"和"膽量"的駕駛員在以身試法前也會有所顧忌。醉駕入刑提高了駕駛者的違法成本,有效震懾了醉酒駕駛者,無疑將有效治理酒駕。

當然,僅僅靠法律還是不夠的,要從根本上杜絕醉駕,還有待於全社會文明素質的提高。堵的同時輔之以疏,提高國民交通安全法制觀念、安全意識和文明素質,並將打擊酒駕的關口前移至家庭、單位、娛樂場所等,在全社會樹立起"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思想觀念,才是治本之策。

此外,有關法律法規能否嚴格執行,交管部門的執法水平能否跟上,如何避免"人情關係"的影響,這將是"醉駕入刑"下一步人們關注的重點。醉駕行為之所以刺痛人們的神經,還因為在近年來的一些惡性醉駕事件中,醉駕者往往憑藉其在社會資源上的優勢,表現出對受害人的冷漠。"醉駕入刑"落到實處,方可讓違法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懲處,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醉駕入刑」體現了我國法律特別重視對公民什麼權利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醉駕入刑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人民群眾安全的高度重視,把醉駕作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在刑法上加以規定是非常正確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新修訂的刑法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的醉駕案件進行調研,並醞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關於酒駕醉駕修改後的法律規定

酒後駕車

酒後駕駛機動車延長了暫扣駕駛證的時間,時間為六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增加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增加處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醉酒駕車肇事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身權利、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

我國法律規定醉酒駕駛入刑說明了什麼意思

4樓:馬邊綠茶

醉酒駕駛入刑說明國家強化了

對醉酒駕駛的懲治力度,也是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不受侵害的需要,是維護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的需要。

一、酒駕駛入刑的背景:近年來,因酒後駕駛造成車毀人亡的悲劇在我們身邊屢屢上演。據有關部門統計資料顯示,2023年1月至8月,全國發生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在所有導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後駕駛排在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讓行和違法佔道行駛之後,居第4位。從2023年到2023年的10餘年間,因酒後駕駛而導致的死亡人數佔事故總死亡人數的比例由2023年的2.0%上升到2023年的4.

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長;導致的事故起數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長,導致的死亡人數平均每年以13.

5%的速度增長。經濟處罰、行政拘留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行為。因酒駕、醉駕造成的交通責任事故案件直線上升,且性質及其惡劣,民憤大。

近年來的相關資料表明,各種酒後駕車肇事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危害程度不斷加深,已經對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產生了極大的威脅,所以,在這樣的背景下,醉酒駕車入刑,必然成為我國刑法完善的必要環節,成為社會對刑法保護功能要求不斷完善的必然結果。

二、醉酒駕車入刑的必然性

1.《刑法》依據。《刑法》第2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社會保護是我國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夠有效的確保社會不受犯罪侵害。近年來的相關資料表明,各種酒後駕車肇事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危害程度不斷加深,已經對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產生了極大的威脅,所以,在這樣的背景下,醉酒駕車入刑,必然成為我國刑法完善的必要環節,成為社會對刑法保護功能要求不斷完善的必然結果。

2.醉駕不入刑不足以震懾醉駕行為人。 我國行政立法對於醉酒駕駛的懲罰力度遠遠不足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也不能很好地處理當前我國酒後駕車交通肇事案件頻發的狀況。

所以,在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保**益時,刑法有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醉駕違法性依據:酒後駕車行為,本身已經屬於高危險性的違法行為,不管是否發生事故,都在客觀上對他人的生命財產構成了巨大的威脅,對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利益也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也就是說,這一行為本身威脅到了刑法所保護之法益,具有可罰性,所以有必要納入刑法的處罰範疇,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眾的權益。

三、醉酒駕車入刑的紛爭

醉駕入刑的兩種紛爭,即堅持「醉駕」必須「一律入刑」和堅持對「醉駕」必須「區別對待」兩點。

「醉駕」必須「一律入刑」觀點:其理由源於刑法修正案(八)的直接規定,因為從現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設定的「危險駕駛罪」來看,本罪在客觀行為方面規定了「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兩種行為,而且這兩種客觀行為在犯罪成立上具有不同的限制性條件。詳言之,「追逐競駛」非常明確的具有「情節惡劣」的入罪限制,而「醉酒駕駛」卻沒有「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任何附加條件。

公安部明顯認為,在同一條文中出現如此懸殊的差異,直接折射出的就是構成要件上的不同要求。因此,按照刑法總則第3條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基本要求,在認可現有法律規定已經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前提下,要求「醉駕」必須「一律入刑」實質上是對罪刑法定原則進行嚴格遵循的結果。

「醉駕」必須「區別對待」的觀點:同樣是在不脫離法律明文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的。道理很簡單,提出「醉駕」應當「區別對待」的學者,眼光視線仍然必須囿於現有的法律規定,即通過現有刑事法律來闡釋「醉駕」的出入罪問題。

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區別對待」的理解仍然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不同認識。從這個層面來說,「區別對待」說在理解「醉駕」問題時仍然是貼近罪刑法定原則的。而且,支援「區別對待」見解的學者更為直接地指出,只有「區別對待」的理解方式,才是真正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則,原因在於,「罪刑法定原則最初是資產階級為反對封建罪刑擅斷、保障人權而提出來的,主要是反對『類推、法律溯及既往、立法模糊』等不利於被告人的做法。

紛爭的總結:《刑法(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不看有什麼從輕或從重情節,不需要以犯罪結果為刑罰依據,只要是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就犯本罪。

5樓:空谷盤

說明醉酒駕駛確實很危險。

醉酒駕駛對公共安全(包括他人生命)造成嚴重威脅。

所以才將這個行為納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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