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有淨身出戶這一條嗎

2021-03-03 21:04:09 字數 5394 閱讀 6630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淨身出戶,通常意義上指沒有得到任何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只不過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淨身出戶的條件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3樓:金果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無關於「淨身出戶」的直接規定,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

婚姻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但是,並不能依據本條要求過錯一方淨身出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8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樓:華律網

離婚時男女最關心的問題是什麼呢?是感情問題亦或是子女撫養問題還是財產分割問題呢?其實上述問題都有,但大多數人離婚時還是比較在意財產分割的。

以此有當事人跟我諮詢如何讓對方淨身出戶的問題,那麼,「讓對方淨身出戶」真的可能實現嗎?如果可以,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一般而言,夫妻離婚時,就財產分割能自願達成協議的,一般按協議處理即可,也就是說,如果一方自願放棄所有財產,即「自願淨身出戶」,是不違法的,應當允許。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分割協議,需要法院裁決時,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離婚財產的定性、夫妻雙方對導致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各自過錯比例以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的問題」等因素進行分割,較為複雜。儘管無過錯方、獲得撫養權一方和女方可能多分財產,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會太多。實務中,如女方獲得撫養權且男方有過錯,女方多分財產的訴求獲得支援的機率相對更高。

另外,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知識:什麼情況下離婚,會導致淨身出戶?

婚姻法變了,出軌過錯一方在法律上還會淨身出戶嗎

6樓:雙魚中哥甲天下

如果夫妻雙方有自願的協議,一方出軌,就要淨身出戶,這個協議是有效的。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雙方協商之後都要簽名。 法律上對於有過錯一方在財產分割時是少分財產。

淨身出戶的極少,因為至少要保障一個基本生活的標準。

在我國《婚姻法》第4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謂的不分就是我們俗稱的淨身出戶。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中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裡只是明確這種「不動產」屬於受贈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其他的工資、經營所得、投資所得財產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還是必須平分。所以,另一方還是有所得的,並非淨身出戶。同時,如果一方出軌,按照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證據證明的,也可以要求出軌一方賠償。

7樓:宇宙一星滄海

不會淨身出戶,畢竟夫妻共同財產是通過雙方打拼得來的。但是如果確實有出軌的證據,有過錯方需給無過錯一方的精神撫慰,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充套件資料:

女子婚內出軌生下女兒後離婚 法院:賠償前夫2萬元精神損失費

燕子(化名)婚內出軌並生子,和前夫張全(化名)離婚後,還讓前夫支付撫養費。支付了20個月撫養費後,張全才意識到不對勁,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因婚內出軌並生子,燕子應賠償張全精神損失費,並返還張全給付的撫養費。

2023年8月23日,張全與燕子登記結婚,2023年7月17日燕子生下女兒妮妮。2023年4月30日,因感情不和,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妮妮由燕子撫養,張全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離婚後,張全分20個月,共計給付女兒撫養費10000元,併為妮妮購買了商業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等。雖然和前妻的感情破裂,但張全覺得,自己應該盡一個父親的義務。

但這一切,卻在2023年2月16日被一紙《親子鑑定》打破。重慶市某鑑定中心對張全和妮妮作出如下鑑定意見: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排除張全為妮妮的生物學父親。

這樣的結果讓張全很受打擊。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燕子賠償精神損失費,並返還已經給付的撫養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燕子在婚後違反夫妻應相互忠實的原則,所生女兒非張全親生,給張全帶來了較大精神傷害,支援張全要求燕子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過,在具體的賠償金額上,張全主張金額過高,法院酌情認定20000元,並判決燕子返還張全給付的撫養費等。

燕子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燕子稱,兩人婚前,張全就已知道小孩不是他親生的,自己當了被告也挺冤。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兩人從登記結婚到生育女兒妮妮,時間長達328天,遠高於醫學上計算的280天孕期。此外,燕子也無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張全是「知情」的。

給張全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致使張全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燕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原判判決燕子賠償張全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並無不當。

8樓:牙小孬

如果想籤婚前協議 最好去公證一下 否則有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至於出軌 只是道德問題 不是法律問題 夫妻一方因為出軌離婚 那麼在法律上 並不影響財產分割 夫妻財產還是要均分的 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

9樓:匿名使用者

淨身出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詞。不分具體情況,可能會給人造成誤解,給人感覺是「什麼都沒得離開」。但實際不是這樣。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中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裡只是明確這種「不動產」屬於受贈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其他的工資、經營所得、投資所得財產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還是必須平分。所以,另一方還是有所得的,並非淨身出戶。

同時,如果一方出軌,按照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證據證明的,也可以要求出軌一方賠償。

最後,依據夫妻約定財產製,雙方可以約定一方出軌,房子歸另一方擁有。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肯定不會淨身出戶,最多就是給予另一方補償,房產還是歸房產證上的戶主,關於簽訂合同的事情,最好到公證處公證,這樣的法律效力最權威

1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淨身出戶,誰告訴你的?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的責任多點而已,法律不可能有淨身出戶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多了,法律不是這樣來解釋的.且約定也不能違背法律的基本精神.請留意本團的相關回答.

夫妻之間一方出軌離婚、法律規定出軌一方淨身出戶嗎?

13樓:華律網

現實中夫妻一方出現出軌現象,通常另一方與其離婚的時候回要求對方淨身出戶,出軌一方也會由於愧疚而選擇淨身出戶,但這不代表一方出軌另一方就應對淨身出戶。夫妻離婚並不是一方就要淨身出戶,即使是一方有出軌或者其他過錯,也不必然會導致離婚過錯一方就要淨身出戶,《婚姻法》也沒有關於淨身出戶的規定。也就是說,哪怕是一方婚內出軌,雙方最終通過訴訟離婚,法院即使判決離婚,也不會判決一方淨身出戶。

首先我們應該明白淨身出戶的含義,淨身出戶在法律只認可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就是說淨身出戶只是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的協議,如果雙方達成協議,那麼淨身出戶就會在雙方離婚後發生效力。其次,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以下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符合以上法定情形,證據充分的話,法院一般會支援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而損害賠償的金額要與損害後果相適應,在司法實踐中,賠償的額度一般也不會太高。因此,除非出軌的一方自願淨身出戶,否則很難讓對方淨身出戶。哪怕對方是重婚。

14樓:正商觀察者

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出軌,已經違反了道德底線。但是另一方要求其淨身出戶是明顯不妥的。因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如果雙方就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選擇起訴。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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