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物權法與債權法的區別?急,物權法於債權法的差異

2021-03-03 21:15:22 字數 6148 閱讀 6206

1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的所有權加上各種他物權就構成一個上位的權利概念——物權。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法於債權法的差異

2樓:淪陷

1、立法目的不同。 2、保護物件不同。 3、調整法律關係不同(這個是最主要的)。

追問: 請問下可不可以詳細點? 因為要求作答是幾百字。

謝謝 回答: 呵呵,對不起,你可以自己看一下這兩個**的介紹,自己總結一下: http:

物權法與債法的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是規定物的歸屬和流轉的,物的流轉會產生債的關係,物權法既對人又對物;債法是調整人與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我國物權法接受了傳統的物權變動的理論,認為僅僅有債權合意並不能產生物的變動。因此可以說,物權法是債權法的一個基礎。

看了一些文章,一些學者指出現在正在慢慢進行著「物權債權化」,認為你擁有一棟投資房屋(物權)的目的是為了出租(債權關係,這是從經濟的角度來說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法又稱債法,是調整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調整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物權法和債權法都是絕對權?

5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一個人或者一些人,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即除物權人以外,所有的人都對物權人負擔義務。

債權是相對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債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建立的具有相對性的權利義務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和權是不同的概念

你是想問「物權和債權都是絕對權嗎?」嗎?

7樓:鄴星

債權是相對權,是對人權。

物權是絕對權,是對世權。

急求民法學試題答案

8樓:偶然傷心了

1.代位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36613339

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二、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繼承人的範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製血親的子女範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於有直系血親或擬製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範圍內,由於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2.法人設立的結果是法人成立,但並不是任何設立行為都會導致這一結果的產生,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而進行的設立行為才會導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條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個方面.《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作為法人的條件,但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更主要地體現為法人成立後的特徵。

因此,不應當認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成立的條件。 以上條件是法人成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條件,對於不同型別的法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其具體條件。

3.物權的物特徵有:(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斥他人干涉;(3)物權的標的是物;(4)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物權法與債法一起構成財產法的主要部分,它們都以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為其調整物件,以平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手段為其調整方法。可以這樣說,物權法與債法都是以其民法特有的調整方法,通過規範人們的行為而作用於財產關係,使得財產關係的形成、變更、消滅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是,物權法與債法各自調整不同種類的財產關係,物權法所調整的是因直接佔有?

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發生的財產支配關係,而債法則主要調整財產流轉關係。這兩類財產關係又存在著緊密的聯絡,財產支配關係往往是財產流轉關係的前提,而財產流轉關係又通常是財產支配關係的實現方法。這決定了物權法與債法又以不同的法律手段調整各自的財產關係,從而形成各自獨特的內容,它們對於一定社會的財產關係的調整都是不可或缺的。

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其主要內容,其中「所有權乃對於物之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權乃對於使用價值部分的支配,擔保物權則對交換價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3]可見,物權法所確認的是各種物權的對物的不同方面(使用價值、交換價值)、不同程度(全面的、部分的)的支配力。由於物權的這種對於物質財富的支配性質,與一般第三人直接發生利害關係,因而物權法的規定與債權法不同,多為強制性的規定,除了少數的例外,物權法的規定不許當事人任意變更而必須絕對適用。

同時,從物權法內容體系的特點來看,由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支配關係的特性所決定,物權法「尚以物權法定主義,公示及公信原則,一物一權主義,以及物權行為無因性為其體系結構之支柱。」[4]雖然其中的物權行為無因性在現代民法的發展中有相對化的趨勢,學者中對之多有非議。但總的來說,物權法是建立在這樣一些基本原則之上,體現著這些基本原則的精神。

我國民法物權法的發展,也應當是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反映物權法的這些原則的意旨,才能對現實財產關係進行準確、有效地調整。

4.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則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也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本文主要以一般侵權行為為例具體分析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9樓:河北律師趙穎鋒

1、代位繼承

只能直系後代才有資格,而轉繼承則可能直系親屬(包含前輩專)和配偶都可以。屬其二,代位繼承的被代位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死亡,而轉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才死亡。

2、有自己的名稱,財產,經營場所,一定的人員,並依法登記。

3、物權具有排他性、直接支配性。

4、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係、損害事實。

5、取得利益沒有法律或約定依據,並且他人損失與其取得利益有因果關係。

案例分析:

1、(1)可以要求提供新的抵押物,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是抵押人重大過失造成;

(2)可以。(3)不可以(如果借款未到期)。

2、無因管理,動物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法律關係。本案應當由實際管理人張山賠償,但是李文田作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物權法的性質、特徵是什麼?

