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羅馬法的發展,演變具有怎樣的特徵

2021-03-03 21:28:21 字數 4818 閱讀 3134

1樓:連輕人陸議

由野蠻的同態復仇法,到口頭的習慣法。習慣法又逐漸演變成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只對公民,後來又演變為全民法。成文化、全民化為特徵。

古羅馬法的演變歷程

2樓:一槓青年

摺疊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現代大陸法系民法的具體權利制度幾乎均可追溯至古羅馬法,從中找出其淵源,在我國就民事基本權利制度加緊進行立法的今天,從巨集觀上**羅馬法財產權構造體系的形成機制及其演變,對我國財產權利體系的理論和立法構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摺疊大陸法系財產權利構造體系

主要涉及兩個不可分割的重要內容:一是所有權與他物權的法律關係;二是物權和債權的法律構造。就第一個問題而言,必須首先分析羅馬法「所有權」的雛形及其發展過程。

羅馬法「絕對所有權」概念的產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直到帝國晚期才出現了與近現代所有權意義最接近的術語「proprietas」,這一術語初步具備了相對完整的個人所有權的定義。確切地講,羅馬法上的所有權概念只是對事實上的個人所有權的一種經驗性確認,《民法大全》裡也沒有關於所有權的完整定義和專門論述。

這是因為羅馬法上個人所有權的形成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個人與家庭財產的分離。在古羅馬早期,不動產由家長統一支配,「家父」是財產權利的惟一主體,其他成員並無獨立的財產支配權。

同時,古羅馬家庭在很長的時間內實際上是與國家相對應的政治單元。因此,家父權並不能體現為民商事主體的財產權,而主要體現的是一種公共秩序。只有在羅馬帝國後期,個人通過「特有產」制度取得了獨立的財產時,個人對財產的權利才真正表現為一種「個人所有權」。

二是萬民法規則的擴充套件。早期羅馬與市民法上的所有權主要由羅馬城邦市民和貴族享有,外國人並不能享有市民法上的所有權,同時法律規定行省土地與羅馬本土土地的轉移方式是不同的,這導致了市民法所有權仍是一種身份和特權的象徵。只是隨著羅馬帝國版圖的擴大,自然法思想的充分吸收和萬民法規則的建立,羅馬人的興趣才集中於發展和規定那些作為私有財產的抽象的法律關係,從而衝破了特權和身份的藩籬,並最終使萬民法和市民法合二為一。

個人所有權因而成為私法上超越國界和種族的一種重要權利。

摺疊具有獨立性和單一性

就羅馬法上「所有權」與「他物權」而言,自近代以來,通常的說法是先有了所有權的科學界定才有他物權的出現,這種觀點是值得懷疑的。實際上,所有權是地役權和用益物權大量存在而激勵的結果。「proprietas」(所有權)產生於帝國晚期,也是相對於用益物權而使用。

可以認為,正是由於役權的出現,才客觀上產生了從法律上明確土地所有人地位的要求。古羅馬最早產生的役權是耕作地役,各個土地使用者對已分割的土地在使用時仍保留未分割前的狀態,當時尚未形成地役權的概念,而認為多個使用人對供役地享有共有權。因此,早期的役權與所有權處於混沌狀態,並無明確的界限。

當役權不再限於共同使用的特定區域時,役權才獨立出來。但值得注意的是,役權在當時並未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而是作為「無形物」被納入物的範疇,其交易方式幾乎都是略式的。由此看出,羅馬人是從「物」這一概念出發去拓展財產,他物權某種程度上是一個「無形物」的法律問題。

這種思路必然導致兩種結果:一是他物權既然並非與所有權同屬權利範疇,自然「物權」這一概念無法抽象出來;二是所有權的內涵相當模糊,很難形成一種純粹物權意義上的定義。因為物同時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所有人在擁有兩者的同時,不可能得出所有權是一種「對物的支配權」的結論,而基本上是對「我擁有什麼」的確認。

另外,羅馬法上對於役權並不當然認為是所有權派生的產物,而是通過「役權確認訴」和「準役權確認訴」來加以保護,以對抗所有人,這可以說明羅馬法關於物上設定的權利均具有獨立性和單一性。

摺疊完整地區分了物權和債權

羅馬法是否已形成近代大陸法系上物權與債權的二元分野,也值得思考。早期羅馬法並不存在獨立的債的關係。物的讓渡是通過複雜程式即時交付的。

隨著後來交易過程中雙方的交付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產生分離,複雜程式之外的合意才成為交付的一種依據。至諾成合同出現時,債才從物的轉讓陰影中解放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關係。但羅馬法體系仍是以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來安排的,債法實際上依附於物法,並不能類似今天大陸法系民法具有明確的二元分野。

其原因在於:首先,羅馬人並無徹底的權利觀念,還不擅長以權利為線索構建法律結構體系;其次,羅馬法尚未發展到高度理論抽象的階段,仍帶有強烈的實踐性,尚不能把許多重要的法律關係概括出普遍原則;第三,羅馬法是從訴訟中衍生出權利體系,權利只不過是法律程式對實際利益的反映。權利源於訴訟這一特點,使權利依賴於訴訟模式,無法獨立地形成自身的理論體系。

