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狙神哥
很簡單啊。劉鑫沒有犯罪呀,就是有點民事糾紛,所以賠了點錢。
劉鑫事件犯什麼罪
2樓:開心說法
被告人劉鑫,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01051992***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村**號,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1年8月4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鑫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悔褲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3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劉鑫在本市城西區五四大街**火鍋店內吃飯時,因瑣事與同桌被害人田某某發生口角,後持破損的玻璃杯擊打田某某面部,致其受傷。經法醫鑑,被害人田某某額部多處軟組織割傷屬於輕傷一級,右前臂軟組織割傷屬於輕微傷。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劉鑫經公安機關**遲租傳喚到案,賠償了被害人田某某萬元,並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人口資訊、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行回執、收條、諒解碧旦簡書、轉賬憑證等;2.
證人證言:證人鍾某某、曹某某、王某某、馬某甲、安某某、馬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田某某的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鑫的供述和辯解;5.
鑑定意見: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鑫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鑫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鑫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鑫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劉鑫犯罪嗎
3樓:小飛懂法
不是因為地域原因,如果我國檢察機關認為劉鑫構成犯罪,可以追究劉鑫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因此,如果我國檢察機關認為劉鑫構成塵空犯罪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劉鑫沒有直接故意殺人。這點其實大家都無異議。殺人者陳世峰的目標其實是劉鑫,劉鑫不是陳世峰的共犯,劉鑫也沒殺害江歌的理由。
3、劉鑫的行為不構成不作為的間或鎮接故意。很多人都認為劉鑫把門反鎖或者見死不救,構成不作為的間接故意。其實不然。
不作為犯罪,有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有救助的義務。這種義務產生要嘛是法定的,要嘛是行為人先前的行為產生的。第一種法定比如夫妻之間,夫妻在湖邊遊玩,妻子不幸落水,丈夫可以救,但是想起妻子平時對自己的欺壓見死不救,這就構成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
第二種先行為產生的義務,比如兩個好朋友在湖邊遊玩,張三打鬧把李四無意推入湖中。但是張三嫌水太髒任李四溺死。張三也構成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
回到江歌案,很遺憾,劉鑫對江歌沒有法定救助義務。也不是劉鑫的行為讓江歌死亡。所以劉鑫不承擔刑事責任。
劉鑫反鎖門,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答案也是不需要。首先,劉鑫反鎖門並不必然導致江歌死亡結果的發生,反鎖門與別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第二,劉鑫的這種行為無疑在道德衫兄粗上應該受到譴責,但是這也是人在死亡威脅時的選擇。難以做出法律評價。只能予以道德譴責。
劉鑫為什麼被告
4樓:狙神哥
很簡單啊。因為江歌替劉鑫擋了刀,那麼劉鑫作為受助人理應賀做喊做出補償以及賠償,但劉鑫不賠胡圓錢,所禪野以就被告了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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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商周奴隸制時代的 剕刑 就是砍腳,這個時代很多罪都有可能被施剕刑。因為奴隸制五刑囊括了絕大多數的罪罰。2 西漢文景刑制改革以前有斬左趾 斬右趾,這些也是砍腳,也屬於比較重的罪才適用。3 古代的同態復仇觀念很流行,所以你的腳毀壞了什麼寶貴的東西或者你把別人的腳砍了都可能被判剁腳。刖 yu 刑,中...
江歌案一審判決劉鑫賠償近70萬元,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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