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立和陳述教學目標,如何規範地陳述教學目標?

2021-03-03 20:51:58 字數 5923 閱讀 9678

1樓:匿名使用者

教學目標 確立教學目標的三原則:具體、集中、恰當1、具體:指目標的內涵明確,不空泛。

比如「通過小組合作交流,提高學生解答問題的能力」之類的教學目標,就未免空泛,這不是某節課或某幾節課的教學目標,而是需要長期培養的課程目標。又如,有教師把《晏子使楚》的教學目標定為「學習晏子的說話藝術」。但教師沒有明確「類比譬喻」、「避實就虛」等論辯策略。

目標不具體、不明確,導致教學內容的實際缺失,以致教學效果空落。學生學完這一課,對於「晏子的說話藝術」,到底領會了什麼?2、集中:

是指一節課(或一篇課文、一個單元)的目標不能過多,能真正做到「一課一得」已很不易。3、恰當:恰當的依據是:

(1)課程體系與單元結構中的位置;(2)文字自身的特點(特別注意文體特點);(3)學生情況。 教學目標的表述原則(1)主語應是學生。不能寫成「使學生……」、「培養學生的……」(2)加強邏輯性,各條目標之間不能重複、交叉。

(3)不能把教學目標混同於教學過程或教學策略。如:「初讀課文」,「瞭解課文大意」,「感知課文內容」、「通過朗讀和討論」等字樣,就不宜寫在目標裡。

(4)恰當選擇目標的行為動詞。如「體會」作者的思想感情,「理解」本文的主題。(5)注意兼顧「三維目標」,尤其是對「情感態度」和「方法」目標的單獨表述,可以提醒老師們屏棄「知識點本位」的教學思想,思考這節課要教學生什麼具體方法、滲透什麼情感態度。

關於三維目標的理解和操作,我們將在下節說明。(6) 目標應該可觀察、可操作。行為主義的教學目標論,認為一條目標應該包括四個要素(物件、行為、條件、程度),例如:

複述課文內容,學生的口述 要具體涉及事情的時間、經過、結果。條件 物件 行為 程度老師們平時寫教案,不必這麼煩瑣,但也一定要考慮目標的具體、可觀測。比如「理解課文的主旨」,什麼是理解?

理解到什麼程度?如何判斷學生是否理解了?因此,我們可補充一句:

「理解文章主旨,為這種思想舉出生活例項」。當然,教學目標有兩類:行為的、體驗的,不是所有的目標都可以行為化、外顯化。

但是從目前教師表述教學目標的普遍問題來看,我們還是要提倡加強目標的可觀察、可操作。這裡還要說明的是:怎樣把握教學重點、難點?

許多老師的教案中,所謂的「重點」、「難點」,只不過是從教學目標中摘出一條做「重點」,再摘一條做「難點」,而「教學過程」的設計中又沒有真正突出重點、突破難點,致使「重難點」形同虛設。

如何規範地陳述教學目標?

2樓:蠍

行為目標陳述法

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馬傑(b.f.mager)於2023年出版了《準備教學目標》一書,系統論述了用行為術語陳述教學目標的理論和方法。

馬傑認為行為目標是指用可觀察和可測量的行為所陳述的目標,它應該能夠說明「學生能做什麼以證明他的成績和教師怎樣知道學生能做什麼」。

他還指出,一個好的行為目標應該包括行為的表述、行為條件的表述、行為標準的表述。據此,教學設計者在確定教學的行為目標時,應該清楚地陳述以下四項內容。

(1)行為主體(a—audience)。指的是學習者,即行為目標描述的是學生的行為,而不是教師的行為。規範的行為目標如「學生建立作品集資料夾,以存放學習過程中的作品及活動記錄等」,而:

「培養學生自學能力」則不妥當,這樣行為主體變成了教師。在表述教學目標時行為主體通常省略不寫。

(2)行為動詞(b—behavior)。用來描述學生所形成的可觀察、可測量的具體行為,分為模糊的和明確的動詞,如「瞭解」、「熟練」、「熱愛」等屬於模糊動詞,「寫出」、「製作」、「討論」等屬於明確的動詞,小學資訊科技課程標準列出了一些常用的行為動詞,可供參考使用。但要指出的是,表述行為目標的行為動詞應該是可理解的、可觀察的,例如「掌握檔案路徑的概念」則在教學活動結束後難以評價是否掌握了,若改成「能通過給定檔案找到其所在的位置」則便於確認是否達到了目標。

在設計教學目標時,可參考課程標準提供的行為動詞進行設計。描述行為的基本方法是使用一個動賓結構的短語,行為動詞說明學習的型別,賓語則說明學習的內容。例如:

