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疫情期間停業一段時間有幾個員工辭職怎麼挽留員工的一信?

2025-07-17 18:10:09 字數 1488 閱讀 1466

1樓:網友

疫情期間,店面停業,員工沒有工作可做,得不到薪水,當然就想要辭職了……這是很正常的事情……要想挽留員工,只有兩個辦法:1、雖然店面停業,薪水照發。這樣一來,員工肯定不會離開的。

2、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彼念扮此相處多年,感情總是有的……利用這份感情,去感化對方,讓對方留下來,共同渡過難關,這樣也可以讓想辭職的員工留下來。

所以,要想把想辭職的員工留下來,辦法就是這兩個……

對於第乙個辦法,用不著多說什麼……簡單一句話:雖然店面停業,但是薪水照發,一分錢不少……你們就當帶薪休假。

了……休假期間,你們可以出去再找工作……但是,店面開業的時候,請回來上班……這樣做,他們絕對仔改灶不會辭職的……

對於第二個辦法,就需要一定的口才了……能不能通過自己的一番言語感化對方,讓他們不辭職,就看自己的本事殲氏了……

個人覺得,還是第乙個辦法最有效……在工資面前,任何說辭都蒼白無力……

2樓:春風拂面簡約快樂

可以直接聯絡,說明情況,最好委婉點,祝順利,。

疫情停業期間辭退員工怎維權?

3樓:張舒靜

法律分析:對於因隔離、留觀、**或**採取緊急措施導致員工暫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工。如果強行辭退違法,可在疫情結束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尺差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巧旁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孝困橡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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