10樓:勒侖

物權法的性質

一、物權法的私法性

自羅馬法以來,法律有公法與私法的區分。調整國家公權力的法律為公法,憲法、行政法、訴訟法屬之;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為私法,民法、商法屬之。物權法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旨在規範私人間關於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因此屬於私法範疇。

由於物權法恆涉及國家、社會及第三人利益,與社會公益有重大關係,故物權法中通常存在不少有關公益的規定,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物權法中的公法規定,並不影響物權法作為私法的本質。

二、物權法的強行性

物權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是調整民事主體對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內容包括物權的種類及其權能、效力、物權的行使、變動和保護等具體制度。物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會公益,故物權法的規定多具強行性,當事人必須遵行,不得以合意加以排除,強行性是物權法的最主要特徵。如謝在全先生認為,「物權法因所規定之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恆涉及第三人之利益,力求內容之統一,以確保物權之享有,與交易之安全,其規定多具強行性質,非當事人所得任意變更。

」 物權法的這種強行性,是物權法區別於債權法的首要特徵。債權法由其性質所決定,通常允許當事人以特約甚至交易習慣排除其適用,原則上屬於任意性規範。

物權法上的強行性規定多涉及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法通過強行性規範,直接給當事人設定權利義務,劃清權利邊界,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促成當事人合作,促進物的效用的發揮。」

三、物權法的固有法性

物權法因國家、民族、歷史傳統的不同而帶有土著法色彩,稱為物權法的固有法性。這一屬性使物權法與債權法之間具有明顯的區別。債權法,是關於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因之世界各國的債權法大多具有普遍的、共通的性質,極易演化為世界性的國際間通用的法律制度。

例如,2023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便在締約國間普遍適用,在國際**關係領域發揮著極為廣泛的作用。物權法則與此不同,因各國步入近現代化文明的時期與過程不盡相同,由此致各國物權法在內容與構成上具有相當大的差異。例如,在物權公示的效力問題上,同是資本主義國家,法國採公示對抗要件主義,依此主義,當事人一旦形成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即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進行公示前,不具有社會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德國則採取公示成立要件主義,在此主義之下,物權的變動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個獨立於其原因行為的物權合意,尚需以登記或交付進行公示,否則不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

謝在全先生指出,如果只從一國的經濟環境、社會需求及有關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性上加以解釋,將很難決定孰優孰劣。法、德物權變動之採對抗要件主義和成立要件主義,決非是某種單純因素作用的結果,而是當時各國特有的經濟、文化與社會背景所使然。此外,由於物權法與各國人民的生存與發展,以及國家的經濟體制息息相關,故各國物權法的內容,尤其是其中關於土地及其他重要生產資料的規定,往往具有天壤之別。

我國於清末改制,參考歐陸法制起草民法典,關於物權法的規定特別注意尊重自己的民族習慣,如設專章(第八章)規定典權(我國特有之制度),即是尊重國有習慣之適例。新中國成立後,逐步實行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度,在土地歸屬問題上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本身不得買賣。這就使我國的物權制度與私有制(尤其是土地私有制)下的物權制度相比,具有更多的特殊性。

四、物權法的公共性

近代民法,以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為原則。依所有權絕對原則,當事人可對自己的所有物為自由的使用、收益及處分,這一原則雖然對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起過推動作用,但它過分強調個人利益而忽視了社會整體利益,加劇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阻礙了生產的社會化和大規模的經濟發展,甚至導致了個人濫用所有權而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現象。因此,19世紀末期以來,因社會情勢變遷,個人主義的所有權觀念日漸式微,各國立法不得不對所有權絕對原則加以修正,使所有權負有社會義務,其行使應當顧及社會公共利益,是為所有權的社會化。

所有權的社會化,歸根結蒂,即要求所有人行使所有權時必須嚴格恪守公共福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尤其當事人行使所有權時,必須合於公共目的,否則其行為將被判定為非法而受到禁止。 此發展之結果,使物權法呈現公共性色彩,此與債權法原則上僅限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所謂私人性色彩,形成鮮明的對比。

物權法的特徵

物權法定主義,是現代各國物權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所謂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各種物權的內容有法律統一規定,不允許以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創設物權。

物權的定義: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享有其權益的權利。

特徵:1,在權利性質上,物權為支配權,權利人無需藉助於他人的行為就能行使其權利;2,在權利效力範圍上,物權為絕對權;3,在權利客體上,物權的客體為物;4,在權利效力上,物權具有優先力和追及力;5,在權利的發生上,物權的設定採取法定主義,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新的物權,也不得任意變更物權的內容;6,在權利的保護方法上,物權的保護以回覆權利人對於物的支配為主要目的,偏重於「物上請求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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