「製作簡報:」、「說出計算機的組成」。

述教學目標的目的是使教師更好地把握教學目標,使學生更好地理解教學目標,使教學目標能發揮出其應有的功能。很多教師受過去使用的《教學大綱》、《教師教學用書》的影響,以及不清楚教學目標的概念、理論,陳述教學目標時,常帶有模糊、籠統、抽象等問題 ,使教學目標形同虛設。

要使陳述的教學目標清晰、操作性強,關鍵要抓住陳述的中心——學習後學生的行為,並選擇不同的行為動詞進行表述。教學目標的陳述方式是可以選擇的,教師可以根據教學的實際需要,相應的教學目標內容,選擇不同的陳述方式。

如何規範地陳述,表達教學目標

3樓:匿名使用者

陳述教學目標的目的是使教師更好地把握教學目標,使學生更好地理解教學目標,使教學目標能發揮出其應有的功能。很多教師受過去使用的《教學大綱》、《教師教學用書》的影響,以及不清楚教學目標的概念、理論,陳述教學目標時,常帶有模糊、籠統、抽象等問題 ,使教學目標形同虛設。要使陳述的教學目標清晰、操作性強,關鍵要抓住陳述的中心——學習後學生的行為,並選擇不同的行為動詞進行表述。

教學目標的陳述方式是可以選擇的,教師可以根據教學的實際需要,相應的教學目標內容,選擇不同的陳述方式。目前國內外較流行的陳述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行為目標陳述法

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馬傑(b.f.mager)於2023年出版了《準備教學目標》一書,系統論述了用行為術語陳述教學目標的理論和方法。

馬傑認為行為目標是指用可觀察和可測量的行為所陳述的目標,它應該能夠說明「學生能做什麼以證明他的成績和教師怎樣知道學生能做什麼」。他還指出,一個好的行為目標應該包括行為的表述、行為條件的表述、行為標準的表述。據此,教學設計者在確定教學的行為目標時,應該清楚地陳述以下四項內容。

(1)行為主體(a—audience)。指的是學習者,即行為目標描述的是學生的行為,而不是教師的行為。規範的行為目標如「學生建立作品集資料夾,以存放學習過程中的作品及活動記錄等」,而:

「培養學生自學能力」則不妥當,這樣行為主體變成了教師。在表述教學目標時行為主體通常省略不寫。

(2)行為動詞(b—behavior)。用來描述學生所形成的可觀察、可測量的具體行為,分為模糊的和明確的動詞,如「瞭解」、「熟練」、「熱愛」等屬於模糊動詞,「寫出」、「製作」、「討論」等屬於明確的動詞,小學資訊科技課程標準列出了一些常用的行為動詞,可供參考使用。但要指出的是,表述行為目標的行為動詞應該是可理解的、可觀察的,例如「掌握檔案路徑的概念」則在教學活動結束後難以評價是否掌握了,若改成「能通過給定檔案找到其所在的位置」則便於確認是否達到了目標。

在設計教學目標時,可參考課程標準提供的行為動詞進行設計。描述行為的基本方法是使用一個動賓結構的短語,行為動詞說明學習的型別,賓語則說明學習的內容。例如:

「製作簡報:」、「說出計算機的組成」。

(3)行為條件(c—condition)。指影響學生產生學習結果的特定的限制或範圍,主要說明學生在哪種情景下完成指定的學習活動。即它說明了在以後評定學生的學習結果時,應該在哪種情況下進行評定。

如「在資料夾a中建立tt檔案」,「用網路查詢我國水資源的使用情況」等。陳述「能夠操作計算機」這一教學目標時,就必須指明是「在教師指導下或者說明書指導下操作還是獨立操作」這一行為條件。

一般來說,行為產生的條件包括下列因素:①環境因素(空間、光線、溫度、氣候、室內或室外、安靜或噪音等);②人的因素(單獨進行、小組集體進行、在教師指導下進行等);③裝置因素(工具、裝置、圖紙、說明書、計算器等);④資訊因素(資料、教科書、筆記、圖表、詞典等);⑤時間因素(速度、時間限制等);⑥問題明確性的因素(提供什麼刺激來引起行為的產生)。

(4)表現程度(d—degree)。指學生對目標所達到的最低表現水平,用以評價學習表現或學習結果所達到的程度,使得學習目標具有可測定性。標準的表述一般與「好到什麼程度?

」、「精確度如何?」、「完成性如何?」、「在多少時間內?

