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說我跟失蹤了樣?人故意失蹤不想和家人聯絡了

2025-07-09 23:35:15 字數 3134 閱讀 4575

1樓:李倩智超

親戚無一例外是從降世到相對應家庭那一刻起就已經意味著註定了,因此就會伴隨成長,逐步重新分配親疏程度,斷親就意味跟部分親戚在現實的生活親近,跟另一部分親戚在現實的生活疏遠罷了。

一、各自可以獨立應對各自的生活,很少再用共同協作謀生的方式來往,久而久之生疏的感覺就滋生出來。

關係就是越走動越密切,越不走動就會越生疏,無論關係近還是遠都需要走動,不經常走動,關係近就會變遠;經常走動,關係遠就會變近,可是面對生活殘酷無情的現實,走動的機會少之又少,不是沒有走動的心就是沒有走動的力,原本經常來往的親朋好友照樣變得陌生,過長的時間以及過遠的距離就會成為斷親的始作俑者,生活既然不再發生必要交集,親朋好友之間也就沒有干係。

二沒悄、曾經只梁改是道聽途說或者耳聞目睹過事不關己的人情冷暖,可是現如今不是正在經歷趨炎附勢交織的人情冷暖,就是早就經歷過嫌貧愛富交織的人情冷暖。

人生在世難免會經歷些許始料未及的低谷,當經歷低谷的時候就會設身處地體驗到人情冷暖,世態炎涼構造的薄情寡義時常上演,當看慣了是是非非,將會對大部分親朋好友大失所望,雖然不會跟大部分親朋好友撕破臉,但是來往的次數會越來越少,不是直接的斷親,而是間接的斷親,其實親朋好友照樣枯渣渣是歷經歲月這條漫長以及寬廣的長河大浪淘沙。

三、以前大部分親戚是相互進行幫襯,現如今的大部分親戚相互進行攀比。

想必你曾幾何時經歷過跟你攀比的親戚,典型的特徵就是當你在現階段過得好的時候,不是道喜,而是心懷嫉妒;當你過得不好的時候,不是幫扶,而是嘲笑或者落井下石,當你窮了,你的些許親人照樣會瞧不起你,平日會把你拋之腦後,除非等到用得上你出錢或者出力的時候才會想起你,諸如此類的親戚不要也罷,多乙個諸如此類的親戚,不如少乙個諸如此類的親戚。

結語:親戚之間會有不同的三觀,後天的閱歷不同,感悟自然不同,由此會導致話不投機,況且如若自認為親戚幫不上什麼忙,或者不用求親戚辦事,另外常年不來往,自然而然就斷了。

2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他們不瞭解你最近的生活狀況。

人故意失蹤不想和家人聯絡了

3樓:

您好 親親~ 很畢慶握高興能為您解答這個問題呢。人故意失蹤不想和家人聯絡了對方如果只是故意不和你聯絡,那你是沒法去報警的。如果你確定想要報警的話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有人下落不明的隨時可以報警,而且越早報警越好。不過報警後立案一般情況下都是以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的人身安全可能會有沒有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的,則不到二十四小時報案**也會立案。人生當中有許多不如意的事情。

但是不要輕言的放棄,腳踏實地而做好每一步其實每個人前半生都在為自己的幸福而奮鬥,我覺得多項選擇並不是差和壞事,所以,也別去怪誰,要理解她!不要做叫自己後手慶悔的事,其實,仔細想想,在你內心深處早就有了乙個狠好好明確的答案,照著你的答案去做吧!也許,結果是美好的。

所以不要故意失蹤不和家人聯絡哦,家人是很著急的。

人故意失蹤不想和家人聯絡了

4樓:

您好,人液磨故意失蹤不想和家人聯絡,可能有多種原因。其中一些原因可能是:1.

家庭問題:個人可能與家庭成員發生了爭執或不和睦的關係,導致他們想要逃離家庭環境。2.

心理問題:個人可能正在經歷心理健康問題,如抑鬱症、焦慮症或其他疾病,導致他們想要獨處或逃避現實。鬧賣鬥3.

經濟問題:個人可能遭遇了經濟困難,無法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因此選擇離開家庭。4.

個人原因:個人可能想要獨立生活,探索自己的人生道路,或者想要逃避家配喚庭和社會的期望。無論原因是什麼,失蹤對家庭成員和親人來說都是一種痛苦的經歷。

如果你或你認識的人失蹤了,請儘快向當地警察局報案,並與家庭成員保持聯絡。同時,也可以尋求心理醫生或專業的幫助來處理這種情況。

不是親屬可以報案失蹤嗎

5樓:馮軾

公安機關對走失人員其近親屬報案的,要經過審查,對失蹤時間、原因,失蹤前的活動及表現等,經審查確定是否立案以及相應的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並非規定必須由直系親屬或者非直系親屬申請。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三)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

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握首衡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芹爛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報警失蹤會聯絡其他家人嗎

6樓:上海法和

報警失蹤會聯絡其他家人。失蹤立案需要符合失蹤立案的特徵與立案條件。公安機關對失蹤案立案須具有6個方面的顯著特徵:

1、失蹤現場有明顯被侵害痕跡的;

2、人與機動車同時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3、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4、失蹤人員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5、未滿14週歲失蹤,超過48小時的;

6、失蹤原因不明,超過3個月未歸的。早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一條。

自然陸稿纖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敬殲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不與家人聯絡算失蹤嗎

7樓:駱寶龍

法律分析:單純的不與家人聯絡,不算失蹤。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查詢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資訊工作規定(試行)》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員:

一)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三)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四)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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