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人撤銷權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2025-07-29 23:44:28 字數 2161 閱讀 2129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民法通則規定的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兩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增加了一種,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櫻叢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彎啟)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埋頌如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樓:在紅塵中修心

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滾橋範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豎碰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餘備談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

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嗎

3樓:張彥

法律分析: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撤銷權有效存續的期間。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幾年法律上有碧含乎兩種界定,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低價轉讓給他人,造成對債權人的利益的侵害,那麼,在債務人悔悉實施這種行為開始五年之老遲內或者債權人在得知自己的利益被侵犯的一年之內,債權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也就是說,債權人如果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五年之後,債權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嗎

4樓:創作者

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撤銷權是指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放棄債權等方式無償處分自己的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咐轎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信簡輪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第五百三十八條滑信。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受除斥期間影響嗎

5樓:梁博豪

當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也隨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比如相對人的撤銷權與除斥期間的衝突解決。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猛此租一年,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枝兆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扒謹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消滅有哪幾種情形,撤銷權消滅的有哪些情形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根據 合同法 第55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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