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了婚禮沒領結婚證 孩子生下來 彩禮用退嗎?

2025-07-20 09:00:28 字數 2505 閱讀 8311

1樓:匿名使用者

請仔細看:如果沒有登記 結婚 , 彩禮譽納 原則上應該返還,但是因為已經在一起共同生活,甚至生育了孩子,法院一般不會要求返還全部彩禮,但是可能要求部分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薯亂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森友孫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此鏈、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慶手沒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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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拿結婚證生了孩子彩禮退嗎

2樓:呂娟

法律分析:沒領結婚的,一般是需要返回彩禮的。但是因為雙方已經生育了孩子,實務中會根據具體情況酌情退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沒領結婚證生了孩子彩禮可以退嗎

3樓:

摘要。親親您好<>

由我來您的問題哦~依據中國的婚姻法規定,結婚證是合法夫妻關係的證明檔案,而彩禮則是一種傳統習俗,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退還彩禮的規定。所以,如果已經生了孩子但未領取婚姻證書,彩禮是不可以退回的哦。然而,具體情況一般因地區、文化背景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商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地區或特殊情況下,一般會存在一些退還彩禮的方式。比如,如果雙方當事人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並且達成一致意見,一般會協商退還彩禮。另外的話,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彩禮的返還,但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能夠成功。

沒領結婚證生了孩子彩禮可以退嗎。

親親您好[開心尺悉]由我來您的問題哦~依據中國的婚姻法規定,結婚證是合法夫妻關係的證明檔案,而彩禮則是一種傳統習俗,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退還彩禮的規定。所以,如果已經生了孩子但未領取婚姻證書,彩禮是不可以退回的哦。然而譁胡,具體情況一般因地區、文化背景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商而有所不亂困攔同。

在某些地區或特殊情況下,一般會存在一些退還彩禮的方式。比如,如果雙方當事人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並且達成一致意見,一般會協商退還彩禮。另外的話,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彩禮的返還,但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能夠成功。

沒領結婚困圓證敏祥已經舉辦過婚禮,同居生活半年多,目前懷孕快四個月,感情破裂離婚,男方彩禮給了三十萬,這橋尺搏種情況需要退還彩禮嗎?

親親,您不需要退還哦。

這種情況是不需要返還彩禮嗎?女方懷孕快四個月了,女方要把孩子生下來,如果男方去起訴呢?

親親鬧彎在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舉辦婚禮是無效的,所以,您在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舉喊彎哪辦婚禮並不構成有效的婚姻關係。所以,按照法律上鄭碼來說,彩禮是不需要返還的哦。儘管您們已經共同生活了半年多,並且女方目前懷孕快四個月,但是在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法律上並不能認定您們是合法的夫妻關係。

所以,男方起訴的一般性較低。

這個有點沒看懂,是要返還還是不返還呢。

親親,是不需要返還的。

就是辦完卜納磨婚禮沒有領證,生活半型鬥年以上,女方懷孕有四個月並且決定把孩子生下來,即便男方去起茄鍵訴也不用返還彩禮是嗎?

是的親親。懷孕期間所有費用是男方承擔還是女方承擔,或者雙方共同呢?

親親,是共同承擔哦。

沒領結婚證生了孩子彩禮可以退嗎

4樓:尹鳴鶴

如果沒有登記 結婚 , 彩禮譽納 原則上應該返還,但是因為已經在一起共同生活,甚至生育了孩子,法院一般不會要求返還全部彩禮,但是可能要求部分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薯亂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慶手沒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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