」、「質量要求如何?」等問題有關。例如達到「80%的正確」、「2分鐘完成」等。

標準的說明可以是定量的或定性的,也可以同時包含定量和定性。一般行為標準分三類:完成行為的時間限制,如「每分鐘輸入30個漢字」;準確性,如「操作正確率為95%」;成功特徵,如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四位。

上述學習目標的表述,如果用公式表示則有:行為目標= 教學物件+教學行為+行為條件+表現程度,其中教學物件為學生,表述時常常省略。如「通過學習漢字輸入法,每分鐘能輸入30個漢字。

」就是一個行為目標的表述例子。

用行為來描述教學目標,雖然克服了傳統教學目標陳述含糊、難以操作和測評的缺點,有利於目標的導向功能、激勵功能和檢測功能的實現,但由於它只強調學習結果的行為表現,而忽視學習者的認知和情感的變化,有可能使教學活動顯得機械、呆板,難以達到真正的教學目的,而且很多心理過程無法行為化。但是如果使用表現學習者內部認知、情感變化的術語來陳述教學目標,又容易產生模糊性。為解決這一矛盾,於是有學者提出了將內部過程和外顯行為結合起來描述教學目標的設想。

二、內部與外顯行為相結合的目標陳述法

格朗倫德(n.e.gronlund)於2023年提出了教學目標表述的內外結合觀,分兩步來陳述,先用描述內部過程的術語來表述一般性學習目標以反映理解、運用、分析、創造、欣賞、尊重等內在的心理變化,然後列舉反映這些內在變化的例子以表述具體性目標,使內在心理變化可以觀察和測量,一般用於陳述那些難以行為化的情感、能力方面的目標。

這樣不僅避免了認知目標或情感目標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行為目標可能產生的機械性與表面性,所以被許多心理學家和教學設計人員所認同。

三、表現性目標陳述法

該方法是指明確規定學習者應參加的活動及情境, 陳述目標時只描述學習者在活動中應表現出來的行為和態度,但不提出可測量的學習結果。主要用於陳述長期才能實現的情感、能力方面的目標或無須結果化的目標,是對以上兩種方法的補充。

綜上所述,馬傑和格朗倫德分別從行為目標和內部過程與外顯行為相結合的目標方面入手,論證了教育目標的陳述方法。在馬傑看來,可觀察可測量的行為目標應具備三個要素,即說明通過教學後,學生能作什麼(或說什麼);規定學生的行為產生的條件;規定符合要求的作業的標準。行為目標明確地使老師和學生知道,教學目標指的是什麼以及如何觀察和測量這種能力,它強調學習之後的行為變化和變化的條件。

實際上它的一般模式就是行為主義心理學的刺激——反應模式。它要求陳述提供什麼條件(刺激)和學生能做什麼(反應行為)。只要將刺激和反應規定得具體,則陳述的目標也就具體了。

行為目標雖然避免了用傳統方法陳述目標的含糊性,但卻是隻強調了行為結果和注意了內在的心理過程,這將導致教師可能因此只注意學生外在行為變化而忽略了學生內在的心理能力和情感變化。格朗倫德的理論,恰是針對行為目標而提出的一種折衷的陳述目標方法。因為從教育學、心理學角度入手考察,堅持學習認知觀的心理學家認為學習的實質則是內在心理變化,那教育的真正目標就不是具體行為的變化,而是內在的能力和情感的變化。

於是教師在陳述教學目標時首先應明確陳述如記憶、知覺、理解、創造、欣賞、熱愛、尊重等內在的心理變化。而為使這些內在的心理變化變得可以觀察和測量,還需要列舉出反映這些內在變化的行為樣品,這樣就避免了嚴格的行為目標只顧及具體行為變化而忽視內在心理變化的缺點,也克服了用傳統方法陳述的教學目標的含糊性。但有時,人的認識和情感變化並不是參加一兩次教育活動以後便能立竿見影。

作為教師,也很難預期一定教育活動後學生的內在心理過程將出現什麼變,這種情況在品德教育方面尤為明顯。那麼,教師又該如何陳述教學目標,才能克服上面兩種方法的不足呢?艾斯納「表現性目標」理論則彌補了這種不足。

表現性目標要求明確規定學生應參加的活動,但不確切規定每個學生應從這些活動中習得什麼。這裡須著重補充說明,這種表現性目標陳述法,只能作為教學目標具體化的一種可能的補充,教師千萬不能依賴,太看中這種目標,否則會導致教師在陳述目標時又回到傳統的老路上去的,那將使一切使用新方法的改革徒勞無功,陳述教學目標也將大沒有必要了,從而使所謂的「目標教學」徒具形式而已。瞭解了以上幾種陳述教學目標的理論後,我們該如何去應用呢?

究竟什麼樣的方式才能使陳述的教學目標更為合理、具體、可行呢?正如皮連生先生所談到的,陳述得好的教學目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教學目標陳述的是學生的學習結果(包括言語資訊、智慧能力、認知策略、動作技能和情感態度),教學目標不應該陳述教師做什麼。

第二,教學目標的陳述應力求明確、具體、可以觀察和測量,儘量避免用含糊和不切實際的語言陳述目標。第三,教學目標的陳述反映學習結果的層次性、認知領域的教學目標一般應反映記憶、理解與運用(包括簡單應用與綜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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