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需要鄰居簽字,農村建房需要鄰居簽字才可以獲得批准嗎?

2021-03-04 05:00:01 字數 5366 閱讀 5151

1樓:寒豆小姐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農村建房需要四鄰簽字同意,只要符合一戶一宅原則性政策,符合本地土地利用規劃,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是可以合法建設的。至於需要四鄰簽字同意的要求,屬於地方性要求,目的是為防止相鄰糾紛。不過,有關職能部門把防止糾紛的責任強加於申請建房人的身上,以此免除職責責任,是不妥的。

如果申請建房人訴至法院,此要求將被認定為無效。

農村建房需要鄰居簽字才可以獲得批准嗎?

2樓:帥氣的小宇宙

不需要鄰居簽字,需要向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意後才可以同意建房。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條件和審批程式中並沒有提出需要鄰居簽字。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稽核、縣級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批准後,由縣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四、農民宅基地審批程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稽核後,報縣級人民**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自建房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 自建房要選擇好的建造團隊,要有建築草圖。

二、自建房要監工保障,保證建房質量,要準備鋼材,磚瓦,水泥等材料。

三、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佔用公共道路的問題,要處理好鄰里關係。要寫一張建築合同,這樣在結算的時候才能有據可談,避免結算出現問題。

四、自建房要設計好地下管道到問題,一勞永逸,要不然麻煩大了。

五、自建房要不要忘了線路鋪設。要保證牆體垂直。

六、自建房要準備門窗,好預留門窗大小。

七、自建房如果是樓房建設要注意給鄰居的遮蔭問題,處理好自己樓房的面積和結構合理。

八、自建房要準備動力電源。

九、自建房要選擇好建房季節,最好是正月過後就建。

十、自建房地基一定要處理好。

3樓:南山馬冬梅

你所描述的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識是《物權法》當中規定的「相鄰權」。

相鄰權,通俗講也就是相鄰的居民在修建房屋等設施時要充分考慮相鄰的居民的通風權、採光權、排水權等問題,儘量避免影響到鄰居房屋的採光、通風等。因此,你要考慮你加蓋房屋的行為會不會明顯的影響到周圍居民的通風、採光、排水等,如果不影響或影響不明顯,那麼你不需要徵得周圍鄰居的同意,如果確實影響,那麼你必須徵得鄰居的同意,具體講,可以採用協商、補償的方式取得同意。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

4樓:衣如幻夜

需要。在《物權法》中規定的「相鄰權」有相關闡述。相鄰權是指修建房屋時要充分考慮相鄰的居民的通風權、採光權、排水權等問題,儘量避免影響到鄰居房屋的採光、通風。

您可以可以採用協商、補償的方式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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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注意事項

建房不能建在非宅基地;上大家都知道,我們農村建房一般都是在原來老房的基礎上拆掉重新修建!你現在如果在耕地或者其他用地上面建房,那麼肯定是屬於違建,就算是建好了也有可能被拆除,同理你的宅基地也不要用來修建非住宅,比如廠房之類的!

建房不能建在水源地附;近現在農村基本上也都通上了自來水,那麼國家現在對飲用水這塊管理的是非常嚴格的,你如果在水源地修建了房子,會對水源地產生影響和汙染,而且把房子建在水邊對房子本身也不好,所以這方面是要注意的!

建房不要超出規定面積;現在有的人去申請建房後,發現批下來的面積比較小,就私自增加建築面積,這種行為是明令禁止的,如果發現,輕則罰款重則直接拆除,得不償失!

建房不能建在保護區;內我們中國,地大物博,上下五千年。留下了很多的生態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區,比如小編的老家,安徽黃山西遞景區內,在景區範圍內你是別想建房的,如果你無視禁令強行修建房屋的話,可就不是罰款拆除這麼簡單了,你很有可能會被拘留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需要鄰居簽字。

要考慮加蓋房屋的行為會不會明顯的影響到周圍居民的通風、採光、排水等。

如果不影響或影響不明顯,那麼不需要徵得周圍鄰居的同意,如果確實影響,那麼必須徵得鄰居的同意。可以採用協商、補償的方式取得同意。

農村建房均應由縣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1、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

2、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

3、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徵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

4、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相鄰權」的規定:

相鄰權,通俗講也就是相鄰的居民在修建房屋等設施時要充分考慮相鄰的居民的通風權、採光權、排水權等問題,儘量避免影響到鄰居房屋的採光、通風等。

6樓:墨汁諾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農村建房需要四鄰簽字同意,只要符合一戶一宅原則性政策,符合本地土地利用規劃,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是可以合法建設的。至於需要四鄰簽字同意的要求,屬於地方性要求,目的是為防止相鄰糾紛。

不過,有關職能部門把防止糾紛的責任強加於申請建房人的身上,以此免除職責責任,是不妥的。如果申請建房人訴至法院,此要求將被認定為無效。

你所描述的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識是《物權法》當中規定的「相鄰權」。相鄰權,通俗講也就是相鄰的居民在修建房屋等設施時要充分考慮相鄰的居民的通風權、採光權、排水權等問題,儘量避免影響到鄰居房屋的採光、通風等。

因此,你要考慮你加蓋房屋的行為會不會明顯的影響到周圍居民的通風、採光、排水等,如果不影響或影響不明顯,那麼你不需要徵得周圍鄰居的同意,如果確實影響,那麼你必須徵得鄰居的同意,具體講,可以採用協商、補償的方式取得同意。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農村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和縣(市)人民**審批。縣(市)人民**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拓展資料: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型別。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023年1月,國土部訊息,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係,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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