儘管羅馬法已有對人之訴和對物之訴的區分,但這是一種操作層面上的表述和分類,並不能當然認為羅馬法已完整地區分了物權和債權。

摺疊所有人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

近代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理論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均有所發展。但由於《普魯士普通邦法》和《法國民法典》仍將他物權和債權等歸於無形物,因此所有權的概念並不表現為純粹的物權,物權也未被抽象出來,物權、債權二元體系仍未建立。近代《德國民法典》則將物限於「有體物」,從而形成了完整的「物權」概念,並將「無形物」剔除出去,使之成為獨立意義上的他物權和債權等。

可以認為,該法典最終完成了大陸法系的民事財產權利的完整構造模式。因為在他物權作為無形物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形成後來所有權和他物權明確定義的。只有當他物權和所有權共同成為物權的型別時,所有權和他物權的關係才成為一個理論上必須面臨的問題。

因此,《德國民法典》為權能分離學說提供了一個理論上的可能性。然《蘇俄民法典》進一步將所有權定義為若干權能的集合,將所有權和他物權的關係理解為整體和部分的關係,並形成了權能分離學說。我國沿襲了蘇俄民法典的理論模式,權能分離理論一度成為通說。

目前,「權能分離理論」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懷疑,認為該學說混淆了所有權的形式與所有權作用的關係,如果所有權體現為某種權能的集合,那麼在理論上便不能解釋為何一種或幾種權能分離出去時,所有人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他物權也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這一觀念日前已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接受。

摺疊財產權體系構架

物權和債權制度的系統建立使大陸法系的財產權體系構架得以最終確立,後來的日、瑞、荷、蘇俄以及中國等國民事立法直接繼承和發展了這種劃分。我們認為,物權和債權作為兩種性質和表現形式迥異的權利,其區別是顯而易見的,也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和適應性的,但是如果把這種劃分作為衡量所有民事權利的模式,則其弊端日漸顯現。現代社會人們實際享有利益的範圍和種類日益豐富,並非完全表現為「物的支配權」或「請求權」,而還有遊離於兩者之外的權利,如對於智慧財產權、股權等無法將其確立為「物權」抑或「債權」。

目前,大陸法系國家法學理論界已在理論上對這種劃分的涵蓋性提出質疑,甚至懷疑這種劃分本身的科學性。我們認為,物權和債權這種劃分方法本身仍有其合理的一面,主要問題在於理論上形成了過於僵化的分析模式,即企圖將所有民事權利囊括其中,而不允許某些權利在性質上超脫於「物權」或「債權」。因而我國民法理論對於財產體系應予以足夠的重視,研究建立適應當代財產權實現狀況的民事權利體系。

目前中國正醞釀製定物權法,這正是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

羅馬法的發展歷程並概述其影響 30

3樓:阿沾

一、歷程:

1、習慣法。

2 、十二銅表法,第一部成文法,遏制貴族壟斷法律。

3 、公民法,適用於羅馬公民完整。

4 、萬民法,疆域擴大,制定新法適應現狀。

5 、自然法,新的法律境界,提出人生而平等,推動了後來的啟蒙運動。

二、影響:在一定程度上調節了社會矛盾,有利於社會穩定,維護羅馬帝國的統治各種法規的及時制定和有效執行;同時還調節了債務,繼承等個人財產關係。影響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恆價值。

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

1.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

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係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係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2.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制法更為詳盡。

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範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準則。

3.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平衡觀念也非常適合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

4.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願採用,是羅馬法對後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一個原因。

5.羅馬的人權主義到目前為止都是適用於整個世界的,它的設立對於整個世界的法律設定都有著深遠的影響。

4樓:匿名使用者

發展歷程:公元前509年,羅馬共和國建立。從羅馬建國到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產生的法律統稱為公民法。它是專門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多,各種新的社會矛盾日益凸顯。於是共和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關係的萬民法。

公元前1世紀,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在帝國前期,法學家活動非常活躍,羅馬法學的發展也進入繁榮時期。許多法學家還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權,其解答成為法律的重要淵源。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重建和振興羅馬帝國,成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進行法典編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規彙編。

影響:對社會影響隨著羅馬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漸影響到國家和個人生活的各個領域。各種法規的及時制定和有效執行,提高了國家各級官吏的辦事效率;同時還調節了債務,繼承等個人財產關係,減輕了社會各階層關係的緊張程度,有利於羅馬帝國的長治久安與繁榮進步。

對法律影響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羅馬法中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恆價值。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的發展歷程並概述其影響羅馬法的發展歷程並概述其影響

一 歷程 1 習慣法。2 十二銅表法,第一部成文法,遏制貴族壟斷法律。3 公民法,適用於羅馬公民完整。4 萬民法,疆域擴大,制定新法適應現狀。5 自然法,新的法律境界,提出人生而平等,推動了後來的啟蒙運動。二 影響 在一定程度上調節了社會矛盾,有利於社會穩定,維護羅馬帝國的統治各種法規的及時制定和有...

羅馬國家的演變過程,古羅馬法的演變歷程

摺疊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現代大陸法系民法的具體權利制度幾乎均可追溯至古羅馬法,從中找出其淵源,在我國就民事基本權利制度加緊進行立法的今天,從巨集觀上 羅馬法財產權構造體系的形成機制及其演變,對我國財產權利體系的理論和立法構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摺疊大陸法系財產權利構造體系 主要涉及兩個不可分割的重要內...

羅馬法的特點,羅馬法有什麼特點?

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特點 1 私法極為發達完善,公法不甚發展 2 立法形式靈活簡便 獨具特色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