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執行申請和撤銷執行申請一樣嗎

2025-07-08 14:30:07 字數 2857 閱讀 7742

1樓:律漸

一、兩者的概念不同:

單從漢語字面上理解核胡,「撤回」是指收回,「撤銷」是指取消。對此,還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約的撤回和撤銷,雖然執行中的撤回、撤銷與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說明這兩個概念在法律的意義上是不一樣的。

二、兩者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撤回執行申請,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不受影響,僅僅是本次執行程式不再繼續進行,申請人有權再申請執行;

而撤銷執行申請,則意味著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予以徹底放棄,法院將終結生效法律文書的執改桐攔行。

三、兩者裁定的內容不同:

撤回申請的,法院應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執輪仔行申請,並告知當事人有權再次申請執行;撤銷執行申請的,法院應裁定本案終結執行。

2樓:庫文度百

本來這兩個概念是有區別麼,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搞混了這兩個概念!區分了申請執行人撤回申缺衡請和達成和解協議的撤回申請,前者是銷案,後者是終結執行!其實這兩者有必要這樣區分嗎?

撤銷申鉛猜請仍然可以重新申請,就更不懂槐扮型了。

執行撤回後能否再申請

3樓:李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凱察配三)作為盯指被沒衝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撤銷執行申請和撤回執行申請區別

4樓:律漸

撤回執行申請與撤銷執行申請有著根本的不同。一是兩者的概念不同。二是兩者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三是兩者裁定的內容不同。

法律伍桐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腔春坦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森告律效力。

撤銷申請執行和撤回申請執行的區別

5樓:史一帆

法律分析:1.強制執行可以撤回。

申請人申請撤回執行申請,是申請人在執行程式中自願處分自己民事程式權利引起執行案件程式終止的法律行為,其有權再次對未實現的權利申請執行。撤回申請是當事人的權利與自由,但是撤回申請也必須經由法院的嚴格審查,具體來說,法院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讓和撤回必須由申請人提出;

2、撤回申請必須是申請人自願;

3、撤回申請必須合法。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回申請必須在案件執行完畢前提出。

5、撤回申請必須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撤回的裁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鬥閉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坦銷盯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撤銷執行申請與撤回執行申請有什麼區別

6樓:超哥說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篇中並沒有撤回執行申請的表述,只有撤銷執行申請的規定。撤回執行申請的表述僅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正式提及。但是從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規定中可以看出,在立法層面上,對司法實踐中對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這一瞎搜做法是認可的。

撤回執行申請與撤銷執行申請有著根本的手團不同。一是兩者的概念不同。在《現代漢族詞典》(第五版)中,撤回是指收回,撤銷指取消。

對此,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約的撤回畢神橘和撤銷,雖然執行中的撤回、撤銷與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說明這兩個概念在法律的意義上是不一樣的。其次,兩者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撤回執行申請,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不受影響,僅僅是本次執行程式不再繼續進行,申請人有權再申請執行。

而撤銷執行申請,則意味著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予以放棄,法院將終結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三是兩者裁定的內容不同。撤回申請的,法院應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並告知當事人有權再次申請執行;撤銷執行申請的,直接裁定本案終結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許多省市法院提出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和「銷案」,這兩個概念都是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的衍生概念。對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其前提條件是被執行人長期外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當被執行人具備執行條件時,申請執行人可隨時向法院申請執行(剩餘)債權。

對於「銷案」,其前提是出於申請人的自願,且申請理由合法,在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時,必須告知申請人在簽收准許撤回申請裁定書之日起兩年內可重新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執行,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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